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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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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送起诉与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监察案件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前者系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置类型。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组成部分的审查起诉权,在事实上与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权形成了监督制约关系。移送起诉的案件应符合基本的构成要件。对“互相制约”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保障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实质化、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构成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为解决法法衔接的问题,应明确监察规范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中的可适用性。基于受理审查和公诉审查的二元界分,检察机关在不同阶段的审查机构、内容和后果也不尽相同。在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的取证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监察与司法的部分衔接程序。其中,立案程序的缺失导致强制措施的启动缺乏正当性,不利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诉讼程序运转的自洽。未来的司法解释中应确立“形式立案”,即以受案代替立案,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再进行立案前的实质审查,但须明确受案具有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在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上,立法采用了“留置+先行拘留+强制措施”的模式,其中先行拘留具有过渡性,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才是对接留置的最终措施。但立法上对于留置转先行拘留后最终可否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缺乏周延规定。依据案件系属理论,对于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情形,系属关系并未消灭,案件仍系属于检察院,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应当继续沿用之前的强制措施,并继续保障辩护人的相关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3.
在以刑事强制处分作为程序变更效果的监察措施运行过程中,其可因监察调查程序的特殊性而在调查终结前欠缺必要的刑事司法审查环节。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未明确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可对监察措施的审批与执行进行司法审查的权限,这阻却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功能实效的发挥。以大陆法系强制处分的法定主义与令状主义为理论观照,强制处分的司法审查乃属法律保留事项,在司法保留与法官保留的语境下,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变更监察措施为刑事强制措施应遵循强制处分的适用规律。立法应保留将监察措施变更为轻缓刑事强制措施的处分空间,审酌实践中职务犯罪具体案由、证据收集情况及量刑期待等因素,细化完善留置期限类型化设定。同时,以留置为典型,监察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审查应遵循"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程序相称要求。  相似文献   

4.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3条规定的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之一。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归案后如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及到对该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是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3条规定的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之一。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再次归案后如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及到对该犯罪嫌疑人适用何种强制措施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工作,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自此,以刑事案件为载体,完成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衔接、监察程序向司法程序的转化、监察权力与司法权力的配合。但是由于两阶段工作各有侧重,《监察法》与《刑诉法》两部法律立法考虑各有不同,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磨合,其中刑事案件的主体证据在两个阶段转化的过程中,问题较为突出,且会长期存在于监检衔接工作中,这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审查人员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2016年以来,法学界围绕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成果集中在以下方面:留置的运行应遵循比例性和人权保障等原则;留置条件的"严重职务违法"利于高效反腐也有不公之嫌;留置的批准程序高度封闭,应适度外部化;留置场所应设于制度与设施完备的看守所;应构建针对留置的诉讼救济、监察赔偿与律师帮助制度;检察院可在提前介入阶段监督留置措施;留置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阶后的"先行拘留"措施不甚合理;补充调查期间不适用留置,符合法治理念。但是,现有研究成果仍然存在独创性与实践性的缺憾,学界应予以深耕。  相似文献   

8.
1、主动向审查起诉部门介绍案情。为使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尽快地进入审查起诉的程序 ,侦查部门应在案件卷宗移送的同时 ,详尽地将案件的来源、侦破过程、犯罪嫌疑人的综合情况 (如性格、特点、认罪态度等 )、本案涉及人员的情况、有关证据等情况向审查起诉部门作介绍说明。因为上述内容的部分细节 ,并不一定会在案件卷宗中完全反映出来 ,如果能事先详细地说明 ,审查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员就可以结合案件的内容尽快地对案情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从而有利于审查起诉工作的展开。应该强调的是 ,这种介绍必须实事求是 ,客观全面。不能作片面的、断…  相似文献   

9.
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是指针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一定的原因而将案件撤回的行为,其方式包括公安机关主动撤回和检察机关建议撤回。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它亦成为公安和检察机关尤其在处理棘手案件时都欣然接受的一种结案方式,其适用量远远超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公诉机关这种值得质疑的建议撤案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救济权和求偿权,也导致了检察机关监督权和公安机关个案复议、复核权的丧失,使得个案处理上在公正  相似文献   

10.
监察调查程序采用的是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单轨调查体制,可能会导致监察机关在采取职务犯罪调查措施时,与刑法上的自首制度存在规范上的不协调。在现有的职务犯罪自首情节认定过程中,监察程序采用职务违法犯罪一元化调查模式,造成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的刑罚适用在自首成立条件上的非对应性,故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要件,通过刑法解释予以修补。在《监察法》实施生效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成立条件应为:职务犯罪事实或犯罪分子在未被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宣布采取留置措施时,向监察机关如实交代自己主要职务犯罪事实;在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留置期间,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相似文献   

11.
监督目标的同向性、监督对象的特殊性、监督优势的互补性使得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构建具备了现实基础。构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应坚持权力独立行使、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等一系列原则;应在确保程序公正、实体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打击腐败犯罪效率的最大化;应以权责明晰、运转顺畅、程序规范、权利保障为构建标准。具体到操作层面,构建监察与检察协调衔接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确定刑事立案的主体及时间节点;明确监察机关级别管辖的范围;规范留置措施的适用以及完善逮捕后讯问、换押、线索移送等其他技术性细节。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羁押制度中存在的违法羁押、超期羁押、一押到底等问题,与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缺乏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一定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权。检察机关如何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情况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本文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尝试探讨审查起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以期实现案件办理过程中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现阶段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宜侧重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申诉、控告的案件.审查的重点是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等是否确有错误,具体执行行为是否合法.检察监督的方式可以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刑事调查.设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运作机制时应该以现有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为基础,并注重相应保障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4.
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牢固树立四种检察司法理念:司法人性化、司法高效、司法民主、司法中立.检察职能实现方式的转换应当从慎用逮捕、刑事和解、起诉便宜、社区矫正等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职权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存在很大的差异,从而影响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作用的发挥。应当比较借鉴国外的制度修改完善我国检警关系、检察机关自侦权、起诉裁量权和公诉变更权,并确立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与否。文章以基层司法机关工作者的视觉,分析了当前监督工作的重点、难点,主张基层司法机关应强化监督意识,敢于自我监督,并加强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民主宪政思想,我国未来检察权外延应当包括有限的侦查权、完整的公诉权和完善的监督权.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应当科学配置检察权,还特别需要加强检察权内部的相互制约.  相似文献   

18.
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将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直接合二为一集中赋予公诉人员,这种制度设计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破坏了控辩式庭审的对等性原则,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和独立裁判权。应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对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的诉讼活动独立进行全面的监督。  相似文献   

19.
新刑诉法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幅度修改:一是细化了逮捕条件,二是改革了审查逮捕程序,三是延长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的时间,四是提出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五是明确了捕后将嫌疑人、被告人送看守所羁押应及时通知家属。正确理解、适用这些规定,对于贯彻新刑诉法关于逮捕强制措施的司法改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构建相关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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