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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一件惊险的事情,对于生命和财产招致严重的危害.船舶碰撞当然引起刑事或赔偿责任.如果负伤的船舶被第三者船舶救助,并拖至安全地点,又引起救助和共同海损一系列的问题.如果碰撞的船舶属于不同的国籍,而碰撞的地点在公海或在某国的领海,又引起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问题.情形复杂,牵涉的方面很广.本文就下列三点对碰撞的过失责任进行一次研究.(一) 避碰章程的重要性船舶在航行中或停泊中,都应谨慎从事,注意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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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认定过程中,可采用"两分法",即首先运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认定船舶从相遇到碰撞发生的整个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对碰撞事故发生及碰撞损害后果的作用力的大小;然后采用"直接结果理论"和"可预见理论"认定船舶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法律推定因果关系方法则不应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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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的船舶保险条款中碰撞责任条款规定:当碰撞两船没有船舶援引责任限制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碰撞责任的确定适用交叉责任原则.但海上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援引责任限制的情形下是否适用单一责任制却存在误解.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中保险人责任的演算,论证了单一责任制适用的不合理性,并提出了"不完全交叉责任制"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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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本文选题是国家八五重点软科学项目“两岸直航法律问题研究”子课题之一,在我的导师司玉琢教授辛勤指导下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现就主要内容以摘要的形式阐述以下问题:本文以海商法船舶的定义入手,分拆船舶碰撞的概念,从而找出大陆、台湾海商法船舶碰撞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差异。同时以两岸海商法船舶碰撞的规定为主线,着重对船舶碰撞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碰撞中的责任限制,以及船舶碰撞管辖权与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其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冲突的对策和立法建议。一、船舶碰撞概念海上运输使用船舶是其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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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损害与赔偿的法律关系。船舶发生碰撞,应以碰撞前的事实经过和双方所采取的避让为基础,来确定碰撞事故的责任方。过失责任一经确定,就意味着过失方对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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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过失责任认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赔偿损失认定,是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三大核心要点。船舶碰撞的过失责任认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和海上避碰相关法律规定,采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与碰撞责任特别规定结合适用的方式,对当事方的过失责任予以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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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碰撞的定义、概念、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英国法律、相关国际公约和中国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中国法律对于“船舶碰撞”应有的定义与概念,认为只有在船与船之间有接触的情况下才构成船舶碰撞,排除了可能与碰撞相关的一切非接触性的事件,法律准用规则是借用而不是界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扩大解释了法律对船舶碰撞界定的定义与概念,应予修订。指出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保险人不承担所谓的“间接碰撞”引起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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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应当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难点问题,从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船舶经营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论证,提出船舶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舶经营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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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应当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难点问题,从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船舶经营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论证,提出船舶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舶经营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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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碰撞之法律概念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然而,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却存在着船舶"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的争论,并由此导致了对同种事故的不同裁决。从文义解释、法律概念的生成及特征、立法技术等角度,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进行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够明确船舶碰撞的法律概念,对统一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维护司法法律权威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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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责任的承担主体——中美海商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关于"过失船舶承担船舶碰撞责任"的规定在世界绝大多数航运国家都得到了贯彻,中国也不例外。但中国并不承认"对物诉讼",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船舶"本身显然不能成为责任主体。如何具体确定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并没有给出答案,因此这个问题有赖于司法解释的澄清。2008年4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对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司法解释关于碰撞责任主体的规定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针对上述碰撞规定中的相应条文,就以"光租登记"作为光船承租人承担碰撞责任与否的判定标尺是否可取、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是否应限定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承租人这两个问题进行讨论,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美海商法的船舶碰撞责任主体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中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规定的不足,指出美国海商法下的多重可诉主体、直诉保险人制度等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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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香港海商法判例,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案件主要涉及海上货物运输责任限额、海运单的法律适用、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管辖地的选择、船舶碰撞责任等法律问题。这些案件既有实体法律问题,也有程序法律问题,涉及多国法律的选择和管辖地法院的选择,充分体现了海商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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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航海通讯技术的发展,会遇船舶合意避让已十分普遍,但船舶达成避让合意后仍发生碰撞的责任如何划分尚未有明确定论.对该问题拟从法律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从审判实践出发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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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侵权法的发展,必然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创新的制度设计,对船舶碰撞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这其中包括:船舶碰撞行为主体的认定;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碰撞行为与碰撞责任的分离;船舶碰撞三要件说;船舶碰撞的补救原则——救济性;船舶碰撞的救济范围——权益扩大,但不赔偿纯经济损失;船舶碰撞的连带责任——客观共同侵权;人命优位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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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是冒险的代名词,海上有风险,内河也有风险.为促进内河航运的发展和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论海事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的国内法冲突》一文,分四个部分提出并论述了内河海损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建议案,并妥善解决同一国家、同一法域、同一水域不同船舶种类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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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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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碰撞过失责任原则,亦称过失赔偿原则。在船舶碰撞过失中驾驶船舶过失有着更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于法律本身没有作出何为碰撞驾驶过失的规定,国内外的碰撞法学理论多从法律角度进行过研究。故本文用技术和法律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一种新的确定船舶碰撞驾驶过失的要素分析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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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因果关系论述入手,论述船舶碰撞和船舶油污的海上侵权,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并结合法律目的或法律规定,确定海上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在论述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船舶碰撞并导致油污损害的两个侵权法律关系的受害者,存在侵权请求权的竞合,油污受害方对漏油方可选择油污侵权之诉,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选择碰撞侵权之诉,从而适用海商法中不同的侵权法律制度,以体现最大限度地保护侵权受害方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