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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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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目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注册商标还应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将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扩大到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情形提出质疑,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2.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目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注册商标还应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将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商标使用行为扩大到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情形提出质疑,并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数额的认定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计算问题在学界中争议颇多。司法解释中的计算模式所采用的标准并不统一,两种计算模式也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在"已销售"与"未销售"两种情形并存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以一罪论处,并通过犯罪数额折算相加法来解决犯罪数额计算中的疑难问题。犯罪数额折算相加法不仅切实贯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还克服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两种计算模式的弊端。在犯罪形态的选择上,当销售金额达到了追诉标准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既遂形态认定;当销售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未遂形态认定。  相似文献   

4.
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种侵犯注册商标的犯罪屡禁不止,发案率逐年上升。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能够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售出。因此,对刑法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所涉及的罪数形态问题,主要存在“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犯论”、“牵连犯论”以及“实质数罪论”等几种观点。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竞合的场合,存在“一个行为”和“两个行为”的情形。这对罪数形态的判断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在“一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生产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又销售该商品的,成立想象竞合犯;在“两个行为”的场合,即行为人在他人生产的伪劣商品上假冒注册商标后销售该商品的,成立牵连犯。根据罪数理论通说,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都应予以从一重罪处断。  相似文献   

6.
根据“刑事法定性,刑事法定量”的行政犯违法判断模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应当符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对于“伪劣产品”应当进行实质解释,一方面,“伪劣产品”应当违背《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实质要求;另一方面,“伪劣产品”需要具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属性。行为人生产、销售质量合格的产品的行为可能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他人的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140条、146条和1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第140条和149条的罪名应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但需要在刑法第137条和第1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即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此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涉及到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与相关条文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犯罪的七个罪名的认定都与数额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这七个罪名对数额标准的表达方式不尽相同,这与各罪的特点是相对应的。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应采用折算的方法各自计算并按照各自的标准来认定。至于既遂未遂问题,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属于情节犯,不应有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属于行为数额犯,可以成立未遂;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侵犯商业秘密属于结果数额犯,没有未遂。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出现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对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反向假冒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无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但这种行为本身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不能适应我国在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因此,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犯罪化已是形势所必需。  相似文献   

10.
我国当前对假酒犯罪主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予以规制。调研分析发现:假酒犯罪定罪中存在定罪量刑普遍偏轻、对假酒产业链的刑法覆盖不全、销售额和共同犯罪认定中存在偏差等问题;假酒犯罪处罚中存在缓刑适用多数未按照食品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惩罚不力、职业禁止几无适用等问题。对假酒犯罪刑法应对应做如下调适:应加强苏、皖、川、黔等省市对假酒犯罪的司法力度;增加以制售假酒次数定罪;将为制造假酒收购空酒瓶、包装盒等行为入刑;销售50万元以上假酒,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假酒犯罪应按照食品犯罪处置。  相似文献   

11.
传销违法犯罪组织形为营销企业,实为诈财机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干扰直销行业健康发展,素有"经济邪教"之称。近年来,各地相继在打击传规犯罪中取得显著成效,但传销活动屡禁不止,有些地区甚至十分严重。必须深入剖析传销的边界、法律规制,侦查、协作困境等问题,探讨推进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直销监管、健全法律法规等完善之道,进一步提升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成效。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以后,理论和实践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有争议。在规范解释论视角下,以刑法条文为蓝本,以刑法受众的共识为标准,以法律用语的可能含义为限度,以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为架构,通过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和文理解释,将本罪的单位主体限定于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且在必要限度内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自然人主体限定于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工作便利获取本单位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非法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人民利益。对于严重非法传销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立法的现状显得过于苍白,非法传销行为亟需刑法予以规制。我国在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刑事立法中采用了附属性刑法型和司法解释型,应当科学合理地对非法传销行为进行刑事立法,更好地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发挥刑法的功能和价值作用。  相似文献   

14.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各国和地区器官移植法的共同立场,各国和地区立法对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规定在周延性和明确性上不一致,罪名安置的章节位置不完全一致,所设立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行为也不一致.我国立法应该增设人体器官商业化犯罪行为或者新的类别,合理安排章节位置以及促进刑法典、附属刑法之间刑事责任的协调化.  相似文献   

15.
贩卖毒品罪共犯中有三类情形较为特殊:一是如何定性介绍贩卖毒品行为;二是受他人雇佣陪同贩卖毒品的行为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三是购买毒品者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之共犯。对此有必要结合刑法理论予以认真分析研究,以利于准确、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6.
当下,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已然表现为非刑罚化以及适用灵活程序的特性。与此相适应,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也取得了巨大成就,部分改革甚至超越了现有法律的框架。对此,理论与实务界对现行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不同观点博弈背后的实质是当今刑法学界存在的实质刑法观与形式刑法观之龃龉。对当下中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不同观点进行剖析,找寻其应然的理性向度已成为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17.
商品销售行为的特殊在于,由其具有的业务性、日常性、匿名交易性、反复继续性、可取代性等所体现出来的中立性,使行为本身没有制造、增加不被法所允许的危险,故应否定帮助行为的存在,否定帮助犯的成立。不管对方是否具有购买的形式上的资格,从规范的保护目的考虑,在知悉对方的犯罪意图时,销售违禁品的行为丧失中立的性质,成立帮助犯;销售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日常使用的物品,也恶用于犯罪的,应由使用者自我答责,应否定帮助犯的成立;销售一般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的物品,即使知悉购买者的犯罪意图也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8.
拐卖人口尤其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国际上广泛存在 ,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 ,甚至有可能取代贩毒而成为犯罪组织的主要财源。尽管这种犯罪现象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达到如此程度 ,但拐卖人口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公害 ,成为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以新型人口管理模式和拐卖人口犯罪市场消除为核心 ,构建我国拐卖人口犯罪防控的模式 ,是打拐斗争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19.
"城市牛皮癣"不仅影响了城市环境的美观整洁,严重污染了市容市貌,也使一些制贩假证件、假文凭、私刻假印章、兜售假发票等不法活动日益猖獗,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害了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和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要彻底根除"城市牛皮癣",还都市靓丽形象,必须标本兼治,综合运用行政、法律、舆论、教育等手段,动员城管、公安、电信、市民等一齐动手,举全社会之力,打一场围剿"城市牛皮癣"的"人民战争"。  相似文献   

20.
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讲 ,网络游戏玩家账号中的虚拟装备等网络资源属于刑法财产犯罪保护的对象 ;比较目前司法实践对这一命题的否定看法可以看出 ,我国刑事司法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 ,应当进一步协调刑法确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矛盾。此外 ,在成文刑法面临新的社会需求而需要积极解释适用时 ,与刑事立法一样 ,司法适用者应当考虑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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