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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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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生育权的纠纷层出不穷,理论界对生育权的论述更是连篇累牍,生育权遂成为民法上极热门之课题。然而无论是实务上还是理论上,生育权的各个方面均存在着极大的争议。生育权的内涵、性质等基本问题目前均未形成共识,其在民法体系上如何定位也没有定论。本文即对生育权问题展开探讨,对生育权清晰界定后,对其进行民法体系上的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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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民法上的一种人格权,每个人都能享有,不仅是已婚的夫妻双方享有,达到育龄的独身者等其他群体也享有。实践中,夫妻双方之间互相侵犯生育权、第三人侵犯生育权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文将从生育权的概念、性质、主体范围等几个方面出发,探析我国现有的生育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提出一些完善我国生育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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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生育权的性质和权源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育权的权利归属存在着争端:生育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生育权是否依附于生命权和自由权。在辅助生殖技术的推动下生育权的性质正在发生嬗变,自然权利、人权原则、法律的内在道德、共同兼顾的民主以及法律效果的推导等等,似乎都是对这项权利的人格权属性的证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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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三孩政策的出台,公民的生育自由进一步彰显。生育权属《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未列明的民事权利。尽管我国有婚内生育的道德传统,但自然人的生育权并非因婚姻关系而产生,夫妻之间亦无配合对方生育之法律义务,生育权不应属身份权。生育自由属人身自由范畴,故生育权在《民法典》人格权一般条款的涵摄范围之内。我国人格权益体系内部大致隐含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生育权→婚姻自主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其他人格利益”之伦理性渐弱的类型序列。举轻以明重,生育权有必要作为具体人格权,以实现《民法典》权利谱系的完整性、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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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家庭中生育权冲突之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在现代婚姻家庭中经常面临冲突,由于我国生育权理论研究和立法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的尴尬。通过分析生育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指出并不是所有生育权冲突都是生育权侵权,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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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之生育权问题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权是人生而享有并伴随终生的最基本的人权及人格权,不能限制和剥夺.但人要实现生育权,必须受限.死刑犯作为人,当然享有生育权.学界对"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问题争执不下,固然是立法空白使然,但对生育权的享有与生育权的实现两个不同概念的混淆,才是症结所在.分别阐释"生育权的享有"及"生育权的实现",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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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性别冲突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应该是自然人一项具体的民事权利.生育权立法与司法中存在性别歧视.男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受到诸多限制;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女性生育权.男性的积极生育权与女性的消极生育权的冲突需要协调.处于强势地位的婚内女性生育权需要法律加以适当制衡,以便男性生育权能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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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8,(1):37-47
我国地方十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限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堕胎,力求缓解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例失调。立法涉及的妇女堕胎行为,性质上属于生育权范畴,通过宪法人权条款的价值辐射,落入《宪法》第37条之人身自由条款进行保护。从宪法角度看,这些地方立法形式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实质上不符合比例原则,并涉嫌违反宪法平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受保障条款,理应废止。地方立法的荒诞源于这样一种立法逻辑:在宪法计划生育义务指引下,妇女生育的义务性高于权利性从而使生育沦为立法工具,忽视了人的生育是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实质上,计划生育义务条款是将义务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和宪法的人权保障取向并不矛盾,宪法既要实现计划生育义务,也要保障公民生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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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的国家,尊重并保护循法缔结婚姻的配偶生育权.这种生育权在夫妻关系内部,我们称之为配偶生育权.《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明确了司法实务中丈夫一方诉求生育权不予支持的立场,也给生育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生育权共有.本文尝试探讨生育权共有的可能性及生育权共有的客观条件,并浅析了配偶生育权发生纠纷时如何化解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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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否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一种权利?如果是,那么由于女性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生育甚至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历史、私自堕胎)导致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的司法救济?面对越来越多的现实诉求,国家是否应该确立一个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焦点争议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三个层面递进剖析男性的生育权问题:首先说明了历经数千年的两性生育权之争存在的冲突,然后从中进一步推出男性生育权是否是应受法律的保护,接着讨论男性生育权的是否能得到司法救济;最后得出结论,以说明男性生育权无法正常实现时男性是否可以主张生育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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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社会群体-独身女性.并且,随着经济的增长,文化的进步,科学技术水平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独身女性的思想观念和社会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的生育观念已不能适应新型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生育权的基础已经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发生转变.新的生育文化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影响,再加上社会的开放,域外文化因素的渗入,许多高学历、高收入、高素质的笔“三高”女性摒弃婚姻而选择独身,并且作为一个社会人她们一样有做母亲的心理需求和价值体现.独身女性是否有生育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争论,本文主要探讨了独身女性的界定、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含义及其内涵、独身女性生育权的性质、独身女性生育权实现的可能性、独身女性生育负外部性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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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发生的生育权纠纷引发了学界对其本质的讨论,人权说、宪法权利说、人格权说和身份权说占据主导。主张生育权为人权或宪法权利的观点,仅在表明生育权是应然性权利,其目的是延续后代;主张生育权为人格权或身份权的观点,固然表明生育权的实体性,却忽略了对生育权客体的分析。生育权可以从两个层次界定:作为应然性权利,其本质是人人都享有的延续后代的权利;作为实体性权利,其本质是怀孕女性享有的生育和不生育的人格自由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