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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主义建构模式下,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应实现控制向治理的重心转移。司法审查对行政规则的尊重,尚不能构成司法审查标准向行政法原则的转化,因此需要遵循法律系统发展的逻辑,实现从规则到原则的抽象化过程。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抽象,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原则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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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管理模式相契合的行政法,因过分夸大公私益紧张关系,过分强调行政优益性,过分聚焦行政行为,过分重视命令-服从,导致行政法逻辑的扭曲和行政法制化正当性的削弱。正在崛起的公共治理模式要求确立一种因认同而遵从的行政法治理逻辑。为此,第一要反思行政法的治理机理,通过维护公共理性来助成解决私人选择失灵问题,从收用行政、给付行政、秩序行政和合作行政四个方面统筹重塑公私交融的行政法利益基础。第二在"还原"行政法行动场域的基础上,依靠针对性的机制设计来塑造行政法主体角色。第三将认知和建构行政法的视角从行政行为拓展至交涉性行政关系,遵循比例原则,设定一个行政支配性/公民自主性组合关系的谱系。第四建构一套行政法商谈框架,运用360°商谈模式寻求行政法效力的普遍认同。本文认为,与此种治理逻辑相契合的行政法呈现为非对称性平衡,它集中体现为行政与公民双方在权能上的势均力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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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收缩论的形成与展开——以危险防止型行政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裁量收缩论是对行政裁量进行限制、对行政裁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来自于20世纪初的德国行政法,主要适用于国家赔偿和科以义务诉讼领域,并为日本行政法所继受,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亦有所运用。它既承认行政裁量的价值,又在一定情况下将行政裁量压缩至零,将行政裁量权限义务化、羁束化。这种将行政便宜主义限制合理范围之内的理论也正是其合理性和生命力之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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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3)
说明理由制度是行政法上的基本制度,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法治及保障公共参与的重要方式。我国以单行法的形式规定了特定类别行政行为的说明理由义务,但由于规定粗略、标准不一及法律后果不明确等原因,使说明理由要求难以发挥其制度功能。美国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即时性原则奠定了说明理由制度在行政法上的基础地位,在制约行政裁量滥用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形式法治,但同时对规则制定造成了些许负面影响。有条件地接受"事后说理",将即时性原则视为司法审查的一般指导性规则,统一"发回不撤销"判决方式的适用情形,将促进行政法治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并重,是修正即时性原则的基本方向。深入探究即时性原则的分析框架和发展方向对完善我国说明理由制度极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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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刑法规范的罪刑法定机能——以现代法治国家为背景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法治国家兼具自由法治国与社会法治国、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的双重性格,这导致现代行政法的使命由单一阻止行政权的扩大化到兼而具有改善国民经济生活以完成福利国家的任务。受此影响,许多国家突破了以往在刑法体系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框架,越来越多地在刑法中通过空白刑法规范的方式规定行政犯。用法治国的罪刑法定主义衡量,空白刑法规范既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的民主法治原则和法律专属性原则,同时也是罪刑法定主义之明确性原则的体现和运用,是与现代法治国思想及罪刑法定原则相一致的一种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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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基准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是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法治实践关注的热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似乎都已趋于成熟.然而,这一命题存在重大理论误区和实践困惑:作为基准的规则将裁量行为变为羁束行为,将外部行为内部化,将行政个案处置抽象化,将行政权利变为行政义务.基于此,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当回归到法律原则中来.传统的自由裁量权控制原则如比例原则、重大事实的误认无效原则、正当目的原则和平等原则等都是有用的.在此基础上我们亦可以建构一些具有我国特色的裁量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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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6):76-85
监察职务违法调查权承继于原行政监察权,监察机关在职务违法案件中适用留置应有别于职务犯罪案件。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可建构信息来源的线索评估机制,并确立书面的审查程序。从审批层面,职务违法留置的适用应恪守比例原则,明确基于职务违法调查留置"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性要求。监察机关应对职务违法留置的决策裁量借鉴行政裁量基准理论,引入规范主义导向下的控权模式、功能主义导向下的建构模式以及信息公开和参与的协商规制模式,确立职务违法"严重性"的具体限度,重构职务违法留置的合理期限范围。在职务违法留置的执行层面,立法可考量"相对令状主义"的适用空间,完善留置执行的公法人协助义务,并构建职务违法留置执行场地的特殊羁押监管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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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有着连接行政法与宪法、指导行政规范的创设、掌控行政权运作框架、充当司法审查最后"防线"、凝聚各行政法律制度、指明部门行政法研究方向六大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形式标准应当包括一定的可操作性。传统上以"控权"或"保权"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构建的内在依据过于狭隘,真正的实质标准应当是良好行政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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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现代法治背景下,伴随着行政裁量治理转型而大量涌现的裁量基准.