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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徐卉 《人民论坛》2021,(2):96-98
由于现行法律相关规范不明,司法实践中涉产权刑民交叉诉讼存在民事纠纷刑事化、涉历史遗留问题的产权案件亟需清理以及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完善刑民交叉诉讼中产权保护应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产权的历史遗留问题,采取构建统一的涉案财物处理平台、改革公安的罚没财政激励机制以及对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类型化建构等举措,以民法中的产权规范为基础,遵循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实现产权保护法治化。  相似文献   

2.
您觉得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或者“刑民并行”呢?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该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律师又有哪些切身感受呢?通过这篇文章,您一定会有所启发。刑民交叉问题非常复杂,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刑民交叉问题普遍存在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金融服务等民商事领域,既涉及程序问题,又涉及实体问题,还涉及涉案财物处置、退赃退赔、损害修复等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3.
章惠萍 《前沿》2013,(16):62-63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发达,刑民两法间的碰撞也愈发激烈,刑民之间的交叉尤其存在必然性和正当性。它们在调整对象、评价、行为上存在较多的交叉之处。在处理两者交叉关系时应遵循保护被害人权益、刑法谦抑性、刑民关联思维以及公民朴素正义观原则。在程序处理上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变通适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分离”的司法处理方式,通过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处理实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分案处理”的标准有二:一是“同一法律关系”,二是“同一法律事实”。从法理及实践看,单纯依据某个标准,并不能对刑民交叉是否“分案处理”得出一个统一结论。因此,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确立一个综合性判断标准:凡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审理;凡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原则上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5.
程序集约化是在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三合一"过程中提出的新命题,刑民程序关系处理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知识产权刑事侵权论可为刑民程序关系的科学处理提供合适的理论根据,有利于实现从侵权责任构成到刑事责任构成递进判断的审理任务。在知识产权刑民审理程序的规则构建上,"先民后刑"仅是应然意义上的司法认知模式,实然的法律程序衔接则宜类型化地确定在先程序的既判力规则和并行程序的实质合并规则。  相似文献   

6.
刑民交叉案件是民商事纠纷中出现的一种较为复杂的现象,对其处理程序模式的选择差异,蕴含着对相关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是否公平与公正。刑法不能民法化,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是责任竞合,刑民界分的标准应采用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司法实践中应在对过于强调民权与情感处理模式进行法理反思的同时,以权益平衡保护为轴心塑造合理的刑民交叉案件解决之司法程序。  相似文献   

7.
论侦查程序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人民法院已按照民事程序受理或裁判的案件,一些公安机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不敢立案侦查,导致有不法分子故意借民事诉讼逃避刑事处罚。实际上公安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自行决定对“刑民交叉”案件立案侦查。但不宜对所有的此类案件一概另行立案侦查,应当区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履行严格的审批和通知程序后才能立案,还要妥善处理好立案后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由于对交通肇事类刑民责任竞合案件中的刑民关系存在误解和混淆,对刑事责任是否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认定因而存在不同处理方式;加上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适用较为混乱,导致司法审判中诉讼方式、诉讼事由、刑事罪名等都可能影响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因此,实务审判中需要厘清刑民规定的衔接适用,明确刑事责任不能替代精神损害的民事赔偿权利,统一刑诉司法解释适用,坚持交强险中赔偿受害者精神损害,以逐步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9.
由于《刑事诉讼法》第10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有关能否对知识产权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问题具有一定争议。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制度改革,体现了"程序集约化"这一重要的程序转型方向。传统的"先刑后民"审理模式面临重大挑战,面对民刑冲突判决的产生、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效率的降低等问题,确立知识产权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置关键在于涉案资产处置,涉案资产处置的重点在于处置权及处置方式。现阶段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资产处置制度在主体及方式等方面存在不足,以致出现案发后涉案资产难以追缴、追缴后难以发还等问题,应确立以法院为处置主体、多部门协同的处置方式。  相似文献   

