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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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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3月14日"孟加拉湾划界案"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正式运作以来,有关海域划界争端所作出的第一起判决,也是亚洲第一件海域划界判决案例。本案值得关注之点除了创下许多第一次外,还有四项值得注意的判决独特处,倘未来法院作为判例而予以引用,则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将有重大且深刻的影响。一是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原则;二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管辖权;三是等距/相关情况划界法适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四是本案所谓的"灰区"处理方式("灰区"系指海域划界线划定后,产生一国专属经济区与另一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相互重迭的区块)。此外,一个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地位的圣马丁岛,本案却判定不具领海以外的划界效力,此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原则与近年来国际判例法趋势发展相同,值得作为两岸思考南海岛礁划界之警惕。  相似文献   

2.
国际海洋法法庭于2012年裁决的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案涉及了国际社会第一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纠纷。在本案的裁决中,法庭不仅多次否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地位,而且明确提出了一个"大陆边外缘"准则,声称只要大陆边外缘之所在该沿海国就可以要求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无须考虑其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情况。法庭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大陆架权利基础标准,从而可能既因此导致窄大陆架国家主张扩展其大陆架以至于不当地引发大陆架划界纠纷,也可能因此导致侵蚀"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总体上看,法庭的上述裁决缺乏条约基础和国际司法判例的支持,无论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还是国际司法判例都从未有过"大陆边外缘"准则这种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因而,国际社会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宣示主张以维护国际法制的权威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国际法院在相关的司法判例中提出了“公平原则及相关情况规则”,并在2009年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中确认了这一具体规则及其适用方法。同时,在涉及领土主权的争端中,国际法院采纳了“有效统治”理论,且日益重视当事国实际控制的效力。这反映了海洋划界显现的发展趋势。作为海洋地理位置相对不利的国家,解决与相关国家的划界争端是我国面临的紧迫问题,需要加强对海域划界的研究。  相似文献   

4.
本文主要以“卡塔尔诉巴林案”为例,对国际法院关于海洋划界的案例法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所涵盖的问题包括:公约规定的海域、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对相关海岸和基线的识别、先前存在的协定、领海划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划界、划界的起点和终点。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全球气候急剧变暖致北极地区的冰盖消融速度不断加快,北极国家为争夺北极地区资源、航运、军事、科研利益纷纷提出200海里外大陆架主权主张。本文以划界问题为切入点,对北极地区外大陆架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为和平解决北极地区外大陆架争端提供合理的法律构想。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创设了以第76条和附件二为核心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使沿海国得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依据国际法建立范围最大、也是最后的国家管辖海域。地理位置相对不利的中国虽然存在一定的机遇,但来自周边各国的严峻挑战使得中国在东海、南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异常艰难。中国需要在国家层面从历史性权力和全球战略的视角提出中国未来海洋权益的目标和对策。  相似文献   

7.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诞生了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海洋法典——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创设了以第76条和附件二为核心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法律制度,使沿海国得以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指导和协助下依据国际法建立范围最大、也是最后的国家管辖海域.地理位置相对不利的中国虽然存在一定的机遇.但来自周边各国的严峻挑战使得中国在东海、南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划界异常艰难.中国需要在国家层面从历史性权力和全球战略的视角提出中国未来海洋权益的目标和对策.  相似文献   

8.
刘诺 《法制与社会》2012,(13):247-248
本文由1984年缅因湾划界案引出单一海洋划界问题,具体分析了单一海洋划界的产生原因.性质、发展及适用,特别强调在进行单一海洋划界时,海床的自然结构就不再重要了,绝大多数的单一海洋划界都是以等距离线为基础完成的.单一海洋划界虽是海洋划界的发展趋势,但尚未发展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  相似文献   

9.
宋时喆 《中国律师》2009,(11):42-4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了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把沿海国的海洋管辖权扩大到自其领海基线起至200海里的范围。这一规定导致世界上出现了大量具有油气等资源潜力的海域及其海床、底土成为国家权利主张的重叠区域.从而形成争议海区,导致相邻该等区域的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保有等相关的权利主张在相关国家间引发争议。对于我国来说,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划界争端由来已久。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立场上不一致,  相似文献   

