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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卉 《人民论坛》2021,(2):96-98
由于现行法律相关规范不明,司法实践中涉产权刑民交叉诉讼存在民事纠纷刑事化、涉历史遗留问题的产权案件亟需清理以及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完善刑民交叉诉讼中产权保护应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采取构建统一的涉案财物处理平台、改革公安的罚没财政激励机制以及对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类型化建构等举措,以民法中的产权规范为基础,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  相似文献   

2.
刑事涉案财物的保管是涉案财物处置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妥善保管不仅能有效证明犯罪事实,也能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当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在立法上不成体系,且规定大多是原则性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溯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一直忽视财产权的保障,另一方面是保管主体的错误定位,即由公安、司法机关多头管理、分别保管,这不仅对涉案财物无法形成专业化管理,还使涉案财物的证据属性难以形成同一性.为解决以上问题,完善刑事涉案财物保管机制,本文结合当前试点经验,认为一方面要加强立法顶层设计,为司法实践提供合理依据和指导方向,另一方面要重构保管体系,设立依托于互联网的独立保管中心.  相似文献   

3.
涉案财物管理关乎司法公信力,关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关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及流转的高效是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的内在要求。从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移送环节缺乏监管、保管环节工作分散、审查处理标准不统一、涉案财物流转不畅等问题,建议确立以移送"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为原则的衔接机制,探索建立专门性涉案财物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理的内部监督以及实体性处理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监察法》非常重视涉案财物调查程序之正当性,针对搜查、扣押等调查工作确立了强制录音录像制度。但是,目前刑事涉案财物调查体系制度定位仍存在偏差,如未能体现其财产保全价值;监察机关能否对刑事涉案财物进行实体处分,立法方面语焉不详;利害关系人之权利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应当以人财并重理念及程序正义原则为指导,强调对物调查之财产保全价值;检察机关应成为财产保全及实体处分的决定主体,加强检察权对监察权的制衡与监督;细化和完善利害关系人之程序性权利,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程序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5.
正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类型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特点,并且涉案金额表现为逐年增加。依法处置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并最大程度地减少被害人的损失成了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均未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且刑事法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局限于某种处置方式、某一类财产或诉讼阶段。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未形成系统的涉案财物处置机制,导致出现涉案财  相似文献   

6.
涉案财物是警察法律关系产生、联系与发展的"媒介"。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牵涉面广。在涉案财物的管理中,存在着收押随意、"有押无案""保而不全"等问题。由于涉案财物的取得、保全和处置等具体管理业务,通常是借助于刑事和治安行政有关强制性措施和手段的运用而进行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几多缺失,并不是简单而浅表的财务管理中的"收付存"制度问题,而是关系到相关法律缺陷、执法自由化、监督机制存在"间隙"等若干深层次的公安法制建设问题。  相似文献   

7.
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立案及其意义的一般认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立案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是仅具有话语实践意义的命题,也并非"迅速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效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以及"做好司法统计"等认识的逻辑前提.我国应构建初步侦查和正式侦查制度以及案件登记并报检察机关备案制度.这一制度使侦查机关在案件登记之前采取的侦查措施具有法律意义,有利于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更客观地对刑事案件进行统计.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国在跨国追逃犯罪嫌疑人以及赃物方面成效日益显著,但面临着即使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后,涉案财物往往难以追回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追缴力度不够、追回机制不完善、涉案财物认定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对此,应借鉴国际赃款赃物认定标准,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非经刑事定罪的财产追回机制。  相似文献   

9.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导致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被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实现。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进一步规范民事赔偿范围,也应将精神损害纳入进来。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64条内部逻辑关系混乱,并存在与刑法相关条款、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等规定的外部协调问题。“追缴”是“返还”“没收”的或然型前置性程序措施,适用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不在案的情形;“责令退赔”具有实体处分性,包含退还替代物和以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赔偿损失等两层含义,适用于涉案财物因事实或法律原因无法追缴的情况;“返还”与“没收”都是对涉案财物的最终实体处分;“上缴”是对“没收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不需要返还被害人部分的违法所得”进行最终转移的程序性措施。只有充分把握其中的逻辑关系,才能在文义与功能层面协调涉案财物处置与刑法相关条款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程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保护环境的迫切需求。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考虑本土司法承载量的情况下,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标准和相应的诉讼模式。公民个人、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和社会团体在不同情况下都应是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在环境刑事公诉时可附带提起公益诉讼,个人和社团则须经过请求行政处理的前置程序方能起诉,环保机关对于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并且无人起诉的案件也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2.
“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定性该罪存在着很大的疑难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呈现出刑民定性难、程序选择和转化难、既判力标准适用难和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置难等多重困局。分析“套路贷”案件中刑民交叉困局出现的原因,从“套路贷”案件罪与非罪的判断、涉案财产的范围和处置以及案件诉讼程序选择等方面提出破局之建议,为“套路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似文献   

