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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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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志祥 《法商研究》2013,(1):101-111
海峡两岸的刑法在关于犯罪既遂的规定方面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而在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的规定方面则存在极大的差异。祖国大陆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而台湾地区"刑法"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规定也存在诸多可供借鉴之处。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祖国大陆刑法应当在总则中增补关于犯罪既遂的专条规定,并且应当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含义和处罚范围、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不能犯和共同正犯或共犯的中止犯作出修改或增补。  相似文献   

2.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之间极易混淆,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两类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中的两个概念,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而能够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张平 《法学》2006,(12):124-129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界定为狭义的、物质上的、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结果,造成这种“损害”的原因只能是由行为人对目的犯罪(即行为人所中止的犯罪)实施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中止犯“减轻处罚”适用的基准刑究竟是比照既遂犯还是比照未遂犯抑或比照其他停止形态的法定刑不明确,需要给以合乎立法目的的解释。  相似文献   

4.
在危险犯中,行为人制造了危险状态后又主动排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通常认为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既遂标志应当是实害结果的出现,或者认为只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中止犯罪行为的,就应当认为成立中止犯.基于此,承认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志的学者陷入了一种困境: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如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制造危险状态后又排除危险状态的,并非一定得免除处罚;即使对之免除处罚,也并非以成立犯罪中止为前提,我国及国外的相关立法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5.
张宇朋  李佳 《法制与社会》2010,(36):81-81,85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之一即中止行为应当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与结果相伴而生,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评价不存在争议,但是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与结果显现之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何评价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存在分歧,本文旨在探究评价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尽管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中止的含义与处罚原则,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空间较大,众多刑法学者在对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的问题上往往存在争议,曾在法学界出现的一则类似案例使这一争议显得更为激烈。  相似文献   

7.
在现代法治社会,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前提。但是,犯罪不仅仅是事实上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而且在危害性上是应当予以刑罚处罚的行为。为了将一些表面上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属于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各国刑法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同时,也都规定有阻却犯罪成立的要素。只有这些阻却要素不存在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这些要素往往被称为犯罪阻却事由。由于立法者的理性所限,刑法不可能将所有阻却犯罪的事由都规定在刑法中。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从刑法的谦抑性、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规定协调性、犯罪中止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非犯罪化思潮等方面考察,指出预备阶段的中止应该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9.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仅以是否"造成损害"作为区分标准,分别规定了"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和我国1979年刑法相比要更加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有待商榷之处,譬如"损害"一词语义并不明确,而且这种纯客观化的标准不符合现代刑法的精神.  相似文献   

11.
综合考量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和自动中止犯罪等客观情况,情节加重犯也可以构成犯罪中止。对于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犯罪中止造成损害的理解也应限于客观、有形的损害。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和刑罚适用方法应予反思,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部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着手实行阶段,自动放弃了已经具备的加重要素,而仅完成基本构成要件的情形.在这种场合,是按照加重犯的既遂处罚,还是仅按基本犯的既遂处罚,是我国刑法理论还没有展开研究的问题.犯罪的中止不只是针对罪名而言,而是完全可能针对同一罪名下的加重类型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关于中止犯的规定,以及刑法学说关于中止犯成立条件的理论,部分的中止完全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理由如下:第一,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前与犯罪既遂后.第二,中止必须具有自动性.第三,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第四,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  相似文献   

13.
论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行为,在理论上统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它一方面是对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另一方面又是对该种犯罪从宽裁量刑罚的情节。鉴于我国刑法只在总则中对其作出规定而分则条文尚未涉及,究竟什么犯罪处罚未完成形态?什么犯罪不处罚?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中留下了较大的价值取向空间。是否对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回答当然是否定的。那么,对一些犯罪处罚未完成形态而对另一些犯罪不处罚,其价值取向理由何在呢?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犯罪…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何谓“损害”并无相关的具体规定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损害”的含义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就质而言,其仅指有形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就量而言,其仅指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就原因而言,其仅指由行为人基于最初意欲实施的目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15.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成立犯罪中止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谓自动?却是众说纷经,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争,①至今尚无普遍接受的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追根溯源,回到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规定中,或许可以探寻出两者不同的“法的性格”,即本质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  相似文献   

16.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制度在内地、澳门刑法中均有规定.两地虽同属大中华法域,但二者的法律环境和所属法系都有所不同,因此,无论是在法律规定或是理论见解上,两地都存在相同或相异、以及值得彼此借鉴学习之处.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对内地和澳门刑法中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进行比较浅析.  相似文献   

17.
“多次抢劫”犯罪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我国刑法的行为客观主义特征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认为“多次抢劫”的每次抢劫都应当构成犯罪。而且,“多次抢劫”并非纯正的情节加重构成,其实质是抢劫的同种数罪,只是立法将其作为一种加重构成的情节予以规定。因此,“多次抢劫” 仅限于“多次基本抢劫”的既遂犯罪。  相似文献   

18.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时间性构成条件,但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界定。本文拟就犯罪中止的时间起始点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
李玉娇 《法制与社会》2010,(25):256-257
犯罪中止被誉为是刑法人道性一面的彰显,几乎个个国家的刑法中都有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但是具体的成立标准还是有差别的,关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本文从实然和应然两个角度,以规范的方法对中止犯罪成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0.
按照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四种具体形式。我国刑法对于故意犯罪的四种形态所规定的量刑标准,有很大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形态,对于正确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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