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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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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其危害行为“持有”、“使用”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而是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去;伪造后持有、使用自己伪造假币、伪造货币后又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购买假币后使用假币的行为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另外,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2.
货币与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密切相关,货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货币犯罪中发案率又相当高。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常见的一些疑难问题有:一是客观行为的把握;二是既未遂的司法认定;三是犯罪对象的辨析;四是犯罪的罪与数罪问题,包括该罪的客观行为、既未遂标准、犯罪对象及数罪问题。  相似文献   

3.
为更加有力地惩治制造、贩卖假币的犯罪,我国刑法应当增设非法运输、携带假币印版、印模罪及为他人提供印制假币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专门设备罪.  相似文献   

4.
目前通说认为,使用假币是指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但在具体案件中,这类行为往往与盗窃、诈骗行为相似,以致适用罪名发生困难。文章指出:在ATM机上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构成使用假币罪;采用掉包的手段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以假币购买古董的行为,应当构成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5.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相似文献   

6.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罪名中所称的"假币",包括伪造和变造的货币,其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和国家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购买假币不一定是用真货币购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以假币换取货币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以多换少"与"以少换多"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金融代办员同样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上的明知包括确知和明知可能性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7.
对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各国刑法大多规定为犯罪。对于本罪的构成要件 ,中外刑法除对主体要件认识一致外 ,对于该罪其他要件的规定 ,则存在着一定差异。在侵害法益上 ,外国刑法普遍认为是公共信用 ,笔者认为是国家对货币的流通管理制度。在犯罪对象上 ,外国认为是伪造、变造的硬币、纸币或银行券 ,我国认为是伪造的货币 ,不包括变造的货币。在客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将假币冒充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但我国还有数额较大的程度要求。在主观要件上 ,中外刑法均认为是出于故意 ,笔者认为还须具有“使用”之目的。  相似文献   

8.
货币犯罪的法益既包括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又包括货币的公共信用;货币犯罪中原则上,伪造既包括伪造也包括变造,伪造既包括有形伪造,也包括无形伪造;变造既包括有形变造,也包括无形变造;刑法总则第十四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决定了货币犯罪行为人对“货币”的性质均应当明知;持有假币罪过重的法定刑设置违背了持有型犯罪的法理。  相似文献   

9.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侵犯了货币的法定地位、货币的公共信用,并可能侵犯公私财产权,因而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共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假币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货币信用和金融安全,历来是我国法律规制和司法打击的重点。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真假拼凑币的刑法定性一直争论不休,而司法解释将伪造和变造相结合制造真假拼凑币的行为一概认定为伪造货币罪,使得变造货币罪成为有名无实的一纸空文,严重混淆了伪造和变造的本质区别,明显是欠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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