11.
正胡云腾大法官说,研讨民刑交叉问题,首先要把法律、司法解释吃透[1],此论可谓深中鹄的。在我国,对民刑交叉程序的规范,大多集中在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2]。因此,对之进行阶段划分,并在梳理其变迁与演进中分析总体的向度,就显得尤为必要。一、确立阶段: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程序规范该阶段民刑交叉的规范,主要在以下三个规范性文件中:(一)《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3]  相似文献   

12.
9月下旬,由浦东新区检察院、浦东新区司法局等单位联合组织,以预防“民转刑”案件为“首发”内容的“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正式启动。笔者从市检察院召开的现场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市检察机关为遏制“民转刑”案件高发,积极推动各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上海稳定作贡献。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以“租(借)车”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频频发生。由于此类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形各有不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定性、涉案车辆的处理,往往较难把握。其可能涉及普通诈骗、合同诈骗、侵占保管物等刑事犯罪,也可能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应区别对待,作分别定性处理。对于办案中涉案车辆的处理,关键要认定寄卖典当行或其他个人对占有的车辆是否属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14.
乐陵市人民法院枣城法庭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精神.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创新工作模式,经过全体干警的努力。先后获得了“全国优秀人民法庭”、“山东省人民满意好法庭”、“德州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等荣誉称号。设立五年来。该庭共审理民事纠纷案件2956件。调解结案率达95%以上.辖区内未出现过一起民转刑案件.上诉案件无一改判发还。  相似文献   

15.
“套路贷”的本质是高利贷,其外延不仅包含违法犯罪,还应囊括不规范的借贷中的套路行为。扩大“套路贷”的外延,有利于更为清晰地比较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避免法律规范获取不准,涵摄逻辑混淆。不规范借贷中的套路行为和“套路贷”违法犯罪的界限在于契约自由的实现。“套路贷”违法犯罪范畴,应把握不法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套路”进行实质性考察;被害人过错认识程度直接影响犯罪形态。立足“套路贷”不同类型化标准,保障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明确行业监管责任,设置违法梯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避免刑事手段泛化。  相似文献   

16.
正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中,更加关注保障民生民利,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套路贷"案件、电信诈骗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刑事犯罪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共办理案件833件1424人。"套路贷"案件:统一办案标准组织集中公诉2014年9月,张某某(在逃)为非法牟利,成立禹鹏公司,  相似文献   

17.
《今日浙江》2013,(21):F0004-F0004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的“循环贷”系列小微金融服务产品,包括一般循环贷,“民泰随意行”手机自动循环贷和“随贷通”自助循环贷,操作便捷,服务贴心。  相似文献   

18.
非法网络贷款行为极大地干扰了互联网和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现实危害。非法网络贷款主要表现形式有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砍头息、714高炮等。随着监管部门整治力度加强,一些非法网络贷款改头换面、名目繁多,其真实的面目就是高利息放贷,然后暴力催收,由此引发的纠纷和案件逐步增加,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非法网贷平台分散、广泛,在网上运行隐蔽性强,造成监管部门立案难、查处更难。因此,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大防控非法网贷犯罪的打击力度,精准监管,重拳整治非法网贷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64条内部逻辑关系混乱,并存在与刑法相关条款、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等规定的外部协调问题。“追缴”是“返还”“没收”的或然型前置性程序措施,适用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不在案的情形;“责令退赔”具有实体处分性,包含退还替代物和以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赔偿损失等两层含义,适用于涉案财物因事实或法律原因无法追缴的情况;“返还”与“没收”都是对涉案财物的最终实体处分;“上缴”是对“没收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不需要返还被害人部分的违法所得”进行最终转移的程序性措施。只有充分把握其中的逻辑关系,才能在文义与功能层面协调涉案财物处置与刑法相关条款以及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程序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苏北部分沿海县市民转刑案件呈上升趋势。其特点有:明显的季节性和地域性,具有突发性和征兆性,案件类型体现在挟嫌报复型、激情犯罪型、绑架索债型等三种,具有社会危害性,女性犯罪比例高。民转型案件保持上升的社会原因主要有:社会上诱发矛盾纠纷的因素增多,减少、控制和消解社会矛盾的手段尚未完全到位,一些亚文化的潜在影响,打击处理的震慑力度不够。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好村民委员会;健全各行业内部组织建设,加强自治能力;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普法活动和基层法庭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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