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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中的利益均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地方立法实践中,政府部门在立法中谋求自身利益影响到立法公正的实现。从和谐社会的视野出发,良好的立法应当在各种各样的利益中间谋求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安定团结、和谐共处,促进社会发展。目前的地方立法实践主要通过民主立法的方式来克服部门利益的不良影响,但强调立法机构在法规制定过程中的主导和调控作用更为重要。这要求立法机构完善现有立法机制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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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博弈进入立法领域
追寻近年立法进程,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会发现不同法律或其草案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即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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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利益衡量过程中要对公共利益进行确认和界定,公共利益应当具备地域性、整体性、受益多数性和直接相关性.要对“少数人”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环境利益、商业利益、政府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进行小心甄别,上述利益,有的属于公共利益,有的则不属于公共利益.在地方立法利益衡量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公共利益,这是地方立法应有的利益衡量观.除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外,还要注意比例原则和补偿原则的运用.同时,公共利益优先还有例外情况,个体的基本生存利益要优于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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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听证会的辐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各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由此确立了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与其他传统的立法民主形式相比,立法听证会有着较为明显的优点,如它能使利益表达制度化、利益冲突理性化、立法决策公开化及立法程序正当化、民主化,其辐射作用影响了立法者、立法过程、立法结果以及社会公众等不同方面。全面分析和衡量听证会的辐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这一民主制度的价值,从而更为积极地实践这一民主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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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引入立法辩论机制,颇值得关注与期待。这一机制的重点在于,在立法过程中召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专家、行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就法规内容进行公开辩论。相对于以往一些立法运作,比如发布法规草案来征集公众意见,立法辩论机制可以更为直观地反映不同利益群体(及代理人)的博弈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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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我们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部门利益法制化。许多法律草案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夹带着部门利益和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质量。“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起草问题,与立法水平、行政管理都有很大关系,特别是要受到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制约和影响,法治实践有一个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进步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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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层次高低是地方立法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无法绕过的问题,当体现不同价值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选择价值较高的利益优先保护。一般情况下,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存在一个高低先后的秩序。以对人的重要性的顺次下降为标准,基本利益高于非基本利益,基本利益的排序标准为生命利益、自由利益、生存利益和人身利益;非基本利益的排序标准是更高层次的物质利益和更高层次的精神利益,后者又包括生活舒适利益、生活安宁利益、生活娱乐利益。当然,受利益的时代差异性、文化差异性以及性格差异性等各种因素影响,利益的排序处于基本稳定,又需适时调整的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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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方法,更加注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直接听取群众意见,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使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成为广泛集中民智、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吴邦国委员长的这一重要指示,对于我们在立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提高立法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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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加兵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77-87
维护国家利益既是专利立法的重要目标,也是专利法的必然选择。但现行《专利法》中国家利益条款设置存在语言表达歧义、概念界定不清、用词重复冗余及语词指向不明等缺陷。《专利法》对国家利益认识不清及专利立法规范化意识缺失是造成国家利益界定失范的主要原因。《专利法》中国家利益的规范界定可从立法及司法两个维度展开:在专利立法时,可采用国家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及国家经济利益等术语取代现行分散的不规范的表述;在专利司法时,可通过司法裁判文书或司法解释等形式对"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物质"及"国家秘密"等相对模糊的内容作更为明确的界定,以限定国家利益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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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立法过程并反映自身诉求的重要渠道,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这项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自由辩论和利益均衡环境的构建。当前我国《立法法》已规定了听证制度,有些地方也对立法听证制度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但由于立法听证制度起步较晚,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因素,实践中出现了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法律依据不明、立法听证的公众参与度与公开透明度不高、立法听证的辩论原则未能体现、听证结果的效力不强等困境。为破除这一困境,必须构建统一的地方立法听证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主体、创新立法听证的方式、强化立法听证中的辩论机制、确立立法听证结果的效力以及建立立法听证的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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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19-21
并非所有利益都可以得到法律当然的保护。只有利益的内容成为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时,其合法化才有望成为可能——即升级为法益。法益是立法的唯一指向针,只有抓住了利益价值的分辨原则,才能实现立法、司法的价值目标。法益概念及特征仍在各国法学家探讨之中。国外法益论著颇丰,而我国探讨法益者甚少。为传扬法律活动意义,明确法律活动目标,推进法益观念确立,特作此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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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既要扩大法规制定中包括部门在内多元社会利益主体的立法参与程度,同时也要注意防范一些部门所提出的那些单纯为本部门特殊利益服务的意见和要求,防止异化后的部门利益渗入到地方性法规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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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大多采用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随着部门立法的增多,“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也备受世人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方式的不尽完善。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平衡利益和公众参与机制,加之社会监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溶入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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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本身,也是一门区别于其他法律学科的科学,既具有法学上的专业性,又有实践性强的特点。法规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该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应当充分体现民意,而且立法的过程应该充分体现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委托起草法规仅仅是立法过程的环节之一,在立法的整体进程中,人大的立法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