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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 毫秒
1.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2.
唐静 《人民司法》2023,(23):104-107
与境外在先商标权人曾长期保持商业联系,接触并知晓他人的在先商标,却擅自将该境外在先商标中的图案注册为图形商标予以攀附性使用,并起诉他人商标侵权,系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攀附使用、恶意诉讼行为。恶意抢注的商标权人通过恶意诉讼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对其主张他人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应判决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3.
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一些申请人不讲诚实信用,"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破坏了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此文中重点探讨了何谓"恶意",以此来为被抢注商标人给予认定依据。  相似文献   

4.
商标的恶意抢注引人注目,但在遏制恶意抢注中应当妥善把握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既要有效制止恶意抢注行为,又要防止商标法适用的泛道德化,实现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域名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美云 《行政与法》2004,(7):104-106
随着网络在商业领域运用的逐渐普遍和深入,以及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大量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此类行为在恶意抢注的情形下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此类权利冲突纠纷应区别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给予法律救济,同时为避免类似权利冲突的产生应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商标的价值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诚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以下简称恶意抢注)愈演愈烈。《商标法》对恶意抢注的规范分散在该法不同章节,难以给人以整体的印象,也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  相似文献   

7.
钟立国 《知识产权》1996,6(5):24-26
目前在我国,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既给商标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也造成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其发生,是非常必要的。 商标被抢注的法律原因 造成商标被抢注的原因,除经济上的投机因素以外,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其主要原因。有关商标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国内简讯     
《电子知识产权》2004,(5):12-13
多家知名服装品牌在澳门遭抢注 近日,中国服装协会正式函告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针对一恶意抢注大陆“九牧王”等15家著名服装企业商标的行为,恳请接受被侵害企业的异议声明,对被抢注的这些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 被抢注的服装品牌都是一些国内的知名品牌,其中包括柒牌服饰、四海龙服饰、爱登堡服饰、拼牌服装、皇宝服装、东方健健、九牧王、雷马服装、爱都制衣、虎都服饰、斯得雅服饰、路卡迪龙服饰等十几个品牌。 按照澳门特区的法律规定,商标注册公告期为两个月,这些商标已经于2004年2月4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告。 目前,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已在公告期内向澳门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出了异议声明,等待对方做出裁决。  相似文献   

9.
域名本来只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地址,但由于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和繁荣,域名已经获得了超出它本身的巨大的商誉价值。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之徒也乘机将他人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抢注为域名,并开口向商标权人漫天要价。那么,抢注域名行为究竟有没有侵犯商标权?应该如何适用法律?本文试加探讨,以求教于知识产权界的同仁。 一、抢注域名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所谓抢注域名,按照国际商标协会在1999年5月召开的关于解决域名抢注问题的会议上提出的定义,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并出卖域名”的行为。这种行…  相似文献   

10.
梁方仁 《法人》2007,(12):80-80
"决不能让中国的民族品牌落入外人之手!"这是北京王致和集团领导层获悉商标在德国被抢注后作出的第一反应2007年11月14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欧凯公司在德国属于恶意抢注,判决其停止使用王致和商标,撤销其抢注的王致和商标,这意味着王致和集团在一审夺回了被抢注的商标。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商标恶意抢注现象愈演愈烈,近期甚至出现了“商标掮客”,专靠抢注他人商标而获利,他们往往自己并不经营企业,而是专门从事商标申请工作,然后将申请来的商标通过各种方式高价转让给企业。当企业不肯接受高价勒索时,掮客们便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相威胁,真正扮演了一个“贼喊捉贼”的角色。  相似文献   

12.
吕冰心 《法人》2007,(1):14-17
市场经济中,商标无疑是和财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商标抢注案件之所以引致商标持有者和抢注者之间最终公堂相见,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的巨大商业利益。在法律无法对商标抢注进行完善规制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看待商标抢注行为?  相似文献   

13.
在互联网日益普及和发达的今天,域名已经成为继商标、企业字号后另一个蕴含巨大商业价值的企业"符号",由于法律对于这一飞速发展领域规定的不完整和滞后,导致与域名有关的纠纷不断涌现。恶意抢注已成为众多大牌企业的心头之患,如何通过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很多法律从业人士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做探讨。  相似文献   

14.
试析商标抢注行为及其对策刘加昶,侯雪梅《山东法学》1996年第1期所谓商标抢注行为,是指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或其他恶意,将他人先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或...  相似文献   

15.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商标抢注事件时有发生。商标抢注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损害了商标在先使用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商标抢注问题亟需解决。本文对商标抢注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现有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商标评审法律制度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历史沿革和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有助于我们对该法律制度有更清楚的认识.商标评审制度的价值功能包括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监督与纠错、有利于与司法机关形成合理分工.我国的商标评审制度设计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机制都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7.
李扬 《法商研究》2012,(3):76-84
并非所有商标抢注行为都是恶意、非法的。在注册主义商标权制度下,商标法一定程度上是鼓励商标抢注的。为了平衡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与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商标法在禁止抢注行为时,不应过问抢注者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而应当规定只有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能阻止他人在类似范围内抢注。为了保护既有使用事实和利益,应赋予在先使用者在先使用抗辩权。为了防止混淆,应当强制性对在先使用者课以附加适当区别性标记的义务。为此,应当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后半句之规定,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商标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企业参与竞争的方式正从纯粹的价格竞争走向品牌竞争.对于外贸企业来讲,一个在中国注册了商标的所有者要将其产品和服务销售到国外去,就必须到出口国注册其商标,否则就有被他人在国外抢注商标从而丧失当地市场的危险,而如果当地已有他人注册与其相同或类似商标,则该出口行为还会构成商标的假冒侵权,将受到当地法律的处罚.可以说,注册出口商标已成为企业开辟国际市场的重要条件.那么,究竟如何来设计一个独特而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呢?我想,可以从下面三项来做评判.  相似文献   

19.
在注册制框架下,商标权的取得与注册有直接关联,较少涉及商标使用,因此容易产生恶意商标注册和恶意商标使用问题。我国《商标法》从“非使用性目的”“非正当性手段”以及“违反合法性条款”等方面,对出于不良动机而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进行规制,形成了恶意商标注册类型化的系列条款。恶意商标虽然能取得权利外观效力,但经无效宣告制度补正后可能产生权利终止的效果;即便部分恶意商标转化成无争议商标,其使用也应受到法律规制。商标法的未来改革,应注重以商标使用为内核的正向规范和以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为对象的反向规制,在立法规范、行政确权审查和司法裁判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孔志国 《法人》2007,(1):26-27
市场经济中,商标无疑是和财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许多商标抢注案件之所以引致商标持有者和抢注者之间最终公堂相见,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的巨大商业利益。在法律无法对商标抢注进行完善规制的情况下,我们该如何看待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意识不仅仅是商标保护意识,还应该包括对商标中潜在商业价值的敏锐感觉。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不违法、不违背商业道德情况下,抢注者经由法律程序把那些人们熟视无睹、没有认识到其潜在价值的标识、形象、事物、符号注册为商标,甚至把那些正在使用但还未进行注册的商号、商业标志注册为商标,对社会整体来讲未必是一件坏事情,它至少还有一个积极作用:增强人们的商标意识,促使人们珍惜和发现商标中的财富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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