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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司法实践效果看,侦查程序中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还相当有限,由其承担的辩护职能的运转还不顺畅。这与立法关于侦查程序中律师权利的配置缺陷不无关系。律师在侦查程序中已有的权利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其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应结合侦查程序的特点进行适当扩张。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司法改革为刑事制度提供了更为完备的空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进一步规定律师可以介入审判前程序,特别明确了在侦查程序中,律师拥有辩护人的地位,并且律师可以向侦查员、审查批捕及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发表辩护意见,这些规定对刑事司法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使刑事辩护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一、审前程序简论(一)审前程序的特点。按照我国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审前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程序。①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事审前程序在我国主要指刑事案  相似文献   

3.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律师帮助得到加强,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不明确、法律援助范围狭窄、援助申请程序繁琐以及律师资源不足等问题,使得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实际上无法获得有效、充分的律师帮助。鉴于此,有必要对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帮助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赋予律师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阅卷权明;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先援助、后审查";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允许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介入侦查阶段。  相似文献   

4.
浅谈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打破了侦查的封闭性,进一步平衡了侦查阶段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但是,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的行使作了很多限制,仅赋予侦查阶段律师一定的会见交流权,没有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查阅侦查案卷材料权、调查取证权,使律师难以真正介入侦查程序,难以发挥辩护作用,导致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虚化。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实现,笔者就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度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顾永忠 《法学家》2006,(4):85-93
为使死刑的判处及执行做到万无一失,加强死刑案件的辩护是诸多保障、控制措施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首先,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应当保障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立案侦查起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建立讯问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制度;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介入有关侦查活动的权利;其次,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确立并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和审理方式相适应的辩护权;最后要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辩护人的执业素质和辩护技能.  相似文献   

6.
随着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观念的不断加强,国际刑事司法规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也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与之相适应,各国刑事诉讼中,也普遍对犯罪嫌疑人在羁押中与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予以实际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  相似文献   

7.
正我国2013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只承认律师从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作为辩护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为适应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律师辩护普遍性的世界发展趋势,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将律师审前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往前延伸至侦查阶段。随着我国律师审前阶段辩护人身份的确立与完善,其在该阶段的重要价值和  相似文献   

8.
依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介入刑事诉讼,并享有诸项权利,包括: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变更或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等。应当承认,允许律师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上述权利,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但同时更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与国际刑事诉讼的标…  相似文献   

9.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律师的概念、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将侦查辩护律师写进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体现了国家司法活动追求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是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也给侦查机关案件侦破带来全新挑战。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加大了证据收集难度,对办案程序的合法规范、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加大侦查办案成本。侦查机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刑诉法和司法解释对侦查辩护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好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0.
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相似文献   

11.
新修订的我国《律师法》扩展了律师在审前程序中享有的辩护权利,然而,辩护权运作的实践效果却不甚理想,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以及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依然没有真正解决。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其原因在于新《律师法》尚存在不足,主要体现为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不明确,缺失合理的辩护权利救济机制以及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律师法》,明确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以辩护人的地位,建构合理的救济机制,协调与《刑事诉讼法》的内在冲突。  相似文献   

12.
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制度。近年来,司法改革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以下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充分介入审判前程序,律师介入刑事审前程序的法律规定使刑事辩护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一、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审前辩护权及程序保障机制(一)刑事审前辩护权的发展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法律第一次允许律师介入刑事审判前的程序,辩护律师可以参与审  相似文献   

13.
修订后刑诉法涉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修改主要是完善证据制度;加强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完善辩护制度;完善检察机关侦查措施;补充修改了强制措施的规定;以及加强对侦查活动中不规范行为的监督。这一修改突显了刑诉法作为"小宪法"对人权保障这一重要指导原则的体现,特别是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完善,允许律师参与侦查程序,并赋予多项重要权利,这是一个重大突破。修改的原因,一是侦查人员不可能全面地兼顾侦查程序的双重目的,即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和排除无罪的嫌疑人、  相似文献   

14.
在中国的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存在一种"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律师把庭审环节当成辩护的主要场域,甚至唯一场域,而忽视庭审外尤其是庭审前的辩护活动。审前既不与检警机关设法沟通,也未能说服其作出任何有利于己方的决定;庭审辩护又以宣读根据卷宗撰写的辩护词为中心。这一模式的形成,与审前制度空间的局限、刑事辩护理念的偏差、审前辩护技能的欠缺有着紧密的关系,并导致了诸多消极的后果,尤其是辩护效果不佳,无法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也难以及时地促使检警机关自我纠偏。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审前程序的辩护人地位,使得部分律师日益重视"辩护前移",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要让中国律师彻底走出"唯庭审主义"的辩护模式,实现有效辩护尤其是有效果的辩护,至少还应从检察机关的审前定位和办案方式的诉讼化、律师权利的增设与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管和值班律师的定位等诸多方面,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乃至刑事司法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究竟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人们在认识上并不是十分清楚;立法上,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亦存在着很多缺陷和不足。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审判程序的辩护中,而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律师的作用相对薄弱。为强化审前程序中律师的作用,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加民主、科学,2006年12月15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  相似文献   

17.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律师辩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项改革以庭审实质化为重心、以案件繁简分流为配套,辩护律师的作用首先体现在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程序选择,并且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但简易、速裁程序的大规模适用压缩了律师的辩护空间.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刑事法律援助在案件范围上的全覆盖,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与及时,但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则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庭审实质化改革与律师辩护相互促进,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尤其需要保障辩护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调取新证据的权利以及在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制定基本证据标准指引,有助于强化律师辩护的可预期性,但应防止因司法僵化制约律师辩护的有效性.应注意从提高律师辩护率、加强律师辩护功能和提升律师辩护质量等方面促进律师有效辩护目标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18.
一、控辩平衡:侦查程序改革的重要目标自1979年刑事诉讼立法以来,控辩平衡一直是侦查程序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1979年的立法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只能通过自我辩护对抗侦查机关。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有所进步,犯罪嫌疑人从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控辩严重失衡的格局有所好转,但未根本改变。由于犯罪嫌疑人不能获得法  相似文献   

19.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律师介入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时的律师既不是辩护律师,也不是代理律师,只能称其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委托权、知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等。从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很有必要扩大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范围,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权,取消"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周以婧 《行政与法》2014,(3):116-121
律师职业自产生之初就与正当程序有着紧密联系,正是程序正义赋予了律师职业以内在的价值追求.但现今的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却处境尴尬:他们参与刑事辩护率低迷;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难以保障;有时深受社会公众与媒体舆论的怀疑、攻讦,甚至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一系列问题表明,刑事辩护作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正日益失去其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意义和作用.因此,要突破律师现今面临的种种困境,必须在现念上和制度上进一步落实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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