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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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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重整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新破产法设置了重整制度,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创新。重整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立法应对不同主体的利益予以全面均衡考虑。本文对新破产法中规定的债务人的出资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权利应如何理解,对立法采纳的占有中的债务人制度即由债务人拟定重整计划并负责重整活动应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如何把握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法定条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以望保障重整制度的顺利施行。  相似文献   

2.
重整计划比较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重整计划是各国重整法律制度的核心。直接关系到重整各方当事人利益和重整目的的实现。本文通过对美、法、德、日等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计划有关规定的比较,对重整计划制定主体、重整计划制定原则和内容、重整计划表决和批准等关键问题进行了利弊分析,以期完善我国重整计划法律制度,使其在企业重整实践中更加合理、有效,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3.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可行性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为挽救企业而设置的重整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重整计划的制定是企业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但重整计划内容简单、结构含混、原则性强而可行性较差.本文重在研究重整计划的可行性问题,并分析重整计划的功能、重整计划中当事人自治与司法强制的关系,以及法院在判断重整计划可行性时的角色定位等更深层次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刘宁 《中国律师》2009,(3):66-68
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能否得以顺利执行决定着重整的成功与失败。那么,经法院确认或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对谁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当重整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时又当如何救济?我国《企业破产法》对此规定尚不明确,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相关疑问难有定论。学界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相似文献   

5.
蒋新华 《中国律师》2010,(11):50-52
我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权。并明确了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这一制度对促进债务人的重整,实现破产法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宗旨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但同时,由于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设置不够完善,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普通债权人的保护可能不利,甚至显失公平,进而又违背了破产法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立法宗旨。对此,需要法院能够正确理解强制批准权,并遵循合理程序规范审慎行使。  相似文献   

6.
汤维建 《法学家》2005,(2):33-37
一、重整计划的提出主体问题:所谓"占有中的债务人" 重整计划提出的主体问题,对重整计划的质量和顺利通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各国立法规定的情况看,提出重整计划的主体一般不局限为单一主体,而通常有多个主体可以提出.但是,虽然多个主体有权提出重整方案,然而他们的先后顺序是不尽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重整方案提出主体的多种结构形式.根据各国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提出者主要有这样几种结构形式:  相似文献   

7.
重整计划是企业重整程序中的一个枢纽性概念,其制定权归属模式的选择关系到重整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私权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衡平,通过重整管理人相机选任模式的确立,既可以将重整计划制定权主体锁定为管理人,又可以解决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主体多元化需求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破产法有很多制度上的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引进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或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给上市公司的再生带来了新的契机,自破产法实施以来,已经先后有十几家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由于破产法关于重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丁燕 《法学论坛》2016,(2):122-129
中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实践与政府管制经济学理论证明了行政权参与上市公司重整的正当性,但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有其边界.我国45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实证研究表明,行政权运行已经偏离了正轨,鉴此,有必要采取矫正措施.矫正措施具体包括:实施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机制,建立管理人报酬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构造多元化的重整计划制定主体,公平分配重整价值;设置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法院实施强制批准时应遵循最大利益原则、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0.
吴正绵 《法治研究》2010,(2):97-101
破产重整是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中新引进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巅峰。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破产重整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而重整模式的选择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它关系到破产重整能否成功进行。本文从律师实务角度出发.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的种类及适用对象作全面的梳理。  相似文献   

