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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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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春海 《法制与社会》2013,(21):262-263
我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标的不同,把保险合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决定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权、超额保险不当得利等制度的不同。本文通过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异同之法理分析,结合我国的现行保险立法,针对在实践中出现了中间性保险这一特性,厘清中间性保险的归属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指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何人对何物具有保险利益,该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应该是多长等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而对于这些问题的判断与解决,将决定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而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确定以及确定的条件四个方面阐述了笔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合法的经济利害关系。对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存在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没有具体的相应规定。而对于此问题的判断 ,将决定合同的是否有效 ,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直接的经济利益。一、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一般”存在这里的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一般存在 ,是指为大多数人所认可的 ,没有争议的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存在。1 .物权人。物权以对标的物的…  相似文献   

4.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能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效力,在保险业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与其他先进立法相比,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5.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中重要的一项原则,它能够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合同的主体、内容和效力,在保险业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与其他先进立法相比,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徐翔 《法制与社会》2012,(14):85-86
本文从保险利益原则及保险标的转让立法主义的演进分析了《保险法》第49条的立法旨意和时代特点,并针对该条文中的两个未周延点,通过比较国外立法例,对今后司法实践中逐渐完善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制度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7.
鉴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在整个保险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晰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俨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实情况是法律的发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规定的不是很健全,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内涵和条件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纠纷的合理解决和保险领域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个问题,各国纷纷立法,许多新的规定陆续出台,试图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澄清实践中模棱两可的问题,这些立法经验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更要注重吸收和消化。本文将立足实际,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条件,法律属性、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力争使之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鉴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在整个保险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晰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和法律效力等相关法律问题俨然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实情况是法律的发展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由于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制度规定的不是很健全,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内涵和条件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实践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纠纷的合理解决和保险领域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个问题,各国纷纷立法,许多新的规定陆续出台,试图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澄清实践中模棱两可的问题,这些立法经验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同时,更要注重吸收和消化。本文将立足实际,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含义、转让条件,法律属性、法律效力等相关问题予以探讨,在分析、借鉴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力争使之对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34条对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该条文将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为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的原因,把保险人的同意规定为普通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要件。这一规定与保险法的相关原理,国外通行的立法以及我国现实的需要存在冲突。本文从分析该规定所存在的问题着手,探究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  相似文献   

10.
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投保方经济损失,或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由保险方支付保险金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财产保险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交付保险费的一方叫投保方,接受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支付保险金的一方叫保险方。财产保险合同的方式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为自己利益而为的保险和为第三人利益而为的保险。1995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   

11.
论保险利益原则及其适用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相似文献   

12.
《法学》1991,(1)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财产保险关系的协议。从保险通例上看,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均采用保险单的形式。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也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的地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所以,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要求,保险单就是财产保险合  相似文献   

13.
唐倩 《政法论丛》2003,(5):22-25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和有效的必要条件 ,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作用。文章在对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演进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 ,对我国现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制度重新审视。认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依据 ,应当包括对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责任两方面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应存在于被保险人 ,并可依法定原因转让和消灭  相似文献   

14.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15.
赵亚军  白恒晶 《法学杂志》2006,27(1):142-144
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保险利益也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保险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第三人时,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及保险意识日益提高,保险已成为家庭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婚姻关系中的保险问题越来越重要。本文仅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探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保险金的归属及夫妻离婚时财产保险合同的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7.
赵霞 《法制与经济》2009,(10):69-7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及保险意识日益提高,保险已成为家庭财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婚姻关系中的保险问题越来越重要。本文仅从财产保险的角度探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保险金的归属及夫妻离婚时财产保险合同的处理问题。  相似文献   

18.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应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积禄 《法律科学》2005,23(1):75-82
保险利益既非经济利益也非关系利益更非法律利益 ,而是指可以转嫁的不确定的风险。财产保险利益以可能损害为量化标准 ,人身保险利益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依据。保险利益的主体应当是被保险人而非投保人。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是保障保险活动健康发展的前提  相似文献   

19.
关于财产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财产保险合同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本文将对以上两种观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来探讨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否需要以及需要什么条件。  相似文献   

20.
陈强 《四川审判》2002,(5):28-29
案情 2001年4月3日,某保险支公司与某茶厂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某茶厂以其财产帐面价值向某保险支公司投保,某保险支公司对某茶厂投保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该财产保险合同引用1996年7月1日《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责任的期限为2001年4月4日零时起至2002年4月3日24时止。2001年4月4日,某茶厂按合同的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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