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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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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刑复核程序在保障被告人权利和打击犯罪两个方面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复核权的归属、程序启动、审理范围和方式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明显的缺隐。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建立以权利为中心的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2.
死刑复核程序中法律监督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审判程序,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野,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构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制度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对死刑复核案件附条件开庭审理.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开庭审理的提起权,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建立复核程序裁判文书送达和审查机制,检察长列席死刑复核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工作联系机制,对统一法律适用的监督.  相似文献   

3.
死刑复核程序因具有限制死刑、防止死刑滥用的功能而成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缺陷抑制了其诉讼功能的发挥。构建以完善刑事诉讼为视角,由控辩双方及被害人启动,基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进行开庭审理,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期间等科学合理的死刑复核程序,增进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功能,加强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实现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之死刑复核程序实行书面审理主义,不仅缺乏外在权力监督机制,也不能满足死刑案件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程序正义要求。基于程序参与性理论与检察监督原则,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具备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之标准,具有充分正当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检察机关应协调好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监督者和参与者的双重角色定位,设置相对应的法律监督机构,充分实现自身职能,遏止司法腐败,实现死刑复核之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5.
对死刑进行司法上的控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实体上的司法控制,二是程序上的司法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后者对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实际作用。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进行有效的程序性控制,应当强化犯罪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专门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工作的刑事专业委员会,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6.
死刑核准权归位于最高人民法院,这个本不应当出现的问题被解决后,死刑复核程序对拥有死刑复核权法院所裁判的死刑案件应否进行复核以及如何复核仍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审判权”与“核准权”分设的特别程序始终未放逐这一立法信念,并以此为进路来设计死刑复核程序,以免死刑核准权被“审判权”架空影响死刑案件的质量。  相似文献   

7.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检察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了保证死刑适用的统一性和正确性,慎用死刑,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具有诉讼性,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履行其公诉职能、法律监督职能,而且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采用合理的方式履行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8.
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不懈的努力,死刑复核权终于回归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回归前后最高院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与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的配套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亟待明确的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及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从死刑复核的启动方式、复核方式、审理方式、审理范围以及参与主体等七个方面进行对策性分析,对我国早日建立起完善的死刑复核制度是有帮助的.  相似文献   

9.
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特别程序,在保障正确适用死刑,纠正和防止发生失误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一程序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死刑核准权问题是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收回死刑核准权;规范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10.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行使监督权的程序,这种监督程序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审判程序及行政程序的不同。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行方式应该采取审判程序模式,即使这种审判模式也有自身的缺点,但在与行政化裁判模式进行利弊比较以后,审判模式仍应该作为设计死刑复核程序的蓝本。  相似文献   

11.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予被告人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强制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无罪推定权、免受双重危险权、申请赦免、减刑权等诉讼权利,并建立死刑延期执行制度,为被告人穷尽救济手段提供必要时间保障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审查机制在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缺位造成我国刑事诉讼的重大结构性缺陷,基于对审前程序中侦控权力运行的制约、为被追诉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考虑,审前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方向之一;审前司法审查的效力范围应当限定为有关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和审查起诉行为;司法审查之主体应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我国人民检察院并不能担当司法审查之职能;司法审查方式可采取事先司法授权和事后司法救济的结合;其具体程序可按照司法授权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和公诉审查程序分别设计;此外,为实现人权保障和犯罪追究的协调统一,司法审查相应例外规则的确立也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不方便实践操作,适用标准难以做到统一,罪名范围过宽,存在不平等的现象。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对死刑条款具有合理性;确定死刑的对象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适用应适当考虑民众因素。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是未来努力的方向;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确保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4.
在重新审判"发回"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5.
死刑复核程序在慎用死刑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慎用死刑方面,除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好地对死刑案件发挥把关作用外,更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为基点,对于死刑案件进行“双向延伸”层层把关,即既要“向前延伸”,注重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程序设计和依法适用,同时又要“向后延伸”,关注死刑复核程序之后的程序设计和权利赋予。  相似文献   

16.
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保证死刑准确适用的一道警戒线。传统的书面审理方式有许多弊端。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死刑复核程序需要摒弃这种审理方式而转向开庭审理。为此,就需要对机构设置、当事方参与和程序运作等问题作出统一规划和合理构建,以合乎程序正当性之要求。  相似文献   

17.
在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关系到罪与非罪、量刑轻重、事后赔偿数额等重要问题,需要进行细致、严谨的审查。作为一种证据,审查应当从程序及实体上进行,确保其能够真正客观体现事故的全部内容。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鉴定人员的出庭也给交通肇事案件的公诉工作带来了新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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