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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法治社会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更是许多国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我国自《行政处罚法》专章规定了听证程序,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听证制度产生,《价格法》等也相继对听证制度作了相关规定。《立法法》第58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立法听证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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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听证制度已逐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实现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 ,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基本精神是 :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 194 6年 ,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 ,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 ,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随后 ,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内容。当时 ,听证仅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是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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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行政听证主体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行政行为民主、公开、公正的要求。与各国听证主体制度相比,我国行证听证主体制度对听证组织者、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及听证参加人的规定都不完善,导致许多听证的实际操作出现偏差和失误。应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及挖掘我国地方立法实践运作的创新举措来完善我国行政听证主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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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3):46-52
行政复议中引入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复议发展的趋势。江苏省顺应此趋势制定的《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其在行政复议听证的概念界定、听证的适用范围、听证的启动、听证的通知和回避、听证的撤销、终结等规定上也存在一些不足。目前我国关于行政复议听证方面的规定比较混乱,重要规定缺失,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比较普遍,建议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设专章规定听证制度,为地方行政复议听证的立法完善及具体运行提供上位法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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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政策规划完全由政府部门独立完成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规划主体多元化在世界范围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在实现政策规划主体多元化的进程中,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先后采取了听证制度。“听证”一词,最早源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后来被逐渐运用到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之中, 成为公共政策规划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形式。所谓“听证”,是指以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程序法中的核心制度,其核心原则是增强决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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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标志,我国确立了听证制度,实现了听证制度在我国从无到有的突破。但这次规定条文简陋,特别是未认定听证笔录的效力,使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宣示性条款”。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制度弥补了上述缺陷,使听证制度具有了实质意义,加强了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实效。当然,从行政处罚法到行政许可法,我国的听证制度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不完善。为进一步贯彻程序公正原则、拓展私权空间,在行政领域扩大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细化听证程序规则,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听证程序法,是我国听证制度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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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对于行政立法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当前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准备、起草、听证、审查审议、公告等阶段。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仍然存在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环节多是按照行政行为的内部程序来操作等问题。为此,应对之加以完善:一是建立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分析制度;二是完善立法听证程序;三是在审议阶段建立行政立法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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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听证制度源自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是指在行政主体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赋予相对人了解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作辩护的权利,以促进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没有听证制度就不存在行政程序法”,已成为各国的共识,听证制度成为了现代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处罚法》,揭开了我国行政程序法津建设的新篇章。然而,我国在行政处罚法中确定听证程序制度毕竟是行政领域中的一种新的尝试,尚存诸多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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