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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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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提出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里所体现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和“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我们简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推定为合法有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2.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相似文献   

3.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可诉性问题指的是:如果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的态度似乎倾向于肯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的实施,此类案件明显增多,这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中的问题便日益凸显,行政复议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意见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深人贯彻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复议意识越来越强,行政复议第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这些案件中,部分案件可能引起重复复议,对这一问题如何处理,下面谨作探讨。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6.
去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和依法行政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无论在规约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是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显露出很多不足,《行政复议法》对此作了一些重大修正和发展。为使各部门尤其是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救济,亦使行政相对人能更好运用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救济,亦使行政相对人能更好运用行政复议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习、了解《行政复议法》较之《条件》有何继承和重大发展乃是当务之急。本文欲浅粗陋认识。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是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行政复议工作本身也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和颁布,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解析了制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目的是使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深入了解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复议决定与起诉关系、审查原则等方面有不能完全吻合和不能有效接轨的地方,寻找出两法之间的冲突,探索出协调冲突的方法,对于正确、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泰兴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针对案件多、范围广、难度大、课题新等行政复议工作的新特点,严格按照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坚持“五制”,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复议案件的年查质量。  相似文献   

11.
我国过去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以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为主建立起来的。近十年的复议实践证明,以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应运而生。新的《行政复议法》在许多方面对原行政复议制度作了改良和发展,有些方面还有重大突破。本文用比较的方法,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的功能体现在保障和监督上,其中监督处于主要地位。行政复议的出发点和归属应当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是监督,尽管监督和保障也体现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中,但监督实质上是手段,是保障其他目的得以实现的途径。但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情况看,行政复议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是那么的吃力和可望而不可及,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处于缺失状态。本文就此作一些粗浅的剖析。  相似文献   

13.
张弘 《行政论坛》2000,(6):38-39
应该说,大部分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并非是终局的,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行政案件是复议终局的,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相对人即使不服也无权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受案。本文认为,行政复议终局弊多利少,有侵犯公民诉权之嫌,应该予以取消,由相对人自由选择。 查阅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终局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法》第22条、27条、29条、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复议个案决定权有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15.
梁涛 《学理论》2012,(11):107-109
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在某种程度上行政复议具有优越性,因此有学者提倡"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但是行政相对人经行政复议之后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欲提起行政诉讼,何为被告?是原行政行为做出的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学术界莫衷一是。因此对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的研究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专门规定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条例》也经国务院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认真学习和履行《行政复议条例》,将推动我们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各项事业.  相似文献   

17.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往往会提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没有提出的新情况、新理由。就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所提新情况、新理由的审查与处理,我国《行政复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而这又是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需要行政复议工作者不断探索明确。从行政复议实际情况看,“四看三审两决定”是较为可行的办法。  相似文献   

18.
《求知》2004,(8):41-42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和实施将从体制上广泛影响政府机关和老百姓的关系,将给行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带来革命性变化。  相似文献   

19.
四川省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复议是监督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行政复议不仅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也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本文对四川省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对策进行了调研、分析,以求最大限度的发挥《行政复议法》的监督和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实施若干年的行政法规-《行政复议条例》。从目前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评议来看,似乎是一片喝彩声,认为它是对原《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巨大突破。但我认为,任何法律文件不论它多么完美,总会存在成文法固有的局限。我们不仅要看到《行政复议法》的进步所在,还应注意到它的不足与欠缺。应该说,《行政复议法》的出台是可喜可贺的,它的进步性也是十分明显的(将有关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文件从行政法规提升到法律位次,本身就是一个进步),其立法质量较以的一些法律而言有明显的提高,该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全票通过就充分说明了此点。在立法内容上,《行政复议法》系统总结了1991年以来的行政复议经验,完善了现行行政得议制度,使行政复议从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是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而不得不出台的)变成了一种独立的监督和救济制度,较之《行政得议条例》的规定在一些根本的问题上更为进步和完善,但是,新的立法规定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应有的“原地踏步”,有的规定与其说是进步还不如说是倒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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