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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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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艾尔肯 《北方法学》2014,8(5):28-37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分配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实行这一分配规则存在阻碍医学发展等五个方面的弊端。因此,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医、患双方之间的证明责任宜作如下分配:原告承担"损害结果"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被告承担"医疗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证明责任;当"医疗过错"成立而"因果关系"真伪不明时,医疗侵权真伪不明,此时由原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还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医疗责任险、医疗科技险、基本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体系。  相似文献   

3.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医患双方举证能力相差悬殊,故举证责任分配有别于一般民事案件。《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实行双倒置的举证责任,即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联系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仅对存在医患关系及存在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明确。《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很大变化,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举证责任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困惑,甚至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的立法不完善。本文结合现行卫生法规和处理该类案件的体会,就《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提出看法,并对制定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加以明确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情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杨鑫鑫 《证据科学》2011,19(3):327-337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整个医疗损害诉讼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各自承担哪些举证责任。我国医疗损害贡任举证规则经历了一个变迁过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文试图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过错推定惰形、免责情形以及一些特殊的医疗侵权责任情形的角度,分析原被告双方在医疗损害诉讼中各自需要承担哪些举证责任,从而明确我国的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以期达到公正客观解决医疗纠纷的日的。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已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等归责原则,就这些医疗损害的归责而言,还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建立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该举证责任缓和是一种涉及因果关系的、一定条件下由法官分配的证明责任。它属于医疗技术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其间所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属于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职责范围之内;具体适用情形是,一方面已经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患者已经不再具有进一步举证的能力,此时将受害患者的举证责任减轻,并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7.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往往涉及第三方责任先损害患者生命或健康,而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出现医疗过错,造成患者进一步损害,即出现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责任的竞合,涉及多种诉讼关系,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规定,本文认为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8.
医疗损害是指在正常的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诊疗行为而给患者造成的比较严重的人身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本文主张运用侵权行为法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医疗损害的特殊性,在必要的情况下,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可以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在对医疗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时,可以运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来平衡医患双方在医疗技术信息上的不对称状态。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在财产损失方面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对于非财产损失应当根据医方过错的程度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为了缓解医方赔偿的压力,可以考虑在全行业推行责任保险,改革医疗服务收费并采用定期金的方式来支付赔偿金。  相似文献   

9.
刘慧 《证据科学》2003,10(3):180-181
众所周知,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出示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诉讼中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法庭判决医疗官司,一般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医院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病员有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4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专业技术含量高 ,病员接受医疗服务往往是被动的,且医疗档案归医院保管,因此在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是合理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只有出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才能免责.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一定要有极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制作重要事件的笔录以及有关证据的保护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10.
对于感染类医疗侵权纠纷,其因果关系应按“充分可能”为标准,如果医疗行为存在着足以导致患者感染的可能,就应认定医疗行为与感染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有不同的情形存在。关于证明责任分配,只要患方证明存在患者受感染和因感染而发生损害的后果,以及患者接受医方实施了可能引起感染的医疗行为,就应初步确立医方的责任。医方要排除自己的责任,则需要证明患者的感染以及因感染而发生的损害后果不是自己的医疗行为所导致;或者医方的医疗行为是严格遵循避免感染的医疗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规程,已经尽到了必要的阻止感染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医方对患者的受感染以及因感染而发生损害的后果不存在主观过错。  相似文献   

11.
在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要求下,民事实体法依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状态分别对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界分为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倒置"规则的仅包含属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诉讼.我国医疗侵权并不届民事实体法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应当采纳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倒置"之规定有违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反而使医方陷于过重的举证负担下.为了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医疗侵权诉讼应当回归过错归责下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官可以在证明评价过程中通过表见证明、证明妨碍等心证规则与制度辅助处于弱势的患者.  相似文献   

12.
针对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都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以减轻甚至免除患者对医方存在过错以及损害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侵权实行双重证明责任倒置,在学界和社会公众中掀起了赞成和反对两种针锋相对观点的交锋,而200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8条基本上废除了对医方过错的证明责任倒置。在医疗侵权证明责任分配立法价值取向问题上,存在着正义与自由的冲突、正义与效益的冲突。正义价值优先,应由医方承担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3.
肖柳珍 《证据科学》2015,(2):239-247
器官异位案件损害后果的典型性及医疗过错的不典型性,不具有指导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普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当下医疗纠纷的非理性解决。局限于医患双方的损害赔偿思维模式,把医生与患者挤向对立,不可能根本解决医患矛盾。医患之间的责任空白带不应由医方承担。突破医疗特殊性的后果是看病更难看病更贵,医患矛盾直接演变为利益之争。医疗过错的鉴定应遵循法定程序,并以医学专业知识为基础,以理性人的合理标准作为原则。  相似文献   

14.
关于审理输血感染丙肝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输血感染丙肝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两三年来上升很快,其中原因之一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于举证责任的转移,患者一旦被确诊为丙肝,曾在医疗机构输过血,往往寻求诉讼途径,要求采供血机构(血液中心或血站,下同)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相似文献   

15.
医患关系首先表现为合同关系,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过错引起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合同纠纷及一般侵权行为中,应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而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下两项举证责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  相似文献   

16.
医疗事故诉讼中过失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属于医疗执业侵权。医疗执业侵权中医方的过失来自于其违反了法律要求的照护义务。美国的医疗执业侵权法从“医疗常规标准”已经发展出了“群体接受的标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过失认定原则。在程序上,美国的原告依赖于专家证人举证证明医方过错。我国的医疗事故诉讼的过失标准是“医疗常规标准”,存在着许多法律缺陷;程序没有专家证人制度,但实行单一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过失的认定上交给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成为了医疗事故诉讼的核心。“医疗常规标准”和举证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存在很多法律上的冲突。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诉讼间的关系,现有法律存有许多待讨论的问题;鉴定人的欠缺法律责任的规范。但现有达到专家辅助人和可能有的医学专家充当陪审员,很可能有助于解决我国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专业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侵权责任法》确定对医疗机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医学之专业性导致患者"先天性"的举证困难。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唯有通过影响法官心证的诉讼证明手段,才能辅助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弱势的患者。表见证明规则能够通过增强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促使医患双方在医疗侵权诉讼下地位达到平等。  相似文献   

18.
对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确认医方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关键环节,其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诉讼中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法官能否公正裁判案件、合理化解医疗纠纷.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既有自己的优势,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体系,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改变对鉴定结论质证的路径依赖.只有从程序上保证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公正,才能客观、公正地解决各种医疗纠纷和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中,成功地借鉴了外国的归责原则,将我国长期以来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使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改为了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中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与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完全实施过失责任原则,又会使患者的维权变得异常艰难,因此又列举了在三种条件下实施过错推定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尽管如此,在医疗机构持有强大的医疗资讯的情况下,患者一方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机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中,成功地借鉴了外国的归责原则,将我国长期以来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使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改为了过错责任原则,这对于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中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与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完全实施过失责任原则,又会使患者的维权变得异常艰难,因此又列举了在三种条件下实施过错推定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尽管如此,在医疗机构持有强大的医疗资讯的情况下,患者一方又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机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产生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在一定条件下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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