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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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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字的本义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后来引申泛指刑罚."灋"字的本义是在神判之后令其离去、离开,亦即放逐."聿"、"律"本为一字,"聿"字有区分之义,引申为界限、标准等义,"律"字因此而被用为音律、法律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中国古代律字的形成的轮廓:一是以战鼓之音为军令,配以军功赏罚之率,最终演变成法律之律。二是以廌尾为筆绘画五刑之形象,此亦远古象刑之初义,其工具就是聿。我们终于有机会透过数千年的尘雾,去直面我们的先民——用眼睛去看,用耳朵去听。于是我们发现了战鼓之聿与画筆之聿的重迭,便是法律之律。  相似文献   

3.
李平 《现代法学》2013,35(2):42-55
"法"在字源和词源上有三个系统,即灋、佱、。许慎在《说文》中仅以战国篆文为据,未能考察商至战国前期文字发展的理路,对"灋"的词源解释有误。廌与作为神兽的獬豸有差异,并无掌法神兽之义。灋字在西周时代作为"废"的本字使用,与后世的"法"义并无关联。宗周文化系统中有一个表规范、法则意义的"佱"字;南方文化中有一个表达规范、法则、效法甚至法律的"",因此在先秦时代有宗周的"佱"和南方的""两个与后世"法"有渊源关系的概念系统。这两个系统在春秋中叶至战国时代发生碰撞、融合,最终以""吸纳并取代"佱",并写作"灋"为终结。具有"刑罚"、"审判"之义的"法",通过"灋"的字源和词源无法解释,而当与宗周文化系统之外的南方文化中的系统有关。  相似文献   

4.
"刑"字在中国古代法律中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它不同于现代部门法中的刑法。刑的本义是处死,后泛指五刑之属;又与型相通,借指规范与标准;而随着上古法律的发展,刑又指法典、刑书。刑字的意义包含了上古法律的发展历程以及人们早期的法治观念。  相似文献   

5.
古汉语"宪法"是"宪"的一个衍生语词,二者词义有很大程度的同一性。古人训"宪"为"法",多直解其义,未能尽疏其意。他们用"宪"称"法",初为特指先王之法或旧典,意为恒常有效、世代遵从之法。后词义扩展,"宪"多泛指各种法律,成为对"法"的一种尊称。在先秦,"宪法"有两种构词:一是"宪"与"法"同义连缀,泛指国法;二是"宪法"作为一个偏正语词,"宪"是"法"的修饰词,"宪法"有"显法"或"常法"之义,但无"根本大法"或"最高法律"之义。秦汉以降,"宪法"皆属同义联合语词,泛指"国法"、"王法"、"法制"、"刑法",有时还指称一种治道与治法,但仍无"根本法"之义,仅蕴涵着人们对法的一种敬意。  相似文献   

6.
王捷 《北方法学》2013,7(4):133-138
《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二词并没有用于区分"争罪"和"争财",在法律用语层面上官府审案多称"狱",民间诉争则曰"讼",都是指称"案件"。郑玄注实是汉人以"汉今"律"周古"而得出的结论,以郑玄注为据而断定西周时的诉讼程序即刑民有分,于史实无证。  相似文献   

7.
高鸿钧 《中国律师》2004,(10):79-79
在汉语表述中,“法”与“律”二字互为通用。这种用法虽然由来已久,但如果我们追溯历史就会发现,“法”字出现的时间要早些,因而许多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多冠以“法”字,而很少冠以“律”字,如指称法律文本的有“法典”、“法令”;指称法律机构的有“法院”、“法庭”;指称司法人员的有“法官”、“法曹”;指称法律体制的有“法治”、“法统”;等等。然而,人们可能不无惊奇地发现,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却不被称作“法师”而被称作“律师”。有人可能以为,这种称谓是为了避免误解,因为“法师”是佛教的专用词语。但细查可知,“律…  相似文献   

8.
"婉约"为词学的核心概念,"婉"的含义,可从"夗-宛-婉"的谱系中寻绎。"夗"训"卧",在甲骨文及金文中,系由两个或一个弯曲的人体所构成的象形字。"夗"含有"屈、曲、圆、转"等义;"宛"从宀从夗,由宀(馆室)这一部件,增加并引申有"深、幽、凄、清"等义;"婉"从女从宛,增加了"顺、丽、娈、媚"等义。"宛、婉、惋、怨"等夗族字,可与意义相近或相关的字组成诸多双音节词,并进一步组成四音节词组,用以形容描写对象,或用以评论词人词作,并在漫长的演变过程中,选择出"婉约"一词,作为词学的核心概念。夗族字所组成的词语及词组,其分布及使用情况,提示"宛"、"婉"等字的构形,与该字实际使用时在特定语境中的意义高度相关。  相似文献   

9.
唐代永徽时当朝的一批律学精英奉命為《律》编写《义疏》,编写的目的主要是為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疏文对律及注的解释,基本都非常详尽规范,体现了唐律在制订及解释上高度法典化的特色。现选择其中数处,即妻殴"大功尊属"、奴娶良人入籍為奴、受寄者成为主犯、问事打死人、"自理诉得脱"、奴贱流刑不言等级、"不合偿死"、伤、"姦父祖妾"、"于"义之法例,作为引子,以共同探索法典化的唐律其律条之间内在的严密的律学联系。  相似文献   

