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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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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划清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是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所讲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是广义的,它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所称的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中所称的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  相似文献   

2.
划分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标准,尽管《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但对其界定仍然是很不明确,没有完全解决问题.近年来,就职务与非职务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等纠纷缘此而起,不断增多.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有些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难以判断.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职务发明与非  相似文献   

3.
面对我国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并立的法律制度和职务与非职务有时盘根错节、藤牵枝连、扑朔迷离、错综繁复而“剪不断、理还乱”的现实情况,笔者尝试提出除了纯职务和纯非职务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外,有没有可能存在着一种亦有职务成份同时亦有非职务成份,即职务与职务共有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有没有一些发明创造技术成果究其归属应该是由个人和单位根据他们在完成该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的过程中的各自实际贡献大小而“论功行赏”、按份共有?如果将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白色,将非职务发明或技术成果喻作黑色,那么,在百分之一百的纯白色和百分之一百的纯黑色之间,是否存在着黑白交融,色彩叠合的灰色地带?有没有可能从理论到实践出现由白到黑的逐步呈现浅灰、中灰到深灰的过渡区域?“职务与非职务共有”观点的提倡者  相似文献   

4.
黄兴 《法制与社会》2013,(25):239-240
当今时代,知识产品成为一项重要的劳动成果,其产权的归属问题,成为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我国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国外相比,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二者的比例仍有些失衡。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是解决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比例失衡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5.
职务发明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是专利法律保护关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对保护发明者的创新积极性有重要作用。本文试图从职务发明的概念分析入手,分析我国职务发明判断标准的局限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问题做如下探讨:职务发明应充分重视职务发明人的重要作用,为职务发明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保障制度和合理报酬及奖励,鼓励发明人的创造热情。  相似文献   

6.
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中的一大难点,是关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认定问题.笔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此略陈己见.(一)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的认定根据发明人所承担的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决定发明的性质,这是确定职务发明的基本标准.所谓“本职工作”,是指与个人从事的工作性  相似文献   

7.
胡朝阳 《法学杂志》2012,33(2):33-38
国家资助项目中职务发明权利配置面临诸多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的规范竞合,其规范适用效果须以其能否有效促进其职务发明权利流转为判定基准,其效率价值实现有赖增进其职务发明权利流转、减小其交易成本、确保利益受损者获得有效补偿,完善其有关制度安排须明晰其职务发明权属的法定范围,完备其职务发明人的优先申请、优先受让与优先实施专利等法定权利,强化其职务发明人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8.
职务发明报酬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中外职务发职务发明人报酬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现行职务发明报酬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专利法》及其相关制度的修订提出些许建议。  相似文献   

9.
朱一飞 《科技与法律》2007,(6):46-50,35
职务发明制度的理论基础应是人力资本理论。职务发明人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是人力资本相对重要性提升的必然要求。职务发明归属于单位是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合理表现。对职务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是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前提。《专利法》必须为职务发明人参与企业剩余价值分配提供必要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专利法颁布之前,对发明创造基本是采取全部归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方式。我国专利法,则在这方面有所突破,规定了专利权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归个人所有。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而非职务发明则归个人所有。因此,我们就需要了解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的界限,以确定发明创造所有权的归属。我国专利法是通过给职务发明下定义来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也就是说,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  相似文献   

11.
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及其判断标准的规定存在若干不足,特别是在立法指导思想和具体法律条文的设置方面存有不合理的地方,不利于促进科技进步,需要加以修改。建议立法树立契约优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对职务发明的权属和利益分配进行约定,改变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二分法”的形式,严格单位对职务发明的举证责任要求,并从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发明人离职、转职和奖励措施等方面对专利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一、问题的提出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其权利归属问题,即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因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只是处理好这个问题,科学地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才能真正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人们创造发明的积极性。准确地判定发明创造的权属在产权保护过程中、专利管理中以及司法判案中都具有重要意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对职务发明、技术成果和非职务发明、技术成果都有明  相似文献   

13.
正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这对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在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之间很难找到一条明显的分界线,但可以划出一条尽可能窄的分界带来。明显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属于带的一侧。从来没有在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研究或生产单位工作过的个人,主要依靠个人力量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带的另一侧。对于非此也非彼的情况,可以规定一个基本原则和解决若干种情况的办法。其原则  相似文献   

14.
职务发明也被称为雇员发明,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明确指出:“必须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建立既有利于激发职务发明人创新积极性,又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实施的利益分配机制。”将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无疑凸显出该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亟待改进和完善。美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成功有效的专利制度,其中的雇员发明制度在激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15.
明确职务发明人权利的前提是科学地界定什么是"职务发明",我国历次专利法规(包括第三次修订草案)都规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享有专利权,这是符合效率原则的,但为平衡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应当切实加强保障发明人的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6.
当职务发明人在两单位任职时,该职务发明的权属问题一直是国内研究职务发明问题的焦点和难点,而科研机构作为特定主体,拥有区别于其他单位的自身特点,目前的专利法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也没有明确针对科研机构的职务发明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当科研人员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或前后任职时,科研机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情况更是错综复杂.因此,有必要假设科研人员在不同单位任职时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形,有针对性的进行问题剖析,一方面充分解读分析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足以合理到权衡各方权利,另一方面结合理论与实证,给出对于科研机构职务发明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正> 在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发明)有着明确的定义。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非职务发明)虽无明确定义,但却有着明确的归属。根据这种规定,人们普遍认为:以发明完成的过程和发明完成所依赖的条件来衡量,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凡依法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就应归入非职务发明的范畴。我国的有关统计,也是以这种“二分法”为基础的。但近两年来,我国不少理论工作者和专利工作者新提出了一种“灰色区域发明”的概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构建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新两个模型,将职务发明创造分为隐性发明创造过程和隐性发明创造的外化表达两个阶段,将职务发明创新分为市场需求开发、发明创造实施和市场需求满足三个阶段,从而论证职务发明创造与职务发明创新的关系,以及职务发明制度的本质、价值及其实现机制,以探求职务发明制度介入的理想环节、方式和程度;分析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以探求职务发明制度与发明活动的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最后提出我国现行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在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方面,日本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经验值得我国借鉴。虽然单位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在确定职务发明奖酬时可视同约定优先适用,但为了保护发明人的知情权,日本法规定,设立有关职务发明奖酬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发明人可以主张适用法定方式确定职务发明对价。采用法定方式计算职务发明奖酬时,我国相关规定要求以专利权的授予为前提,并为其设立了"最低比例",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利,也未充分考虑不同发明创造的价值差异和发明人的贡献差异,对此,借鉴日本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相似文献   

20.
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可否约定?对此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议较大,司法裁判也不统一,并且《专利法》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明显冲突。为厘清这一问题,促进我国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维度进行剖析,指出禁止约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既缺乏理论依据,又与合同自由原则、职务发明权利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属性相违背,还不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因此,建议修订我国《专利法》第6条关于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规定,明确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确定执行本单位任务的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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