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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当前经济纠纷中因超越经营范围而被认定合同无效的仍很多.如何正确认识企业经营范围与合同的效力关系重大.《论认定合同效力涉及企业经营范围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认为必须明确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的内涵及性质.作者认为企业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经济合同并非违法行为而引起的无效经济合同,应视为企业无民事行为能力而实施的一种行为,这样才能更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请您阅读此文.  相似文献   

2.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超出国家核定的经营范围(以下简称超范围经营)订立的合同应否确认为无效,这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理论上难以避免的一个重要问题。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本来已经明确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近几年来,一些人提出了相反的主张。这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发布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合同约定仅仅一般违反…  相似文献   

3.
对于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而所购之房屋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借名购房可分为三种类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内部关系中委托合同虽然只是违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关于名义购房人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限购对象)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份独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的名义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构成直接代理关系,名义购房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事实购房人是代理人。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在被代理人(名义购房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相似文献   

4.
企业之间借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但在该类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从法院确认合同关系无效之日起算。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起诉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是自始无效,应当以借款合同订立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第四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日,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笔者倾向于第四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学者的各家之言,还是法官的种种判词,都值得我们深思。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认定,理论界都认为不应该一律认定无效,但实务界(尤其是法官)往往因为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不得不认定合同为无效。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关于该问题的立法例上,道出我国立法的缺陷,以及就如何完善该项立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6.
企业之间借款是一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行为。在该类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如何确定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理论与实务界有多种不同观点。第1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从法院确认合同关系无效之日起算。第2种观点认为,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无效,应当以起  相似文献   

7.
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甲 ,未经批准直接向中国境外某公司乙借款 2 0 0万美元 ,借款后 ,甲企业既未向外汇管理局备案 ,也没有领取《外债登记证》。现对于该类外商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向境外企业借款 ,又没有向外汇管理局备案的合同效力存在着截然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 ,该借款合同系企业之间的借贷 ,违反了“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相关金融法规 ,合同无效。另外 ,该合同既未经主管机关批准 ,又未向主管机关登记备案 ,逃避国家外汇监管 ,违反了国家关于外汇和外债登记的有关规定 ,应为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 ,该借款合同系外…  相似文献   

8.
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能一概认定无效吗?滕聿江,张博文《人民司法》1995年第6期登载了《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一文,该文对中外合资内蒙古明耀特种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耀公司)越越经营范围与宁夏银海保丽板厂(以下简称保丽板厂)签订购销三合...  相似文献   

9.
目前,农村合作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借款合同纠纷较多,特别是超经营范围借款合同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由于基金会成立的时间不长,我国在立法方面对此尚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中意见不一,对这类借款合同的认定存在以下三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合同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基金会属非金融机构,根据其组织章程,其性质是社区内资金互助组织。主要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为农民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对外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其超越法律规定跨行业超范围经营的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应认…  相似文献   

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相似文献   

11.
当前,从事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中,有相当多的经纪公司,特别是从事外汇期货业务公司,没有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非法从事期货代理业务。因此,在纠纷发生后,多数的客户以经纪公司没有经营范围为理由,要求法院确定双方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并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判令经纪公司返还客户已交付的全部保证金。对这一请求,法院在处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期货经纪公司在未取得经营期贷资格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业务,主观上有骗取客户佣金的故意,客观上有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确定…  相似文献   

12.
师安宁 《中国律师》2010,(2):46-48,49
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无预售许可证而进行商品房预售是一种违反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且没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非法经营行为,为此而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此种观点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已得到印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是对预售合同的无效性作了扩大化解释,一刀切地规定“无证即无效”,显然过于武断。  相似文献   

13.
一、合同效力问题 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效力上较之前经济合同法做出了根本性的突破,即只有违背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如此规定对适应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实践中操作起来似不那么顺当。比如国家建委、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文严禁建筑队垫资承包.其目的在于确保民工的利益,此规定对于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是完全正确和必要的。但此规定既非法律亦非法规,故最高法院起草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即认为如建筑队违反上述规定而订立的合同不能认定无效。既然有效当然就应履行,如此,两部一委的规定将置于伺地?试想,如果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而生纠纷(如欠工程款纠纷).则不难处理。  相似文献   

14.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张民安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越权...  相似文献   

15.
章剑生 《法学研究》2009,(2):150-165
学理上,对“法定程序”之解释有“法律、法规规定说”、“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说”、“法律、法规、规章和宪法规定说”和“重要程序说”等四种学说,对违反法定程序之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也存在着上“无效说”、“撤销说”和“区别说”等三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有关违反法定程序的典型案件中,判决理由及判决主文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理解释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结合学理和司法实践,可以认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为“法定程序”;在没有“法定程序”情形时,法院可以引入正当程序辅助判断之。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之后,法院应当主要考虑“是否损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之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撤销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相似文献   

16.
试论公司越权原则及其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司为一种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为基础,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济或经营活动。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其行为为越权。对于这种越权,法律赋予其无效的后果。这就是公司法上的公司越权行为原则(UltraVires)。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该原则对防范欺诈行为、稳定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已为各国法律所修正或摒弃。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结合  相似文献   

17.
质疑无效合同性质的绝对化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耕 《法学》2005,(5):116-119
通说认为,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和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的传统理论没有全面、准确地揭示出无效合同的性质。无效合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在合同利害关系人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时,合同必须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后才无效;并非任何人都能对合同请求无效;有的本来无效的合同在经过转换、承认、法律特别规定后,会成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18.
童列春  商燕萍 《行政与法》2006,(10):114-118
公司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必须以其组织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为基础进行经营活动。传统公司法中,对超范围经营活动,法律赋予其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随着经济的发展,体制的转变,经营范围的绝对性受到了质疑。本文分析了经营范围的功能及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采用相对无效原则。不将其全盘否定,放宽限制,给公司充分的经营自由,同时兼顾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19.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中未履行的债务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债务人明知并且认可新合同中的一切内容,没有证据证明新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应视为债务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新合同中关于债务数额的约定合法有效。  相似文献   

20.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成立的主体要件,不仅要考察当事人的一般行为能力,而且要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特殊行为能力的考察。发包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其行为能力问题。发包人未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执照、缺乏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民事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缺乏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未必导致建设工程合同必然无效。未申领施工许可证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建设活动是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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