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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4-15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设立根本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社会价值。根本违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等中均有所体现。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吸收规定了这一制度。在新《合同法》中也采纳了这一制度,一方面作为一种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事由,另一方面实际上又对解除权的行使予以了非常有必要的限制,对于促进交易、限制解除权的滥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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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制度为进退两难的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摆脱合同束缚的机会,使其能够迅捷地从原有束缚中解脱出来。如何处理好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焦点问题。关于合同解除能否使原有合同溯及既往的消灭、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并行不悖、损害赔偿请求的性质这些问题,学术界也争议不断。应肯定合同的溯及力和损害赔偿的并用主义,区分对待损害赔偿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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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中的"解除条件"和第93条中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它们的含义、范围、作用及其法律后果不同,极易造成混淆."解除条件"是合同效力的附款,它本身不能成为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其成就合同效力自动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也可以不是,其成就仅导致解除权成立,合同终止另需当事人行使该解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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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6):18-20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人行使了合同约定解除权后,双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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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竞合并非法律设计上的漏洞,司法实践正是利用竞合适用其他法律制度的可能性,达到运用法律最大化的实现公平的效果。对于因意思表示瑕疵而可撤销的合同,在该撤销权消灭之前,可能因履约过程中出现《合同法》第93、94条规定事由产生合同解除权,导致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竞合。当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竞合时,如果撤销权人和解除权人为同一方当事人,应从便利权利人行使权利、更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如果撤销权人与解除权人非为同一方当事人,则应区分形成原因和权利人的过错责任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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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37)
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许多单位急于寻找业务的心理,虚构业务项目,通过加工承揽广告招引客户后,再诱骗客户订立法律责任不清的经济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又称质量保证金、定金、预收款等,下同)。这种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手法是:不法分子利用加工承揽广告诱使业务承接人与之签订加工合同,在合同中故意模糊业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当业务承接人完成业务项目后,不法分子任意解释质量标准,千方百计使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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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强制续签制度、禁止约定终止条件制度及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使无固定期限合同突破甚至是违背了合同的基本原理。我国应当以正当理由作为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来修正无固定期限合同,以此来构建新型用工模式的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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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作出了巨大贡献。劳动合同解除权是《劳动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解除权的行使对双方的切身利益都能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极易引起矛盾和纠纷的地方。立足于《劳动合同法》中的最新规定,对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适用问题进行法律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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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规则是美、日、德等国住房租赁法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与传统规则相比,该规则的特点是:其一,在定期租赁中,若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请求续租,则非有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拒绝;其二,在不定期租赁中,出租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非有正当理由,出租人不得解除租赁合同。我国目前所采纳的依然是传统规则,但为了维系租赁关系的存续,保护住房承租人及其家人基本的居住利益,我国可以考虑引入正当理由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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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比较粗疏,由此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因此,从物权的视角解析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对业主的效力及其解除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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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给出了法律依据。其中,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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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建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4):60-66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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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既不同于委托合同,亦不同于承揽合同,它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因为法无明文规定而在合同法上尚属无名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把它命名为“委托创作合同”具有合理性,更为重要的是要将此名称概念化。而寻找和选择此合同的特征是概念化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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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和承揽都是用工形式,但两者性质的不同导致责任承担的巨大差异。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770条规定的承揽合同行为。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用工是否为承揽行为,可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是否有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设备、限定工作时间,是否一次性结算方式以及劳动成果形式等一系列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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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法律程序的工具价值和本体价值在人大监督程序中的体现就是监督程序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科学的监督程序应当是自治的、终结的、最佳的,民主的监督程序应当是公开的、开放的、公平的。一、引言:人大监督需要正当程序的支撑任何公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人大监督权也不例外[1]。监督权的滥用主要不是指侵犯监督对象权益,而是指不行使或不积极行使,致使人民利益受到损害或得不到应有保护。如何防止人大滥用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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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田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3):95-101
国家物权的流失和垄断,源于过分保护而缺乏合理限制。将物权按状态结构分为明确归属的静态物权和通过行使来发挥效用的动态物权。其他物权的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同一,国家物权归属于国家即全民而行使于国务院,两者处于分离状态。这种分离导致行使主体的行为能力不足,责任能力缺乏,唯独权利能力无任何约束而可以滥用行政权力,可以假借市场程序却又不在市场交易。必须限制国家物权行使的权利能力。限制的目标是建立国有物权市场,同时为体现"全民所有"而成立与政府机构融合的民主组织以行使物权,使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与政府行使即民主行使相对称,以此防止"代表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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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官方虽未明确使用雇佣合同这一概念,但该概念已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存在着雇佣合同定义把握不准、标的认定存疑、从属性理解不清以及难于与承揽合同等类似合同相区分等司法障碍。要破解这些问题,应明确雇佣合同定义;用"从属与自治"取代传统的合同标的标准;构建雇佣合同从属性等级体系;细化同类似合同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