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扣船令的签发是海事法院行使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集中体现。具有严肃的法律属性、严格的法律效力、重要的法律作用。违反扣船令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扣船的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的扣船令签发后,这些法律特性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被扣船船东无视扣船令应有的“命令”作用,乃至船舶擅自逃离的现象并非罕见。 相似文献
2.
3.
4.
扣船制度是海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一项制度,也是海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欧洲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分,扣船制度在大陆法系中被视作财产保全处分,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发展成为对后世颇具影响的对物诉讼制度。我国《海事诉讼程序特别法》不论是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借鉴了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采取了对物诉讼的优点为我所用,兼顾了我国海事诉讼的实际,又很好地做到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更好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5.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 ,建立了许多海事程序方面的制度 ,是我国海事立法和诉讼程序立法的一大进步 ,尤其是将海事请求保全这一海事诉讼程序中最具特色的财产保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改变了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的局面 ,为切实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与协助海事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海事请求保全中 ,船舶扣押与拍卖是最常见的措施 ,而诉前扣船则是其中的焦点。反担保存在的必要性与如何对其作出合理规定的问题亟待探讨。 相似文献
6.
7.
强制拍卖船舶是海事审判领域的一项别具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海事法院依法对船舶实施保全措施以后,在一定条件下依申请人申请或依职权,经过一定程序,运用司法强制对被扣船实行公开拍卖,获得价款,以备清偿船舶所有人的金钱债务。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下称“卖船规定”),以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强制拍卖船舶法律制度。几年来,依据“卖船规定”,全国海事法院 相似文献
8.
9.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保全申请提出的时间,可以将海事请求保全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对海事债权人来说,诉前保全由为重要,因为如果债务人资信差,债权人债权实现得以的唯一保障──船舶如果再逃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对物诉讼是为债权人提供诉前担保及判决得以执行的基本程序。对物诉讼中通过扣押船舶或其他财产(如货物、运费),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担保,且使扣船法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同时迫使被告出… 相似文献
10.
11.
12.
13.
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担保的性质、效力及执行□李章军在担保法颁布之前,对海事请求保全程序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法律性质及执行等问题,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操作外,几无明文法律可依。现担保法已颁布实施,但海事审判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依然存在着... 相似文献
14.
本文拟就 99年国际扣船公约与我国现有的扣船制度在海事请求范围、可供扣押船舶范围、船舶担保制度和扣船管辖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并提出可供我国的扣船立法和司法借鉴改善之处。 相似文献
15.
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第五章以专章规定的海事证据保全制度是对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完善与突破 ,反映了海事诉讼的内在要求。本文对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 ,重点分析了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制度 ,试图廓清其法律属性 ,探讨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思索其对民事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借鉴意义 ,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6.
(二)预防争议的思维
法律的作用在于定分止争,而律师的特殊作用在于能够运用法律工具防止纷争,这一点在非诉业务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所谓非诉业务,从广义上来讲,泛指除诉讼业务之外的其他法律业务,实践中主要是指尚未形成纠纷,但含有纠纷因素,为防止纠纷而事先采取的预防性法律措施。 相似文献
17.
在海事审判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诉讼保全和海事执行等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又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在扣押、拍卖船舶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忽视了对该船上剩存船用燃油的处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极少涉及对船用燃油的问题。本文拟就在海事审判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时对船舶上剩存船用燃油的处理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8.
19.
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