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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制定从上个世纪开始讨论,到制定完成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又曲折的过程,最终在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现了立法的又一次伟大进步。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等方面具有深渊的意义。中国物权法的制定是时代的产物,很多的内容规定都是按照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作出的规范,因此中国的物权法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本文中对《物权法》的涵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结合每一阶段物权法的特征对其时代性特征进行了体系性分析,最后对现行《物权法》的立法效果进行了评价性分析。本文的研究主要是为了强化对《物权法》的认识,从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角度来丰富物权法研究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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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提供了民事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不久的将来我国民法典的问世打下了坚实基础,其意义重大、深远.但本文的视角是在微观层面,选取几类百姓日常生活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民事纠纷,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分析运用,以飨读者.这些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未有规定或规定甚少,之所以称"普通民事纠纷"是为了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发生于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以示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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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建设完成了最为关键的部分,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已经构建了核心部分。《物权法》记录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胜利成果,保障中国沿着改革开放道路继续大踏步前进。因此,这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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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将来物与将来物的买卖是《澳门民法典》内一个较有特色的制度,其覆盖面横跨总则、债法与物权法,是财产交易法律制度以及物权变动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澳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继受自《葡萄牙民法典》,但是即使在葡萄牙法学文献中,对该问题做专题研究的也不多见。本文以尝试比较系统的方式对该制度进行论述,并对与该制度有关的一些学说理论进行疏理与检讨。该制度的构成主要是《澳门民法典》中《总则》的第二分编“物”第202条,关于将来物的概念的规定;《债法通则》内第393条关于将来物的给付的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定,第402条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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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体系中没有关于优先权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只是在某些特别法和程序法中就特殊社会关系规定了具体优先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对应否规定优先权制度争议较大,但《物权法》最终对此也未作规定。优先权制度具有国内现有担保制度无法替代的特有功能,该制度的缺失使得一些基本的社会利益尤其是特别债权人的利益难以找到适当的制度予以保障。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规定优先权制度以剔除此立法缺陷,但如何构建和设计该制度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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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就有原则性规定,1982年《宪法》恢复了这样的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制度作了法律落实,是该制度的开端。1994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制定出台,但在其后的实施中暴露出法律规定和实际效果方面的一系列不足。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作出了修改,包括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举证规则、赔偿标准、赔偿金获取、赔偿请求时效等方面。2011年,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对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申请、支付等作了具体规定。行政赔偿制度的新近发展显示了我国行政法治和人权事业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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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的工作中,确定了要制定单独的《侵权责任法》的任务,并且将来要在民法典中作为单独的一编,使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与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继承法一样,具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不久的将来,《侵权责任法》就会面世。那么,正在制定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究竟有哪些特点呢?特做以下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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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体系化的规定。因受"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在构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以及类型化担保物权的制度结构方面,虽有改善《物权法》规定的某些制度的努力,但总体上对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制度逻辑和体系梳理未有实质性的改善,仍普遍存在担保物权规范的制度逻辑不清晰、制度规范缺位或选择失当、担保物权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等诸多问题。民法典草案首先应当摒弃自《担保法》以来我国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以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结构和体系为基础,重构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构造逻辑关系相对清晰的担保物权规范,以完善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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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始,私人所有权虽历沧桑之巨变,却一直是人类财产权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对于个人有尊严的进行市民生活乃至政治国家之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之价值。而在当下之我国,《宪法》及《物权法》明确规定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物权法》并对作为所谓公有制在法律上之体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似乎抛弃了大陆法系以私人所有权为所有权制度之基准的传统,但事实上,私人所有权仍然是也应当是我国所有权制度的支点,只有以此为前提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制度,特别是正确认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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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至今,我国虽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及法制建设上取得了突出成就,但由《物权法(草案)》所揭示的诸多问题看,立法者之思维仍停留于重经验轻逻辑、重实用轻法理、重“诸法合体”轻物权法之私法性的守旧状态。《物权法(草案)》的推迟颁布,为反思物权法的立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只有以私法的观念、裁判规范的特性以及物权法自身的逻辑结构为基础,才能制定一部科学的物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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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担保贷款制度的法律建构——对按揭与抵押的重新审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商品住房贷款中,借贷双方采用最多或最广泛的不是我国民事法律已经规定的6种担保方式而是“按揭”。“按揭”作为贷款融资担保方式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在我国流行20余年,虽有争议,仍日趋兴盛,其作用甚至不止于商品住房贷款。随着建设部等九部委在有关住房贷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正式使用“按揭”这一专用术语,其法律地位已趋明朗。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应将按揭作为我国主要的担保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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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上僵化的频谱监管没有确认无线电频谱使用人的民事权利,不利于电信市场的竞争和技术创新。而《物权法》对于无线电频谱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混淆了"民法之物"和"公物",背离了频谱使用权开放性的改革方向。应当将频谱资源所有权界定为公法所有权,进而将经行政许可获得的频谱使用权确认为准物权,准用民法规范,允许其自由交易,合理设计其取得、期限、内容以及效力,从而增强频谱资源利用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鼓励投资和竞争,激励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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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起源于英美法,而英美法在法律概念、体系构造和思维方式上与大陆法存在很大差别,所以在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法的过程中,必然要遇到如何协调和解决外来的信托制度与本土法律制度冲突的问题,其中,物权法定原则与信托制度之间的冲突尤值关注。结合信托诸种制度的特性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新近通过的《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法定原则与信托法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理念冲突。在新《物权法》背景下,如果在理论和实务上因应得宜,则我国的信托制度不仅不会被物权法定原则所窒息,甚至可以此为契机改变信托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边缘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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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将动产与不动产一并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但考察传统大陆法系各国确定用益物权客体的依据、范围及其演变可以看出: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只是西方固有传统下的特有制度,因其与我国的风俗习惯不相符合,为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所不采。在我国已经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动产为客体的用益物权不仅缺乏现实的存在基础,而且也没有未来的可能性。因此,应当删除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关于动产作为用益物权客体的规定,以使用益物权的概念更为清晰、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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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急需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划分和适当分配。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最重要的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该产品的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对理财产品应实行"监管分业,产品混业"的管理制度,理财产品的品种不宜过多,应推出标准化的理财产品。银行在理财合同中设定的终止区间,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是无效的。在理财产品的质押问题上,应通过行政法规来弥补《物权法》的不足。在理财产品的诉讼中,只有在银行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理财产品的亏损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理财业务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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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所有权在权利性质、权能设置、行使方式、法律保护等方面与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存在重大差别,已脱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的理论构成和立法结构。依公物法的理论看,《物权法》中规定的国有财产可类型化为国有自然资源、国有公共用财产及国有营运资产等,它们分别具有国有公物或国有私物的属性。国家所有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二重性,受私法和公法共同调整,是一种特殊的混合法律关系。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构应当超越私法的传统界域。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置财产权总则,将国家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专章或专节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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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昕杰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69-78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佃"在近代法律转型中纳入到西方民法体系之中,但由于中西法律概念的差异和中国特殊的法律背景,中国传统的"佃"在法律上游离于物权和债权之间,从确认为物权制度中的永佃权到逐渐被适用于债权法中的租赁契约。"佃"所涉及的押租和转租由于已成为地方习惯广泛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当时的经济环境,故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则被基层法院所默许。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