13.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其判后追缴、退赔工作的难度,在"重人身、轻财产"的刑事司法理念影响下,涉案财产的性质与权属不明、查控与保全滞后、裁判主文表述不明等问题都未能给判后执行创造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且容易造成审判与执行的脱节。对此,应及早保全涉案财物并妥善保管,构建正当的审理程序,落实实体审理内容并规范制作裁判文书,为后续执行奠定正当性的实体基础和物质基础。  相似文献   

14.
侦查工作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诉讼活动。这不仅表现在据以定案的绝大部分证据,都是通过侦查工作获得的,而且还表现在要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和剥夺,必须依法进行。要加强刑事侦查工作的法制建设和做好诉讼预防犯罪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建立健全立案程序制度一起案件发生并被确定为刑事案件以后,司法机关就应及时地作出立案决定,并且要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立案程序中的有关法律手续,侦查机关不能予以轻视和忽视。"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作法是极其错误的。必须建立健全立案程序的有关制  相似文献   

15.
一种制度的产生,不尽取决于观念本身和人力的推动,更取决于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现实的需求,控辩交流合作机制作为一种诉讼机制当然也不例外。诉讼效益的需求、现行刑事程序的"压力"、单位"量化管理"考核以及控辩双方的需求等现实基础,不仅决定其产生,更决定其发展。  相似文献   

16.
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是一个规范行为,应当由法律作出明确且无误的规范。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的双重影响,致使法律的相关规定失于疏漏,也因此使得办案机关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各想奇招、各自为政,有的做法甚至违背了国家的法治精神。其实,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还是一个价值行为,因为在其背后隐藏着许多不为人知的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只有把这些内容一一揭露出来,我们才能正确理解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原则,才能为立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7.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财产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当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限制甚至剥夺,但必须根据法律程序。而不是民主表决。就像村民大会不可以对村民张三、李四的财产进行投票处理一样。民主的方法不适用于处理公民个人的财产、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理。民意的多少不是决定公共利益的标准。修一个大广场可能使多数人的休闲利益得到满足,但不能由此就证明要强拆5户或10户民居。使其无家可归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来判断。  相似文献   

18.
卢琳 《公安研究》2014,(2):52-59
刑事和解制度是应构建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思维。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在公安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程序、和解效力等内容作了专章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意义重大。但当前该制度仍面临范围过窄、协议效力不明确、缺乏刚性条款和可操作性程序等问题。应以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程序为视角,分析立法现状及执法困惑,端正公安机关执法理念,厘清相关法律概念,明晰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探索有效规范执法和完善和解程序,推动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亟待完善。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健全精神赔偿的诉讼程序保障机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除了《民法通则》已有规定以外,侵害生命健康权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侵害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等人格权及有关身份权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侵犯财产权或违约造成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需根据情况,区别对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象应是所有因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的民事主体。应构筑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障程序,以全面充分地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20.
德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迟延现象催生了准备程序失权制度。作为程序准备方式与失权制裁间的重要联结概念,诉讼促进义务正当化了准备程序失权制度。准备程序失权涵括攻击防御方法、逾时提出、迟延诉讼、因果关系以及归责事由等五要素。我国准备程序失权制度具有被限制的正当性,应通过分级排列诉讼资料预告法院的方式实现诉讼促进义务的具体化,将准备程序失权的性质界定为一般诉讼促进义务之违反,合理构筑准备程序失权要件的该当性。我国准备程序失权制度的程序设计应适用强制失权制度,强化法官对具体失权事项的释明义务,对失权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宜采取保守姿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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