11.
重整制度是预防破产、挽救企业最为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破产法赋予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多主体的重整申请权,理解不同主体的重整申请权,不能机械理解法条的表层含义,需要综合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司法政策来考虑。重整程序启动后仍需要遵循附利息债权停止计息的规则,但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过程中,需要关注债权人尤其是担保权受限的别除权人的利息损失如何合理弥补的问题。实践中,重整制度的司法适用还存在如何创新预重整模式、如何积极运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及如何理解出售式重整模式等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2.
司伟 《政治与法律》2024,(2):97-112
重整计划是经多方博弈形成的事关债权人、债务人及其出资人、职工、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安排的重要文件,一经法院批准即应当保持相当的稳定性。但是重整计划执行中也可能会遇到执行困难甚至执行不能的境况,从法律与风险的关系、重整制度的价值追求以及重整计划的性质看,允许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具有正当性。变更事由的厘定应当在利害关系人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之间保持适度平衡;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属于特殊时期企业治理的重大事项,应当设置合理程序以便利害关系人就修改重整计划展开充分博弈并加以表决;法院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变更应当享有最终裁决权,对变更的重整计划进行审查时,既要本着实事求是、尽可能推动重整计划贴近实际、有利执行的角度许可必要的变更,又要基于重整计划执行的严肃性、稳定性之要求慎重批准变更。  相似文献   

13.
杨姝玲 《河北法学》2015,33(2):78-85
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基础,根本在于破产法立法价值的嬗变——个人本位让位社会本位。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了对担保债权人的限制与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但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实现担保债权关乎债权人存亡或者担保物对于企业重整已无意义时,应当允许担保债权人解除"自动停止",恢复行使优先受偿权;目前的强制批准制度对于担保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周全,使其没有动力参与重整计划的协商,同时又会增加重整的成本与负担,应当适当降低强制批准中对于担保债权人提供的待遇;应当赋予担保债权人参与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权利,监督权主要通过行使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  相似文献   

14.
刘敏  池伟宏 《法律适用》2011,(10):81-89
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重整计划生效的必要条件,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实践中不同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存在不同理解,本文将从审判实践出发,探索和解决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有关问题,以期为法院公正行使重整计划批准权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5.
文从一起重整计划执行期新发现巨额税款债权的企业破产典型案例入手,从立法目的、债权人权利行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破产程序转换等层面,分析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关于逾期申报债权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对实践中规避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域外逾期申报债权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把实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与等价交换的交易理念有机结合,从平等保护参与重整程序的各方主体正当权益、有序推进重整程序、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角度出发,就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重整程序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实现重整功能价值的最大化,并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裁判要旨】为最大化放大预重整制度的成本和效率优势,应当将重整程序中债权审核确认、审计评估、资产调查、重整投资人引入、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和表决等核心步骤前移至预重整阶段;重整阶段的任务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赋予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结果法律强制力。  相似文献   

17.
金春 《清华法学》2023,(6):45-59
中小微企业重整规则设计应当充分体现出资人权益保留与专业人员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标准化和常态化,完善重整计划批准要件,并兼顾经营者保证债务的豁免。绝对优先原则的支持者没有关注重整收益分配优先规则在正常批准重整计划中的适用性和适配性问题。重整程序内在的谈判框架功能、对前顺位权利人的保护以及清算价值保障原则的实质遵守等考量,均要求正常批准重整计划时适用相对优先原则,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时亦同。对绝对优先原则的反思和相对优先原则的普遍采用为中小微企业重整中保留出资人权益的可能性提供了法理依据。中小微企业出资人与经营者合一等特殊属性为原则上保留出资人权益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经由债权人分组表决机制的放弃牵引的对担保权人与劳动债权人等前顺位权利人的特别保护,这种正当性又获得了进一步的补强。  相似文献   

18.
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艳丽 《法学杂志》2016,(6):92-102
对“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有效运行.为了解决破产重整“启动难…运行难”、防止重整计划“纸上画饼”,需要通过确立多元化的破产重整“营运价值”、完善破产重整启动条件、设立专业化破产法院(法庭)、建立执行转入破产机制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顺利启动;同时通过多元化企业重整模式选择、设立预重整程序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最终实现,必须合理选择重整营业机构、完善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法院重整计划批准原则、完善对重整计划成败处置制度.  相似文献   

19.
试论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破产制度由清算主义为主向重整主义为主转变。破产理念也由债务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向债务人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为中心迈进。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也是破产重整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重整计划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破产重整计划制度存有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程序终止,债务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然而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异议债权确定后应如何处理.管理人如发现重整计划存在错误应怎样救济.管理人如何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等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的过于原则.致使实务中面临许多问题与困惑无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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