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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金融领域的高速发展,金融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但是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从而导致个案的判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困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认识,进而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和减少其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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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票证后 ,行为人加以使用或由他人加以使用、冒用 ,就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由于这些金融票证既可能是真实有效的 ,也可能是伪造、变造、作废的 ,而呈现出各种复杂情况。因此 ,对犯罪的认定 ,也要根据各种复杂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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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行为人构成金融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对于刑法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罪,司法机关负有举证之责,而对于其他6种罪名则无需举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即认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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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刻不容缓刘艳芳打击金融诈骗犯罪刻不容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共8个罪名。刘艳芳1997年12月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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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加锦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28(1):12-16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属于复合行为,但不属于结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手段行为所触犯的其他诈骗罪名之间的罪数形态属于法条竞合;集资诈骗罪与其目的行为所触犯的其他非法集资罪名之间的罪数形态,属于想象竞合犯.集资诈骗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具有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且其他相关犯罪已经超出了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的范围,属于完全独立的犯罪行为,从而构成牵连犯. 相似文献
7.
曹廷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3):25-27
从概念外延来看,金融欺诈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和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这种界分肇端于古罗马法中的“诈欺”。从犯罪所侵害法益的属性来看,金融诈骗罪应当属于财产型犯罪;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应当属于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的犯罪。从立法体系来看,我国金融诈骗罪应当借鉴《日本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规定在诈骗罪之下;虚假陈述型金融欺诈犯罪应当从《刑法》第三章第四节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节,名为“破坏金融交易秩序罪”。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取得型侵犯财产犯罪中犯罪率较高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应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出正确的判断,把握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模式.诈骗罪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为前提;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处分财产的行为.诈骗犯罪的本质要素是使相对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相似文献
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涌现出许多金融业务犯罪活动。贷款诈骗罪是一种在实践中发案较多、破坏性极强、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一种金融诈骗犯罪,严重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原因以及刑事司法中的不同认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贷款诈骗罪的理解仍存有不少争议。文章对贷款诈骗罪的概念和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初步探析,以期服务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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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东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3):55-57
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合同的类型及其订立方式趋于多样化,然而我国立法对<合同法>与<刑法>的协调性关注不够,这给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带来较大困难.本文试图从民商分立的角度,论述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发生于两个不同领域的犯罪;并从商行为的构成特点入手,为区分两类犯罪提出建议,最终得出商法应独立的主张. 相似文献
11.
应敏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47-49
诈骗罪应区分不同的领域:在生活领域,诈骗罪宜采用较低标准;在自由的市场领域,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且市场交易的欺诈对个人和企业宜采用双重标准;在金融领域,要慎重适用诈骗罪,刑法不宜过多介入非法投机领域的诈骗。 相似文献
12.
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常见的且多发的一种犯罪。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特征中主观方面的层次结构及内容认识不一,直接影响对贷款诈骗罪的正确认定与处理。笔者就此作一些分析。 相似文献
13.
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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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43-46
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诈骗罪逐渐成为多发性案件。由于此类案件牵连案件多,形式复杂,在实践中较难把握,笔者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全面、系统的论述了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及五种行为方式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6.
目前,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依然存在众多疑难之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界定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能够直接体现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双务合同.对合同诈骗罪"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理解,必须符合刑法所限定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基本特征;对"单位"的认定应正确把握刑法的立法原意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该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不应成为其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17.
王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73-75
我国刑法对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某些情况下该罪的入罪标准出现较大争议。实践中,是否构成诈骗罪多通过考查主观故意进行判断,对客观行为等方面进行区分的并不多。以客观构成要件为切入点,对诈骗罪罪与非罪进行探讨,通过严格把握入罪标准,避免刑罚的滥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 ,必须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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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2)
以支付宝、微信为代表的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关于该方式下网络侵财行为定性的争议。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行为的类型划分。根据不同的行为形式,网络侵财可划分为"虚假链接型"侵财犯罪与"涉第三方支付型"侵财犯罪。基于不同的标准,理论上对前者主要存在"诈骗罪说"和"区别定性说"之争;后者有"盗窃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区别说"的不同。不过,根据"处分意识必要说"等标准,对前者应采"诈骗罪说"与"盗窃罪的区别定性说";而后者由于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构成诈骗罪,相反,其恰恰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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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了空头支票就一定构成票据诈骗吗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将签发空头支票列入禁止行为之列,但签发了空头支票并取得了财物却不一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的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他诈骗罪相比,票据诈骗似与信用证诈骗一样,有行为犯还是目的犯的法律之争。笔者认为,票据诈骗法条中虽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规定了“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要“骗取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而“骗取财物”的故意内容,应包含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