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以及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衔接不够协调与一致,致使刑法条文中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应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而非"罪名",将"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质",加入"决水",排除"贩卖毒品".以更大限度地达到"社会防卫"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统一与衡平,实现刑法的双重保护目的.  相似文献   

2.
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相似文献   

3.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高危险性、隐蔽性、科技性决定了该罪证据的收集、审查与普通刑事犯罪具有不同的要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存在主客观方面的问题。因而,有必要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收集意识,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并重,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侦查的技术含量和鉴定质量,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以完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证据应用。  相似文献   

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因此该罪犯罪构成的规定为开放的犯罪构成。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种犯罪时,必须严格把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既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相似文献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我国《刑法》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认定抽象危险的产生,才成立犯罪。这种抽象危险产生后,也只意味着作为未遂的危险的发生,并不意味着既遂。故在抽象危险产生后,实害发生之前,只要行为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实害发生的,仍能成立犯罪中止。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想象竞合关系,在两罪同时成立的情况下,应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6.
辨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态的各种争议观点,有利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态形成整体概观。刑法解释学是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学问,通过对刑法解释学的基本解读形成对刑法解释学总体认识;从刑法解释学的视角出发,以方法论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即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对本体论上的刑法解释对象即《刑法》第219条进行体系化解释,以反向考察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态。结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只能是故意,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老年人的从宽处罚规定,并对未成年人和怀孕的妇女的从宽处罚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正。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犯罪的时候,第六十五条的"不满十八周岁"是指犯前罪或者犯后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对于跨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适用死刑的只能是已满十八周岁以后的行为。第七十二条的"不满十八周岁"和"已满七十五周岁"是指判决确定的时候。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333条规定的非法组织卖血罪,在认定和处罚方面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在认定方面,《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一般非法组织卖血行为的界限标准,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是非法组织卖血罪与强迫卖血罪的区分关键,被组织卖血者的全部环节的完成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既遂根据;在刑罚方面,《刑法》第333条第2款中“前款行为”不只是针对强迫卖血罪而言,还包括非法组织卖血罪,“他人”指的是卖血者而不包括用血者,“伤害”应当限制解释为“重伤”。  相似文献   

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所补充规定的一项新罪名,其性质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客观上行为人既要实施投放行为,还要求其行为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对投放虚假物质罪的量刑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0.
非法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其客体要件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本法条在调整范围和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  相似文献   

1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等是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常见罪名,但是上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要特别慎重,把握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的限度。在刑法应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最后保障法的特性,有必要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从刑法的基本价值、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限定,确保公平、正义、合理适用刑法,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的路线,确保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适用保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增设危险驾驶罪是在没有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效用的情况下作出的立法选择,是没有理性分析民意的结果,因而立法的必要性并不充分。基于对刑法最后手段性的违背,危险驾驶罪的设立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意味着投入高昂的刑法成本,而收获较低的刑法效益,因而违背刑法的经济性;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缺乏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本质在于通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状态的存在意味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齐备,从而构成既遂;否则,不足以成立既遂,根据情况,可能成立未遂或者预备、中止等形态;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即使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仍然属于危险犯的既遂,而这种既遂和实害犯的中止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抽象危险犯。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有毒或有害食品的司法认定、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因果关系的证明等问题,应当进行刑法与刑事程序法、刑事证据法的一体化思考和安排。  相似文献   

15.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实体法有许多量刑从宽的规定,程序法中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程序规定,其都体现了从宽处理的倾向。但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低龄化、暴力化、团伙化等趋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比例也在增加,如果一味从宽从轻,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和社会治安的维护。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行为及心理矫正的措施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标志着组织乞讨行为的犯罪化。从组织未成年人乞讨行为的角度来看,组织乞讨行为犯罪化有着特定的社会背景和根据。同时,尽管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的出台意义重大,但仍存在组织三人以下者不为罪、忽略对14-18岁青少年的保护和数罪形态未予规定等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这8种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还是具体罪名,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大体上有罪行说、罪名说两种观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责任范围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罪行说和罪名说的基础上引入附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对于完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责任范围的标准具有一定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辩正。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一系列严重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发生,危险驾驶问题已经成为颇受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而我国现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存在着对危险驾驶行为界定不周延、规制不全面、罪名针对性不强以及刑罚配置不合理等弊端。要完善相应立法,应当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和过失危险驾驶罪,修改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同时保持三罪名之间的衔接与协调,以确保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