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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农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农地发展权为英美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地权概念,是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权利。我国开革改放三十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大量耕地被非法转为建设用地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我国学术界对农地发展权已经展开了相关的理论研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也没有相关农地发展权的规定,农地发展权的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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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纠纷的本质是各方对土地发展增益的争夺,土地发展增益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发展权。土地发展增益主要源于外力,是全体社会大众努力的结果,具体地块的发展增益与国家发展战略、城市规划、非农用地供应政策、城市化速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土地发展权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它因国家管制权的行使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防止少数人独享土地发展增益。其不合理之处在于,未能明确保障失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且缺乏制度装置来让大田农民分享土地发展增益。我国应当坚持土地发展权国有模式,并通过完善具体制度来保障土地发展增益全民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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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角度考察看,人权、发展权、金融发展权是相互包容的一组权利体系。由于制度、经营、资源等方面的原因,农民此组权利体系,特别是农民金融发展权在当下难以实现。追根溯源,我国宪法中未明确规定人民的发展权是根本肇因。为此,完善我国宪法中相关规定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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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利流转制度研究——兼评《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真正物权化的权利不仅要求在静态上可以实现自主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且还要求在动态上必须具备自由流转的特性,以实现最大化利用。但我国的农民土地权利因强调身份限制而无法自由流转。虽然《物权法》避重就轻,对农民土地权利仅在体系上进行了整理,具体制度上没有突破,但却为以后的发展预留了通道。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为解决农地上的生产和保障之河的矛盾带来了契机,许可农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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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农地使用权制度已经历了数次变革,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本身设计固有的一些缺陷日趋显露。2007年3月《物权法》的通过,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深化农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如何深化农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依法完善农地使用权制度,明晰农地使用权利体系,稳定现有的土地承包格局,保障集体农地财产所有权,赋予农民公平、自由、合法的农地使用权益,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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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从国家、集体、经营者和农民角度分别回应了土地制度变革的需求.相比较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通过信托方式流转农地可以更好实现更新农地经营模式,确保农民土地利益以及实现农地保护制度等目标.当前,我们有必要梳理“三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土地信托的法律结构,从注重制度建设、完善土地信托的配套制度,并树立信托法思维等角度完善土地信托制度.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在村集体组织内设置专门的咨询机构,为有意向参与土地信托流转的农户提供咨询服务,让农户发现土地信托制度的优点,进而运用该项制度.需要明确土地上各项权利的内容,厘清权利的边界.建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公示土地信托的信托财产和信托关系.为投资于农地流转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发挥信托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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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股份合作,实质上是在坚持现行农地集体所有不变,坚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将农地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项权能重新配置的制度创新。本文从保护和实现农民基本权利的视角,通过对扬州市部分典型案例的调研,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必要性、组织性质、运行特征、相关原则、发展要求和法律支持进行分析,对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创新提出一系列建议,即保留土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期能有助于推动农地制度改革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推进新形势下三农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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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因土地用途改变、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而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必须借助土地发展权制度予以解决。土地发展权的法律性质问题,直接关系到土地发展权的法律制度设计。这既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实践问题。以传统公权与私权二分法来定性土地发展权,已经显示出无法克服的的局限性。我国土地发展权具有二重性,既是一项具有私权性的财产权,又具有浓厚的国家干预色彩,应当将其定性为经济法意义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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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的域外考察及其带来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国的土地发展权具有公有性质,其与土地中属于地主原来已依法取得的私有产权合成土地财产权的全部。美国实行土地发展权私有化,形成了私人间买卖发展权制度和国家购买私人土地发展权制度。美国实行土地发展权移转的目的有四个:保存古迹、保存开放空间、实行土地使用规划管制及鼓励兴建中低收入者住宅。美国实行国家购买土地发展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地、环境敏感地带和历史古迹。我国应当结合国情实行土地发展权移转和国家购买土地发展权相结合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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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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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农地利用制度主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是导致当前农地征用征收过程中农民利益严重丧失的一大重要原因。我国农地利用制度的设计基础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土地物权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而我国土地由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这构成我国土地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因而我们应在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产权制度的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农地利用制度。农地持有权——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替代土地承包经营权将成为我们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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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理论创新还是法学歧途?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被很多人视为民法理论的发展和创新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泯灭了物权与债权之分,赋予债权普遍的对世效力,破坏了大陆法系概念法学的传统,导致逻辑体系的混乱。该理论混淆了权利与利益的差别,借用大陆法概念机械地解释英美法的财产法理论,在逻辑概念上陷入自相矛盾之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足以为债权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的损失提供充分救济。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非但不是理论创新,反而陷入了理论歧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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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之概念入手 ,则可察大陆法系民法债权和物权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微妙变化 ,即现代社会许多领域都出现物权和债权相互融合的趋势和呈现出的界限日益模糊的状况。但这里讨论的债权融资中的“债权” ,并非与物权绝对对立的债权 ,而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债权。进一步系统考察导致从物权优越地位到债权优越地位变化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 ,则从中可推导出债权地位提升所表现出的三大态势。佐之以各国债法新变化和联合国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具体内容 ,债法现代化与债权地位提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不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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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以厘清农地产权的结构为前提。在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农地产权的结构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对农地的利用关系在法律上应当表达为物权关系,以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目标,主流学说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二元化构造即应破除。经济学界提出的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学说为基础构建农地产权的观点,曲解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他物权设立的基本法理,无法在法律上得以表达,也与下一步农地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如果农地的流转仅仅具有债法上的效果,或产生移转物权的效果,则方式自由;如果农地的流转具有创设物权的效果,则方式强制。实定法上就农地转让的条件限制缺乏正当性,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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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进步与科技发展,为作者精神权利带来了严峻挑战。精神权利何去何从,已成为理论界热点问题。两大法系有关精神权利的立法进程及模式,可以带给我们启迪。应当摒弃英美法系版权法之"弱保护"模式,重视精神权利在财产方面的激励作用;还应当纠正大陆法系将精神权利作为纯粹人格权之立法模式,挖掘精神权利的财产属性。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唯有如此,精神权利才能最终摆脱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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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