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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同种数罪处罚原则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同种数罪如何处罚,理论上向来有"一罚论"、"并罚论……折衷论"的观点对立。隐于观点纷争背后的是数罪并罚的刑法目的和根据。确立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是为了明确同种数罪如何适用刑法规范才能发挥刑法机能,达成刑法之目的。在确定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时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为基点,同种数罪的处罚应遵循"一罚并罚依法而定,一罪数罪处罚有别"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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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顶格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顶格刑为死刑,是故,嫖宿幼女罪便有在立法上纵容犯罪之嫌疑,不利于幼女身心保护.从立法上应对嫖宿幼女罪进行完善:如将嫖宿幼女罪归类为侵害人身权利罪,明确其首要保护的是幼女的人身权益;依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完善嫖宿幼女罪的刑罚等级与种类;明确量刑情节,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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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并于2014年8月1日起在全省法院统一施行。
改变传统“估堆”式量刑方法
《实施细则》改变了传统“估堆”式量刑方法,规定了科学的量刑步骤,对每个量刑环节都规定了明确的标准,对量刑过程进行了系统化规范,确保量刑均衡、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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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鑫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15-18
当数罪主刑中同时出现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时该如何并罚,刑法对此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较之并科原则的严厉与吸收原则的纵容,限制加重原则在处理该问题上表现出优越性,应作为解决该问题的基本原则。适用限制加重原则的关键,不在于回答如何在相异主刑之间进行换算,而在于探知对轻罪主刑进行削弱的程度和比例。有关刑期量化这一技术性问题可以从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旨意中得到启示,并借助对重罪主刑与轻罪主刑之间联动关系的考察,从而得到非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刑期的计算公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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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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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立法越来越明显地落后于消防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客观要求"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不合理、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罚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需要采取删除前置条件"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加大对自由刑的量刑力度等措施,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钱文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5):26-36
从行贿入罪规范文本的结构变迁来看,其遵循的是一种以预防为中心的综合治理逻辑:一方面是选择数额加情节的入罪体例,另一方面是采取自由和财产的并罚结构。但是,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犯罪的主观条件也造成了认定犯罪过程中司法裁量的较大弹性空间。相关实证分析和回归模型的结果显示,腐败犯罪治理失衡、行贿量刑整体趋轻以及过分倚重缓刑执行是我国当前行贿罪司法裁判的现实图景。同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部分量刑影响因素功能“缺省”或“溢出”等非理性化风险。面向规范与实践的司法优化,未来应当通过规范文本的前提性修正、监检衔接的制度性保障、缓刑适用的重塑性调整等法治策略,进一步提升行贿罪司法的相对理性。 相似文献
10.
李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59-6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1.
作者在该书《引言》中说 :“犯罪和刑罚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是基于对罪与刑之间关系的某种认识。然而在刑法学中 ,刑罪关系被认为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 ;人们对刑法的研究 ,通常是在确信犯罪必然受到处罚 ,刑罚可以遏制犯罪的前提下进行的 ,总是在对刑罚与犯罪某种自在关系深信不疑的命题下讨论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 ,分析犯罪的性质、形式、个数和形态 ,论证刑罚的种类、目的和适用方式等问题 ,而对这一前提本身并不作专门的、系统的讨论。这样 ,刑罪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内在联系中的一些问题 ,就不能在刑法学中得到回答。”… 相似文献
12.
《湖北社会科学》2017,(10)
贪污贿赂犯罪中"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赋予了情节独立的评价功能,特别是提升了"从重情节"的地位。但实证研究发现:数额支配情节的罪刑配置关系依然存在,情节仍未获得独立的定罪量刑功能,更未补白数额标准提升留下的空白;相反,《刑修(九)》后,贿赂犯罪财产刑虽有所提高,但判处的人身自由刑的刑期大幅降低,对行为人有利的情节适用频率远高于不利情节,背离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犯罪的本质与罪刑关系决定了数额在贿赂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更应提升从重情节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丰富常见的从重情节类型,细化情节适用条件,降低真诚悔罪、退赃等从轻情节的地位,方能求得公平正义,实现严惩腐败犯罪之目的。 相似文献
13.
钟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3):43-52
反腐败立法是我国正在积极推进的国家反腐败体系建设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受贿犯罪立法又是我国当前反腐败立法之核心。我国现行刑事法律中关于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标准及其根据贪污罪入罪量刑条款确定之立法模式,从内容及形式方面均无法完整地反映出受贿罪之罪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贿罪与贪污罪在罪质及社会危害性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更新受贿罪之立法理念,让受贿罪的入罪量刑标准能够真正体现其罪质和社会危害性。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不可交易性,只有能够反应受贿行为本身的各种情节方可作为受贿罪入罪量刑的根据。故受贿罪应当设置符合其罪质特点的独立的罪刑条款,建立受贿罪数额、情节二元入罪标准及以情节为核心的量刑标准。 相似文献
14.
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应当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刑。在犯罪认定时,客观要件之中的“使用”行为不应以置于流通为必要;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予以合理推定其主观上为“明知”,就足以认定其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由于该行为的期待可能性较小,因此处刑时应结合我国针对误收假币后故意使用行为的立法变动情况,对于数额较大的情形原则上只判处罚金刑,而是否侵犯公私财产权这一随机客体也具有影响量刑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从连续犯在各国、地区的立法与司法命运看,废除连续犯是大势所趋;从我国的立法看,承认连续犯没有法律依据;从刑法原理看,连续犯有悖于罪数标准、罪刑相适应、有罪必罚等原理;从诉讼效率看,连续犯并不能带来诉讼经济。所以,连续犯的概念应当予以废除,原属于连续犯的情形应按照同种数罪处罚。同种数罪的并罚,不应适用刑法第69条“折刑合并”的方式,而应当适用“合罪定刑”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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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传销犯罪的迅猛蔓延已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打击金融传销犯罪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造成各地公、检、法等部门对金融传销犯罪的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意见难以统一,常归于普通传销、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下,造成定性不准确、责刑不一致、打击不力等司法困难。金融传销犯罪独立成罪应成为立法的重点之一,从罪名、情节、刑期等全方位进行法律规制,以使这类严重刑事犯罪不再游离于刑法体系之外。 相似文献
17.
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赵延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5,18(1):5-10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界限正确认识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重要保障。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密切相关,而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紧密相联,二者泾渭分明,然而在量刑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估堆”式量刑模式,违反了“同一事实情况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直接造成了处罚的畸轻畸重,从而严重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如何正确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特别是揭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是建立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推进中国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化。 相似文献
18.
谢如程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3)
研究犯罪方法,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合理适用刑法。犯罪方法可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犯罪方法是否构成犯罪要件、对定罪量刑的作用、刑法对其不同表述、复杂程度等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种类。犯罪方法与犯罪行为、犯罪工具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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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中的受贿犯罪包括订明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和接受利益罪和公职人员索取或接受利益罪两种形式。通过对其犯罪构成内容的具体研究,在关于受贿犯罪成立与量刑同请托事项之间的关系、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受贿的数额还是受贿行为以及公务受贿犯罪与经济生活中的受贿犯罪的关系等问题上,对内地的受贿罪研究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霍成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19-22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之间的区分向来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之一,特别是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如何对行为进行准确定性,直接关系到刑法适用的准确性。"两个当场"原则并非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决定因素,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时实施暴力的程度、对象、时间及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的原因等具体情形,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做到罚当其罪。当无法确定当场暴力程度能否达到使他人不能反抗的程度时,应根据"存疑有利被告"的原则,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