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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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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谢慧 《政治与法律》2007,(4):153-156
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都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的要件。犯罪客体不仅指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包括犯罪所直接威胁的社会关系。实际没有侵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并不等于不存在犯罪客体,行为不违背妇女意志不一定不侵害强奸罪的客体。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不应该作为强奸罪的要件,强奸罪的要件应该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2.
【要点提示】对于强奸罪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要以行为人是否明知妇女不同意性交,妇女对性交的对象、时间、地点或场合、行为方式等方面是否认同,双方主观意志有无发生变化以及违背意志的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3.
《天津检察》2008,(5):13-13
作者苟亿强认为,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点不当,从犯罪本质特征看,“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强行与妇女发生非法性关系的目的,客观上又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奸淫的行为,就威胁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就应构成强奸罪。至于实际上违背不违背被奸妇女的意志,那是受害人的感受问题,只能作为一种情节,在量刑日寸予以考虑,对本罪的成立并无影响”。故作者认为不应把违背妇女意志作为认定强奸罪要件,原因:  相似文献   

4.
强奸罪包括两种法定犯罪类型,即强奸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强奸罪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强奸罪研究二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安翱 《河北法学》2002,20(4):24-26
传统观念认为 ,女子仅可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 (间接实行犯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 ,女子不仅能成为该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还能成为该罪单独犯罪的直接实行犯。对于乘机奸淫妇女行为 ,由于立法的原因 ,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都将其作为强奸罪处理 ,但这与强奸罪的行为理论不符 ,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原则 ,有悖罪名概括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也忽视了我国司法资源现实状况。鉴于此 ,建议把乘机奸淫妇女行为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 ,设立乘机奸淫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规定较为粗略 ,对无辨认、控制能力之妇女 ,辨认、控制能力减弱之妇女是否要求强制手段才构成强奸罪 ,刑法未作特别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发生此类特殊奸淫案件时如何定罪无法可依 ,有时出现放纵犯罪的现象。本文通过一起奸淫案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完善强奸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性交行为是在违背妇女意志下强行进行的。因此,“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8.
刘一夫 《法律适用》2012,(5):119-121
一、关于"婚内强奸"的不同观点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笔者认为,所谓婚内强奸,从法律角度上阐述,应当理解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相似文献   

9.
熊沁 《法制与社会》2012,(31):248+250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解析,简要说明了与精神发育迟滞病人发生性关系该如何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们在审理强奸案中,根据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法律特征,运用四看四判断来正确定性,依法判决,取得较好效果。 看被告人是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判断是强奸罪还是流氓罪。 强奸罪和流氓罪的犯罪故意、手段和侵害的客体是不同的。但在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往往同流氓罪中调戏、侮辱妇女相似,要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奸淫的行为。如陈国民强奸一案,被告人的历次口供均供认  相似文献   

11.
夏翔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说法不一,笔者也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强奸罪是一种两性关系方面的犯罪。违背妇女意志、强奸与妇女性交是其实质,暴力、胁迫等是其手段。从强奸罪的构成来看,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只能成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行为的共犯;犯罪主体所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利,即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因此,表现这一客体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2.
李香梅 《法制与社会》2011,(20):254-255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进行性交,或者采用任何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性侵犯案例越来越多,根据刑法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如此一来,上述三种性侵犯都不能以"强奸罪"论处,取而代之的是猥亵罪、侮辱罪等比"强奸罪"刑罚力度较轻的罪名。因此,将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扩充至一般主体是极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根据我国刑法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见,“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法定的强奸罪犯罪手段的三种形式。如何正确地分析这些手段,是准确地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必要因素。通说认为,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手段以外的,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或不知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奸淫;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用酒灌醉后进行奸淫;用药物麻醉后奸淫;利用治病进行奸淫;利用权势,乘人之危使妇女忍辱从奸,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所经常遇到的,一般可以直接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论罪处罚。这里有一个值得着重研究的问题是:在强奸罪的其他方法中是否包含有欺骗手段?以欺骗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存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强奸罪的成立应从被害人的角度加以认定,"拼死抗拒"并非认定"违背女性意志"的终极标准,同时,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实施了性交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强迫情侣当众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情侣中被迫发生性关系的男方,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不负刑事责任,不能以胁从犯论处。  相似文献   

15.
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它与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是有严格区别的。但在实践中有时却很难区分。稍有不慎,不是放纵了罪犯,打击不力,就是发生冤假错案。强奸和其他非法的性交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也都发生了性行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那末,如何正确认定妇女的真  相似文献   

16.
模拟法庭     
本案如何定性,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的手段。而本案中赵某等人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G女纯属自愿。且强奸罪中的被害妇女专指年满18岁的成年妇女和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女。从这两点看,赵某等人的行为不具备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强奸罪。  相似文献   

17.
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严重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采取不同手段对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程度不同,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趁机型强奸案件量刑一般可以比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相对轻缓。  相似文献   

18.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仅就强奸罪主体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一、关于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的问题很多同志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可以作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的共犯。”(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修订本第442页)这几乎成为法学界的通说,然而,这一说法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第一,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换言之,强奸罪的实施行为由两个环节构成,一是实施暴力、协迫或其他手段,二是强行与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在强奸罪共同犯罪中,应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构成强奸罪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构成强奸罪既遂。奸淫行为的不可替代性不能成为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  相似文献   

20.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构成来看,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第2款明确规定对"奸淫幼女"情形"以强奸论",此规定决定了嫖宿幼女罪是包含在强奸罪中的,嫖宿幼女的行为性质即强奸幼女,两罪属于法条竞合。从法定刑来看,嫖宿幼女罪实际比"奸淫幼女"情形下的强奸罪低,且在"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情况下并未设置相应的更严厉刑罚,因此根据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理原则,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缺乏法理依据。从是否承认幼女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来看,强奸罪一律否定,而嫖宿幼女罪却予之肯定,态度前后冲突、自相矛盾,严重损害了刑法的严谨性和权威性。从立法初衷来看,嫖宿幼女罪对幼女的性生理和性心理未进行严格保护,而仅是有限保护,该罪设立而致的立法冲突同时也导致了司法实务的混乱和未成年幼女的"污名化",实行效果堪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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