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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被鉴定人也享有沉默权。因为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包括所有公民 ,使用的时机是任何有可能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沉默权的效果之一是禁止使用麻醉分析方法收集证据。因此所有在麻醉分析过程中获得的材料都不得被作为证据采纳。但是鉴定结论可以作为专家证据由法庭决定是否采纳。  相似文献   

2.
陶磊 《法制与社会》2013,(36):133-134
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沉默权的研究已经进行多年,也一直呼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采纳沉默权的规定。但立法一直未给予积极的回应。本文关注的重点并非沉默权制度,而是沉默权之中的“沉默”在证据法上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文章从证据的概念和证据的特征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沉默”并不具有证据能力,因而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相似文献   

3.
当前我国对口供及其取证的代表性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主张淡化口供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采纳“零口供”规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其理论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他们认为现行法律规则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易于产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阻碍了我国法制的文明与现代化。第二种观点,也主张淡化口供的作用,但他们意识到目前推行“零口供”规則和“沉默权”在我国还不现实,因而主张循序渐进,实行有限制沉默权。比如对涉嫌不明财产来源罪、非法持有型犯罪等案件可排除适用沉默权。  相似文献   

4.
在美国,使用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法庭上非常普遍的现象。陪审团审案时,试图使用电子证据的检察官要想使得初审法官采纳该电子证据必须克服一些阻碍。一些证据标准被设计来限制陪审团的事实发现过程。检察官可要求法院启动庭前审理程序来决定电子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建立一个电子证据保管链和专门处理电子证据的既定机构程序是检方工作的关键环节,这样能确保法庭调查中获得陪审团的信任。挑选能认同电子证据重要性的人员担任陪审团成员非常重要,同时还要避免选择那些想要根据自己专业知识来主导陪审团决议的人员。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批判性的视角概述了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采纳或者说是关于证据禁止的问题。证据禁止区分为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可能是由于公诉中初步侦查时的取证错误导致的。就是否适用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这一问题,德国司法官会从几个方面加以考虑,例如,犯罪的严重性或者是取证错误的严重性。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是由于侵犯了个人隐私。例如,私人日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及缺陷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刑事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有罪,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它是英美法系中关于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犯罪嫌疑人是否能按不必自我归罪法则享有沉默权,体现着诉讼价值观的差异,反映着诉讼利益冲突的协调与统一状况。一、刑事沉默权的产生、发展及现状刑事沉默权的起源可追溯到16世纪英国宗教法庭对宗教异端案件的审理。当时的被审理人员即开始用“人民不自我控告”的沉默方式来对抗宗教法庭的不人道审讯方法。1637年发生的约翰·利尔伯恩被控印刷煽动书刊案…  相似文献   

7.
沉默权制度的核心是“任何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本文从其起源与发展开始,对沉默权进行了简要介绍,通过将沉默权与相关概念的辨析,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引入民事诉讼的合理性,并提出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如何构建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8.
过去往往强调证据本身的证明力,而不强调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在很大 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证明力,所以这里面有一个沉默权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沉默 权是无罪推定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沉默权,无罪推定就大打折扣,这种沉默权意味着一个 案件最后得到证明,必须建立在被告人一句话也不说的基础上,但是,我们距离这个要求相 当远,首先,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就意味着否定了沉默权 ,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没有赋予被告人沉默权。过去甚至把被告人沉默看作是一种抗拒表现 。现在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9.
陈挺  黄磊 《法制与经济》2008,(12):36-38
引进沉默权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法回避沉默权这个话题,从中外两个相似案例的比较,对比有沉默权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运用方面存在的几个误区是沉默权本土化的主要障碍,而引进沉默权制度是必然趋势,这就需要对我国证据制度的重新构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的会接触到被告人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即通常所说的漏罪。一般认为,辩护律师应检举揭发被告人的漏罪。对此,笔者却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律师在接触到被告人未被司法机关事握的其它犯罪事实时,不宜检举揭发,而有权保持沉默O我们暂且将这种权利称之为律师的沉默权。笔者建议,(律师法)应确立律师享有沉默权,并由其自行决定该权利的行使。一、带护律师享有沉以权的实践意义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温罪享有沉默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而且还将推进我国律师制度迈上一个新的具有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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