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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核准权归位后死刑案件程序的正当化、规范化问题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其中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正当化问题由于二审程序在整个死刑案件程序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就显得尤为突出.深入研究和挖掘程序功能,保证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等程序参与权,有效贯彻全面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事实审与法律审相结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与书面审证相结合等诉讼原则,规范完善死刑案件二审程序,成为确保死刑案件裁判结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根本保障和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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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对于实现死刑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使其失去了重要的诉讼特征,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应按照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对此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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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Li-mei 《当代法学》2007,(6)
我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包括死刑案件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三者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整体改造和完善已经成为一条既具有科学合理性又具有现实基础的改革思路。根据这一思路,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各个阶段应遵循一些共同的程序公正要求,同时基于各阶段的特点和职能,在具体的诉讼程序设计上又应具有个性特征。三个环节应当各有侧重、繁简得当,共同在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控制死刑数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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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半以来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及文件加强了对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视。鉴于现在死刑复核书面审查的模式缺乏纠错能力和公信力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控辩双方的参与,应当在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目的与性质的基础上,弱化对司法资源和效率的考虑,以最大程度实现公正为宗旨,建立由被告选择性提起的死刑案件相对化三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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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设置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旨在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诉讼主体地位,以求最终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践中,面临死刑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应该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特点对其采取不同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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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为了保障死刑案件质量而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为最大化发挥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司法、防错纠错、保障人权的功能,贯彻落实"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应当着力加以完善:第一,厘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性质,选择在现有框架内实现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改革的路径,而不必进行三审制转变;第二,加快将法律援助辩护全覆盖至死刑复核程序,充分保障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第三,坚持死刑案件在基本事实的证明上达到"唯一性"结论;第四,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改判范围,实现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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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理论界与实务界最大的共识就是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诉讼程序和人权保障标准。下面围绕此问题谈几点意见:首先是关于死刑特别程序的概念。目前我国并不存在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并贯穿诉讼始终的特别程序,只有死刑复核程序。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或每项诉讼制度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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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保留并且适用死刑最多的国家,其对死刑案件设置了严格的诉讼程序,如特殊的死刑诉讼提请批准程序、大陪审团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死刑执行方式等,试图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错判、误判的死刑,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对我国的死刑案件诉讼程序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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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限制死刑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在修订刑法、如何通过程序控制死刑以达到准确适用死刑的目的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加强律师辩护正是实现正确适用死刑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死刑案件中,应将律师有效辩护原则贯彻于整个诉讼程序,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真正为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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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公正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诉讼程序公正应当体现为:审判权由依法设立的法院独立行使;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诉讼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和保障诉讼当事人的人权。处于特殊的历史环境,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诉讼法程序公正,但首先关注实体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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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对于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按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作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然而,当长期以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将绝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之后,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现实:对于绝大多数的死刑案件而言,死刑复核程序已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作者大胆地提出了修改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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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案件程序法律监督,是指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死刑正确适用,省级以上检察机关依法对死刑二审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审判等各诉讼阶段的程序是否规范合法进行全程监察、督促的活动和制度。自2006年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至今已四年有余,但我国关于死刑二审案件的程序法律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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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除死刑的国际背景下,我国依旧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然而死刑案件的审判却往往达不到公正审判的要求,"冤杀、错杀"并不鲜见。在很大程度上这归因于死刑审判中辩护权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上。当前,我国的死刑辩护权面临很多障碍,其不仅仅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不当影响,而且在实践中被很多现行诉讼制度所困扰。要完善死刑辩护制度,需要从促进思想观念的变迁、改进普通一二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探索建立死刑辩护律师准入制度等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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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检讨与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1980年以来,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被下放使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立法上的疏漏和诉讼构造的缺失造成死刑复核程序难以起到最后的程序保障作用。试就完善立法、收回死刑核准权和改进死刑复核程序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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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死刑第二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庭审理,以往存在于死刑案件二审审理方式中的三级结构被彻底改变。这顺应了在我国逐步实现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发展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职能亟需明确。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诉讼规律,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诉讼职能应当界定为第一审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但重在全方位的诉讼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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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是刑事司法实体公正前提和基础,而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证明标:位的确定和把握又是核心和关键。确立可操作的,符合诉讼规律的证明标准,是准确地进行证明活动、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前提,能够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实现诉讼结果的公正。本文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问题进行了粗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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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死刑的判处及执行做到万无一失,加强死刑案件的辩护是诸多保障、控制措施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首先,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应当保障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立案侦查起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建立讯问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制度;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介入有关侦查活动的权利;其次,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确立并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和审理方式相适应的辩护权;最后要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辩护人的执业素质和辩护技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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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改革与检察机关的介入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应当进行司法化、诉讼化改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死刑案件的刑事诉讼中,既承担着公诉的职责,也承担着审判监督的职责,应当有权介入作为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口的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