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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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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2.
反腐肃贪的大背景下,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加强。但司法实践中,因受刑事理念、证据制度、社会心理因素等影响,重打击受贿而轻行贿,行贿犯罪立法从严而实践依然可能偏轻的现象短时期内无法转变,如何落实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仍是现阶段的重大课题。对此,在借鉴污点证人制度、"零容忍"原则等基础上,其一,要理性解读"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理念;其二,要明确"贿赂"的界定范围和"不正当利益"的判定标准;其三,建立行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与惩处机制;其四,建立行贿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做了较大修正,不仅严密了贿赂犯罪刑事法网,而且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是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规制的一次飞跃。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对行贿犯罪预防和控制的效果究竟如何,仍然依赖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强力推进、刑事政策的正确引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因此,面对行贿犯罪之猖獗顽固,刑法规制需更加从容理性,方能收到标本兼治之效,从而预防和控制贿赂犯罪这一社会积弊。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类犯罪增设了并科罚金制,行贿人将面临自由刑和罚金刑构成的双维度处罚组合,其打击力度远胜以往。但是,对行贿类犯罪而言,一味"并处罚金"的惩处方式可能会带来诸如以钱换刑、罚金执行难度增大以及违背罚金刑立法初衷等一系列的消极影响。考察行贿类犯罪的具体情况和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扰,在行贿类犯罪的处罚中,"罚金刑"应当因势利导,而非一概而论。否则,将与《刑法》所遵循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渐行渐远。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远远低于惩治受贿犯罪,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行贿犯罪危害性认识不够、对行贿犯罪采取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要件造成行贿犯罪认定难、检察机关侦查措施和手段不足等。对此,应当提高对行贿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性和惩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形成防治行贿犯罪的合力,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的力度。  相似文献   

6.
行贿犯罪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且具有行贿领域范围广、腐蚀性强,犯罪比例增长等特点。随着全国行贿犯罪查询系统成功联网运行,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予以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从而提高了行贿犯罪的犯罪成本,增强了对行贿犯罪的威慑力。  相似文献   

7.
所谓司法治理方式,指的是司法系统在针对特定犯罪采取刑事制裁措施过程中在打击策略、打击重点、打击强度等方面所体现出来的整体性的方法。当前吉林省司法机关采用的司法治理方式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些许缺陷与不足。在打击策略上应进一步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协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给民众留下选择性司法的不良观感;在打击重点上要加强对行贿犯罪的惩处,进一步改变"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合理配置资格刑,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管控,同时加强对骗取型贪污行为的处罚力度,与诈骗罪相对比实现法律条文的内在协调。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行贿、受贿犯罪的主体与对象特征规定较为混乱,影响了大众对这些犯罪的认知,笔者建议变更现有立法模式,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分别予以整合形成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罪名整合后不仅简化现有罪名体系,便于公众认知与学习,而且也为今后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做了铺垫。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我国目前刑法关于受贿与行贿犯罪的立法规定进行整合和完善,形成关于公务受贿罪与公务行贿罪内容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行贿罪刑事政策,从1979年刑法至《行贿司法解释》是有利于打击受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颁布之后的司法实践是从严从重打击行贿犯罪;《行贿司法解释》追求宽严相济.确定行贿罪刑事政策需要考虑的四个因素:重视口供是行受贿犯罪的特点,要“查清”行受贿行为,追究行受贿刑事责任的侧重点是受贿行为,应利用行为人的利益考量心理.行贿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一要结合从严从重与有利于打击,二要从弹性司法转变为刚性司法.  相似文献   

10.
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犯罪体系的完善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从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研究来看,现行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已非常完善,只是未把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和对非国有单位的行贿犯罪纳入刑法体系,而这是一种政策层面的价值取舍,并不需要专门设置商业贿赂罪这一罪名,也并不需要专设商业贿赂犯罪一节,只需在未来经济发展成熟时,将非国有单位的受贿犯罪和对非国有单位行贿犯罪纳入商业受贿犯罪体系即可.  相似文献   

12.
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关键是要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和正确区分行贿犯罪中的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文章对一人公司行贿、私营企业行贿、挂靠型主体行贿、风险经营型主体行贿、承包经营中的行贿等司法实践中的典型问题作了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13.
性行贿、消费型行贿等等新的行贿手段已广泛出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事法律对此类行贿行为未作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的困难。针对当前各种行贿犯罪的特点,本课题拟以我国加入WTO、国际行贿犯罪猖獗和行贿手段多样化为背景,结合国内外打击行贿行为的立法经验,从立法规范、道德伦理和教育预防入手,论述彻底铲除行贿行为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机理,意在使国家反腐机制得以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14.
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孪生兄弟”·也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已越来越为所重视。我国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前我们在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行贿者也应予以惩处,以杜绝这种腐败现象。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其谋取私利.而非法给付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从行贿罪这一定义可以看出,行贿罪与其它性质的经济犯罪相比.具有五个显著的特点:第一.行贿只是行为人为获取某种私利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并不…  相似文献   

15.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利益裙带关系,推动受贿人自首时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6.
在行贿犯罪特别减免条款与自首交织时,应当以独立适用《刑法》第390条第2款为原则;必须严格把握"被追诉前"的时间范围,将之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案件之前。在对行贿人是否适用缓刑的考量标准体系中,犯罪情节是依据,悔罪表现是参考。司法机关应当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重点关注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调查、分析与认定,加强对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的规范化处理,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行贿人退赔。  相似文献   

17.
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助推了我国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也日益凸显。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涉及面广、涉案资金大、社会影响恶劣,必须予以严惩。预防和惩治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应当坚持"惩防结合、惩治为先、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相似文献   

18.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1〕,并给予受贿人一定的司法奖励,使受贿人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9.
十八大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已作二次重大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仍沿袭加重行贿罪刑罚的立法思路,这种立法思路虽然克服了对行贿罪量刑偏轻的问题,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行贿犯罪打击不力的问题。立法机关要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必须转变立法思路,从提高行贿罪的法定刑转向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上来,即废除所有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同时废除行贿罪中的特殊减免处罚情节,并进一步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  相似文献   

20.
在分析青少年犯罪主客观因素的同时,认为客观因素起巨大作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关键在于教育,其次在于优化社会环境.适当惩处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好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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