10.
明代在"常经"之法与"权宜"措置并用的情况下,法律出现多种形式,确实有"聿新一代之制作,大洗百年之陋习"的特点,不但较之前代法律多有创新和发展,而且使古来律式为之一变,既强化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关《大明律》编纂,以前多以《明史.刑法志》所讲吴元年、洪武六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为编纂经过,而实际上还有洪武九年、洪武十八、九年律存在。考证律的编纂经过,探寻其发展变化,对《大明律》的形成就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而探讨《明律》制定与当时适用的情况,更是了解洪武一代法制情况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1.
"情"字在《说文解字》里的小篆字形是■。它的左边部首是■(心),甲骨文字形■(心),是一个象形字。右边的部首是■(青),西周金文写作■(青),上面是"生"、下面为"井",所以"青"字是水边植物丛生的意思。古人造字的深意从字形便可看出,"情"字表示人的内心自然生发的感觉。据《说文解字·心部》,"情,人之阴气有欲者。从心,青声。"  相似文献   

12.
"仁"是中国古代最重要的观念。尽管关于甲骨文中有无"仁"字尚无定论,但是甲骨文已经有了"仁"字的原形。从"夷俗仁"、"相人耦"的风俗习惯入手,可以发现仌、夾、乘、化、尼、弔六个字形,分别是东夷民族二人相亲、抱哺其子、抵足而眠、靠背而卧、男女之爱、追孝父母诸风俗的写照,它们共同成为酿造"仁"的文化土壤。西周有"心"符之"德"源于并超越殷商无"心"符之"德",其强调"怀保小民"、"以民为鉴",可能系受东夷"相人偶"精神的影响。西周的"德"字与战国时的"忎"(仁的古字)之间存在联系。"忎"最早源于母亲对胎儿的关心。从人从二的"仁"字,最早见于西周晚期的《夷伯夷簋器铭》,比学术界公认的首次见于战国时期平山中山王墓铜器铭文中的"仁"字,要早约五百余年。"仁"经过孔子的加工上升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和推动中国古代社会从野蛮不断走向文明的精神支柱。  相似文献   

13.
《大清律》清世祖敕纂三十卷,十册(二函),律文459条。法学所旧卡目录注明为"吴达海等纂,清顺治三年(1646)刻本",此即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所称之为甲本。检阅该本,知其曾经人重新装订和修缮。卷首一册,《律附》一册,正文八册,每半页九行二十字。  相似文献   

14.
赵进华 《河北法学》2011,29(2):45-49
探讨"律"字的起源和应用对法史学的研究意义重大。百年来人们从法律史和法文化的角度对"律"字进行的研究并不多见,既有的研究多为零星的、初步的探讨,而且基本是袭用古人训诂考据之旧说,真正系统深入的研究在最近十多年内才得以出现,其中尤以祝总斌先生和武树臣教授的研究成果最称丰硕。对学界关于"律"字的古义及最初运用的研究做一简要的述评,并附带回顾学界围绕商鞅"改法为律"问题的争论。  相似文献   

15.
正为官之义在于明法。这里讲的义,不是指江湖义气,而是指维护公正,申张道义。无明法不足以正纪纲,无纪纲就不能护公正,张道义。北宋包拯认为:"法令既行,纪律自至,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事事老好人主义。老好人主义从本质上说,就是没有为官之义。没有为官之义,使法度变得模糊不清,纪纲变得松懈无力。没有为官之义的原因在于私蔽心窍。因此,只有为宫者"寸心不昧",方能使"万法皆明"。法度明,纪纲正,大治之势必成。事实证明,哪里的领导秉公办事,不畏权贵,执法严明,那里的  相似文献   

16.
田宏杰 《政法论坛》2014,(3):114-124
权利对权力体制的构建是现代国家的逻辑起点,也是权力行使的边界。以社会契约论为核心,通过权利让渡、防御救济、刑罚目的等方面可看出诱惑侦查在法律上和道德上皆具正当性。当然,作为"必要的恶",符合必要性标准、比例标准、意志自由标准和法定程序标准是其正当适用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7.
唐代《律疏》目前流传的"唐律疏议"与"唐律疏义"两种书名及与之相关的格式表述,各有其长短与利弊。整合的办法是扬二者之所长,避二者之所短:现称"唐律疏议"者,应坚持在各律条之【疏】下用"议"表解释之主要文体,书名则应改称为"唐律疏义";现称为"唐律疏义"者,应坚持此符合其制订初衷及词义发展规律的书名,但其各律条之【疏】下则必须改"义"为"议",以全面符合立法者原创之文体表述。作者此观点已在其新书的撰写过程中付诸实施。  相似文献   

18.
政府治理与公民社会参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郭道晖 《河北法学》2006,24(1):12-16
社会主义的本义要求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公民、公民社会参与市政管理和建设,是社会主义本质应有之义.宪法上的人具有"私人"与"公人"的双重身份和人的"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双重权利.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也可以分为"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公民权或公民的公权利,主要是参与国家政治的权利,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和政治防卫权.公民社会既参与、支持又监督、制约政府行使权力,是推进政府治理的基本动力.  相似文献   

19.
续晓梅 《河北法学》2011,29(2):25-32
"狱"字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常用到的一个字,在现代汉语中,"狱"字的含义常常被界定为监狱,从而使古文献中的"狱"字被误读。作者通过分析古文字"狱"的结构,"狱"字的历史演变,中国早期监狱的名称,并结合古代文献的记载,最后得出结论:"狱"字本义为诉讼而非监狱。在探究"狱"字本义的同时,作者通过研究中国早期的监狱制度,认为教育为本是我国监狱设置的早期理念。  相似文献   

20.
本文考释了甲骨文中的“索”字,并结合金文、传世文献中有关材料,对其在甲骨刻辞中的用法作了初步讨论,确认有三种用法:一同“索马牛”、“索牛”之索,有选择义;一为族氏名或人名,即“殷民六族”之索氏;一指索求、索取。同时,对殷商王朝与邛方之间过去鲜为人知的一些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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