10.
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在普遍性的国际公约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沿海国有权主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随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宣告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日渐增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除领海和大陆架外,还面临着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Ⅰ 《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了原则规定。 由于这项规定涉及到有这类划界问题的国家的切身利益,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引起了激烈的争 论和长时间的讨论。会议所采取的立场是在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采用同一原则,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划界的原则和标准上。这方面一直存在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一个是“公平原则”集团,主张应  相似文献   

11.
大陆架作为地质概念早为人们所知,而作为法律概念却是在人们掌握海洋勘探技术后,在地质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大陆架蕴藏着丰富的资源,而且在政治、经济等方面越发重要,因此,受到各国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它的划界问题上。  相似文献   

12.
争端当事国的单方面石油活动要想成为海洋划界的考虑因素,必须通过其单方面石油活动证明存在临时协议、默认、明示或默示协议.由于临时协议仅具有历史意义,而明示协议在实践中又不可能出现,那么只能寄希望于默认和默示协议.主张默认或默示协议的当事国,负有很高的举证责任,而成功的先例更是寥寥无几.其他声索国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非法实施的单方面石油活动,一直为中国政府所反对,自然不能作为日后海洋划界的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13.
“11&#183;21”空难案是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一起航空侵权案件。该案由于美国律师的参与及受害者亲属在美国法院起诉,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一起国内航空侵权案转化为涉外产品侵权责任案件。此类案件在中国实属罕见,案件提出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本文封该案在哪些方面发生了转变及我们应反思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各国经济的融合必然要求法律最大限度的同一,中国立法应注意与国际社会通行规则接轨问题。  相似文献   

14.
罗国强  叶泉 《当代法学》2011,(1):112-124
主权归属存在争议的岛屿对海洋划界具有特殊影响,但实在国际法对此类问题缺乏相应规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法律效力分为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全效力和部分效力仅适用于争议岛屿主权归属能够明确的海洋划界;零效力则不论主权归属能否明确都可适用;部分效力和零效力在国际实践中更为常见.当事国的主观意愿决定了争议岛屿不同法律效力的选...  相似文献   

15.
王军敏 《政法论坛》2012,(4):161-166
胡伯法官在帕尔马斯岛案中适用时际法规则时提出了关键日期,并且得到司法裁决、国际条约和公法学家的承认,因此,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关键日期实际上就是争端正式产生的日期,法庭总是根据关键日期时的事实和法律来裁决当事国权利主张的是非曲直,当事国在关键日期之后的行为不能影响那时的法律地位。关键日期对时际法的确定、适用以及避免争端升级、维持国际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海洋划界需要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实现公平解决,一国单方面确定国际海洋边界并将之强加于对方的行为是国际法所不许可的。就中日东海划界而言,由于冲绳海槽中断了两国领土在这一区域的自然延伸,因此公平的大陆架划界结果应当是一条位于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线之间的等距离线。而专属经济区界线则应当是一条调整的海岸中间线,但有关基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做有利于中国的调整以反映出两国海岸线长度间的重大差别。因此,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是毫无国际法根据的。由于划界最终极有可能产生两条不同的海床和上覆水域界线,因此两国还需就有关重叠部分的管辖权分配问题做出安排。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岛屿问题成为国家间海洋争端的热点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尚未作出相应规定。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部分效力和零效力三类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对于我国解决相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特点为建立了国际海底制度、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和海洋争端解决制度,并设立了管制上述制度的相关组织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三大组织机构的合理有序联动,必将推进《公约》相关制度的新进展,进而推动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的新发展。为此,我国必须在海洋相关领域有所作为。包括在管理局制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完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并考虑中国在南海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对策;支持法庭工作等。  相似文献   

19.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中国则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不应该采取中间线方法,而应尊重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划界标准,也是国际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必须考虑自然延伸的基本事实。  相似文献   

20.
在法律适用上,当双方大陆架权利主张不同时,权利界限的划定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两个权利主张必须是等价的,相对抗的,并因此导致权利主张重叠。否则,通过大陆架权利制度已经分出权利主张之优先顺序,划界将不成为问题。更没有必要(尽管不妨碍)适用划界规则。中日争端的主要矛盾在于明确权利制度中不同权利主张的法律上的效力而非划界规则的适用。中方的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一权利主张,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有充分的依据,其重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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