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 毫秒
1.
案例一:八一年十月某日,牛某回家途中遇吴某之妻刘某后,同到刘某屋内谈话近两小时。被吴某之兄看见,产生嫌疑,即将门反锁,叫来大队干部。当众,牛、刘矢口否认有不正当行为。半月后,牛某偶遇吴某,吴骂牛“不要脸”。牛回骂:“你老婆给我也不要。”二人争吵不休。刘某闻声赶来,牛当众问刘:“你说咱俩有没有关系?”吴某也骂刘作风不正。刘羞愤难当,哭奔回家。此后,刘某几大不吃不喝,公婆指责,丈夫又拒不准  相似文献   

2.
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犯罪停止形态 ,即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 ,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 ,包括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即遂四种形态。毒品犯罪在主观方面须出于故意 ,这是不争的定论 ,但对于毒品犯罪中有没有既遂和未遂问题 ,如何划分既遂和未遂 ,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3.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形态。区别两者的界限,掌握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共同点是,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其不同点表现在:1.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既遂以前,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来遂;而犯罪中止则发生于犯罪结果之前整个的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4.
过失罪有既遂吗?有些同志认为是有的。例如,某校编写的刑法总讲义写道:“过失罪只有既遂而没有未遂”(第173页),以及“除犯罪既遂既可以发生在故意罪中也可以发生在过失罪中以外,其余关于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行为,则只能发生在故意犯罪的场合。”当然,主张过失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行为是  相似文献   

5.
对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以及犯罪中止,传统的刑法理论和教科书都称之为故意犯罪阶段。一年前,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编著的《中国刑法讲义》中作了一个彻底的改变,称之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这一理论的出现,解决了过去刑法教科书上长期无法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使其更具有科学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突破。故意犯器的阶段,按照本来词义来理解,应该是指故意犯罪的起意、预备、实行直至完成这样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或者叫发展进程)。  相似文献   

6.
在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故意犯罪,从产生犯罪到实现犯罪,往往有一个发展过程。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纯的犯意表示,是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才构成犯罪预备。在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中,既可能实现犯罪分子预期的危害结果,使犯罪得逞,构成了犯罪既遂;也可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没有得逞,而构成了犯罪未遂;还可能由于犯罪分子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对故意犯罪过程中出现的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阶段,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故意犯罪阶段。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犯罪的预备、未遂、既遂和中止的性质问题,目前国内大体有两种比较权威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属于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要要件的直接故意犯罪的不同犯罪阶段;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及既遂,是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不  相似文献   

8.
故意(根据法学界多数人的意见,犯罪未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因此,这里所说的故意是指直接故意)伤害罪中有没有未遂?对故意伤害未遂如何适用刑罚?这是司法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有人认为:故意伤害是以后果论罪,致人重伤者以重伤罪论处;致人轻伤者以轻伤罪论处;没有致人伤害者,则不以伤害罪论处。因此,故意故害罪中没有未遂,或者说伤害未遂不构成伤害罪,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大家知道,犯罪未遂存在于一切故意犯罪之中。因为任何故意犯罪是不可能都发生  相似文献   

9.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几个阶段,或者叫做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故意犯罪的各个不同阶段,表示着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意图实现的不同程度。由于故意犯罪阶段不同,它们各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对于这些不同阶段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也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我们应该对故意犯罪几个阶段的概念、相互间的区别及其对它们的处刑原则等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遂的立法概念需要完善。犯罪未遂不能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这一结论已为司法界所采纳。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情况下,也不能存在犯罪未遂。有必要建立“未遂行为”理论,使不可罚的朱遂行为区别于可罚的犯罪未遂。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都需要或能够区分未遂与既遂。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具有相通性。  相似文献   

11.
略论故意犯罪的着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研究犯罪的着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首先,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标志。在故意实施的犯罪中,除突然起意犯罪以外,一般要经过犯意的形成、犯罪的预备、犯罪的着手实行、犯罪结果的产生四个过程。在我国,单纯的犯意表示属于思想范畴的东西,不  相似文献   

12.
一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两种不同形态。对于这两者的区分标准,我国刑法学界较普遍地沿用了资产阶级国家刑法理论中的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相应的,犯罪未遂则是“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②很显然,上述观点是把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的,具备犯罪构成的是犯罪既遂,反之,则是犯罪未遂。可见,这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是当事人在受到侮辱、诽谤后自杀身死,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当事人自杀的原因往往是极为复杂的,有远因,有近因,有主观原因(如性格、境遇)、客观原因(受到多种刺激,侮辱、诽谤是其中之一),对行为人应负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些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值得认真探讨、确当区分。侮辱、诽谤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必须有侮辱、诽谤的行为。我们认为情节严重,既指侮辱、诽谤的内容,足以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的侮辱和损害,也指对被害人  相似文献   

14.
本文阐述了间接故意犯罪的概念及其法律依据,探讨了间接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涉及的具体范围,提出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未遂的见解。作者认为,在刑法理论上研究区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对正确地定罪量刑有一定的实际意义。  相似文献   

15.
随着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视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以及既遂为故意犯罪发展阶段的观点,已经被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观点所取代。但是,目前刑法学界关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的理论,仍不乏需要进一步商榷、研究,使之更加完善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现代刑法理论中,有一种几乎是公认的观点,即犯罪的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其主要根据有二:一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和犯罪中止是犯罪过程中的不同犯罪阶段(有的认为是不同的犯罪形态),这些不同的犯罪阶段(或形态)是各自独立、互相并列或排斥的,是这个犯罪阶段(或形态),就不可能是另一个犯罪阶段(或形态);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条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之后实  相似文献   

17.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犯罪实行行为着手的确认,关系到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划分,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务的案件处理上也不一致。笔者认为着手的认定应该要多元化,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行为是否着手.  相似文献   

20.
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划分未遂和预备的分界线。“着手”一词在近代刑法学中是由贝卡里亚在一七六四年发表的《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首先提出的。一八一○年法国刑法在条文中使用了这个词,尔后各国刑法在规定未遂时,也相继采用与法国刑法类似的表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说明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