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行政法现象和创新的行政自治制度。考察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基础。除了其本身具有限定裁量范围、防止"同案异判"而有损个案正义的内在功能之外,直接源于西方限制性授权理论的发展。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解释性行政规则,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存在当然的拘束力,并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力,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但只要说明正当的理由,仍可以逸脱裁量基准的边界,以实现个案正义。为保证裁量基准的正当性,在制度上应引入比例原则,完善行政参与和公开公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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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20-29
生动的立法实践及法典化的发展态势业已表明,行政法法典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新时代行政法的法典化要以行政实践需求为导向,基本旨趣应在于完善和发展行政法制度及理论体系,并立足于行政实践为行政充分授权,以促进行政权高效运行,促使行政对社会关切问题及时作出回应,进而深化改革,优化管理和服务,充分调动行政活力、社会活力、市场活力。但传统以规范主义和控权论为基础所建构的行政法理论体系,陷入了将行政法及行政程序等同于控权工具的理论认识误区。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及其法典化的理念和理论基础,应超越行政权“恶性”“侵益性”的预设,由规范主义“控权”转向功能主义“授权”,“授权论”应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认知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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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监督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主要法律形式,也可以使主体内部的各种因素发生联系,通过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管理的过程,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际运行的过程中,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法律在实践中行使时,通过基本原则的控制,来实现合理化的管理模式。这种基本原则可以把行政法与宪法联系起来,使其可以共同管理社会行政人员的行为,只有具备了完善的原则,才能使行政法更好的在规范范围内,去运作法律基本框架。因此,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可操作性,可以更加贴合行政人员的管理内容,本文通过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分析,探索基本原则确立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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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利益代表模式是由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斯图尔特针对行政法的传统模式而在《美国行政法的重构》一书中提出来的,该模式强调公民参与在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中的作用。但是,利益代表模式作为一种控制行政自由裁量问题的普遍方案存在诸多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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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法治主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治主义亦称“行政合法性原理”或“法治行政原理”,一般而言,法治主义是指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规范原理或制度,它意味着行政权的活动必须根据法律、服从法律,其目的是“以法的合理性抑制行政(担当者)的恣意”,以保障国民的权利与自由。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法治主义是行政法得以成立与发展的根本前提条件,也是日本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理,从日本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行政法的法治主义基本原理主要涉及行政与法的关系、法治主义的模式、法治主义的实证发展以及法治主义的主要内容等问题。一、行政与法的关系日本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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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我国对行政裁量尤其是行政自由裁量多有研究,但对其内涵的理解多有分歧。对此问题,学界近年出现了以行政裁量取代行政自由裁量的观点。笔者认为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正确认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内涵泛化的现象,规范我国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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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3):65-76
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以判断选择的标准化方式将行政法规范授予的裁量权限予以具体化。从平等原则出发,应将设定裁量基准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裁量基准相对于立法而言是裁量权的一般行使,相对于公务员而言则又是裁量权的控制手段。裁量基准虽非立法,但经由平等对待、信赖保护等原则的转换而对行政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适用裁量基准并不免除行政机关的个案考虑义务。在裁量基准适用的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在非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不适用裁量基准,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审查存在裁量基准的案件时,法院要进行两阶段审查,先审查裁量基准自身有无合法性,再审查在适用裁量基准上有无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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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形式上看,行政法所关注的是行政活动的"合法律性",但这种对形式合法性的关注,本质上却是为了解释和评价行政活动的民主正当性.传统行政法的逻辑是通过形式合法性而解释行政正当性,其核心技术是评估行政与法律的一致性.随着行政内部功能变异和外部环境变迁,传统模式的解释框架所需的前提条件,在当代行政现实中已很难满足,这导致通过形式合法性而向行政活动"传送"正当性的模式面临功能障碍.因此,当代行政提出了行政正当性回归的直接吁求.回应这一现实,应当在反思传统行政法合法化逻辑与制度框架基础上,引入直接面向行政正当化需求的资源,拓展"新行政法"的制度框架和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