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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目前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经济交易的基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有着异于传统纸质合同的特别属性,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性:交易环境的异质性和虚拟性、较高程度的开放性和隐匿性、超越时空的广泛性和实时性、趋于复杂的技术性和动态性、表达内容的再标准化与同质化。上述特性对于传统的合意理论、格式条款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的价值平衡、合同解释和无效规则的适用,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变更条款的效力、侵入性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等均有着指引价值和重要影响。基于网络格式条款的特性及其对规制影响的分析,建议以立法规制、司法规制、行政规制三种主要手段构建体系化规制路径,并以订入规制和效力规制为重点规制内容,从而建立起一个立体全面、重点突出的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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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契约法发展出现的新趋向即格式合同的广泛采用。当前,格式合同已成为一项社会经济生活中至为重要的交易形式,被普遍地适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格式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双刃剑,尽管它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约缔约费用和成本、增进交易安全等价值,但另一方面,使用人以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如果法律不能对格式合同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制,格式合同则可能成为经济上的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为此,现代各国都很注重格式合同的立法。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上表现出对格式合同的不重视和宽容态度。”一直没有单行的格式合同规制法。在《合同法》颁布以前,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主要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海商法》第126条以及《保险法》第17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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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价值冲突:效率与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格式合同中蕴涵的一对矛盾——效率与公平冲突进行分析,倡导建立公平导向下衡量格式合同效率的价值取向,并在此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建立相应的法律规制措施,从而确保格式合同在我国的法律经济活动中发挥自身特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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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格式合同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殊合同形态,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和减损相对人权益的两面性。因此,必须强化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但是,民法规制格式合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应对经济法规制格式合同的具体方式进行积极探索,以不断完善经济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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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广泛存在于在经济生活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公平地位,其权利易受侵害.本文根据国外格式合同规制的法律实践,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出发,尝试提出建立我国格式合同规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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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格式合同的运用日益广泛,格式合同在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霸王条款”盛行严重侵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作为一个弱势集体应当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所以,在法律上对格式合同进行一定的规制是有必要.本文将主要论述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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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危害 ,指出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格式合同规制的不足和缺陷 ,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 ,提出了完善格式合同规制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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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信用户对电信业务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电信用户与电信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电信服务合同作为明确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电信运营商作为合同一方,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单个消费者处于劣势。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着手,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对电信用户权益的制约,并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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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是与复制件相对应的概念,交易稳定、权属登记和证据法对合同的原件往往提出法律要求。凡法律要求电子合同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供或保留的或规定了缺少原件的后果的,在下列情况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电子通信所含信息的完整性自其初次以最终形式,电子通信或其他形式,生成之时起即有可靠保障;而且要求提供电子通信所舍信息的,该信息能够被显示给要求提供该信息的人。我国立法需要在立法体系上做好立法协调和在内容上借鉴《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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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交易特别是场外衍生交易规则与传统民商法之间的冲突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衍生工具作为一种新的合同类型,与传统合同的显著区别在于"当前订约、未来履行",从中派生出特殊的履约风险、缔约风险等一系列新问题。对赌、显失公平等法律争议正是基于衍生合约本身的特性而产生;而通常被称为"衍生交易规则"的一整套制度实际上是市场自发创设的防范履约风险的安排。在此,场外衍生交易与场内衍生交易之间没有本质区别,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需要应对同样的问题。通过还原衍生交易规则背后的法律逻辑,可以构筑一个以"合同"为中心的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的分析框架,容纳从合同效力、履行、缔约到信息披露、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以合同为主要处理对象的民商法应扩张自身的体系以容纳实践中产生的新合同类型,从而为整个金融衍生交易法律规则体系提供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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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有保证合同说、无名合同说、债务加入说和对赌协议说四种学说构造。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上下文看,该条文的内容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将增信措施解释为保证合同。但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其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在结构化金融和信托管理计划中使用增信措施,并不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不需要按照保证合同解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增信措施起到合法的保底作用,也不宜解释为保证合同。即使在一般的金融交易领域,增信措施有避免担保被计入企业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合同各项限制性规则等意义,于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信措施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合同。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证意思表示明显,则当然要适用保证的规则。如果增信措施被解释为无名合同而非保证,也可以考虑类推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则,包括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限制、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以及保证中的债权转让或债务人变更的后果等规则。但是,关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保证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援引主债务人抗辩事由等规则,不宜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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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性违约作为判定非违约方可否享有解除或终止合同权利的核心标准,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对其内涵、构成及形态等几种特殊情况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对违约解除制度作出系统规定的经验,确立类似于毁约性违约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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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是以合同债权请求权为核心、以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群为对造构成的合同权利规范体系。合同案件的推理与分析实质是按照合同权利的逻辑构造关系递进展开的,本文将其概括为合同案件分析的五个步骤。在这五个步骤的安排下,我们得以对合同案件所涉及的重要法律事实和权利关系进行全面周到地审查,这是实现交易秩序和法治的思维形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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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113-118
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其目的在于对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从重打击,其原因在于一般诈骗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更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然而,在两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授权地方制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均高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依合同诈骗罪条款无罪或罪轻,依诈骗罪条款有罪或罪重的悖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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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键合同是格式合同顺应时代需要而产生的新形式。由于它具有快捷、高效、便利、固定以及节约交易成本的特点,在网络时代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发展之初,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网络营运商、软件开发商和经销商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破坏了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原则,因此有必要对按键合同条款进行管制,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同时也关系到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