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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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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中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赋予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内容。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吸纳到民事诉讼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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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笃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至119条规定了法院及当事人于审理前所进行的准备活动,但是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审前准备程序,而且审前准备活动也不存在程序上的法律效力。本文为叙述方便,暂将其界定为审前准备程序,以便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联邦规则》)中规定的审前准备程序做一简略比较。一、诉答程序在美国,诉答程序(thepleadingprocess)是对抗制诉讼程序的第一阶段,它与发现程序等一起,构成美国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pretrialprocedure)。它由原告的起诉和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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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一、自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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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规则,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以实名的方式进行诉讼。不过,崇尚实践理性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有时许可当事人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诉讼。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中应记明当事人姓名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法应该规定当事人具有匿名诉讼的权利,法院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在当事人匿名和公开其姓名之间权衡利弊以决定是否同意当事人的匿名诉讼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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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与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通过的,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范作了修改。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持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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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承认当事人陈述具有独立的证据地位,但由于具体制度安排存在缺失,导致该类证据的应有功能在民事诉讼中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设定当事人到场及陈述义务,规制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方法的程序运作,可充分挖掘和发挥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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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审前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重要诉讼阶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对审前程序的相关制度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零散,不成体系,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又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情况不一,法官的理解、认知能力不一,导致在实践中操作也不一致。现在各地法院摸索创新出的许多民事审前程序规则实际上带有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困惑:既不能保持已有的审前程序的正当性与效率性,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规范、统一审前准备程序,改变诉讼拖延和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规定散乱、执行标准不一的状况,是民事诉讼制度从改革走向完善,从宏观到微观的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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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分析及功能 1、审前准备程序对保障诉讼公正的价值 民事诉讼是对立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讼,这种争讼关系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反映在民事诉讼法上的双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应该是平等的。民事诉讼的理想在于实现公开、公正、对等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实体公正尽管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但却不是叮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追求的目标,实体公正必须是在程序公上的制约下最大限度的实现其价值。所谓程序公正,即要求审判者以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为前提,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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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通过规定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通过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任务,从而保障我国民法、经济法、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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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准备与程序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问题透视之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设立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创设了一套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其目的是体现诉讼的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与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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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为加快诉讼程序的推进,保障出席的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民事诉讼法》应对当事人的缺席进行规制。厘定当事人缺席的基本性质乃科学规制当事人缺席的逻辑起点。出席庭审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不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缺席即为当事人对其应尽的诉讼法上的负担的不履行。为因应缺席的基本性质,《民事诉讼法》应区分对待一方当事人缺席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进而作不同的规制。一方当事人缺席时,基于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应对缺席的当事人课以相同的诉讼上的不利益。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除裁判成熟可以裁判外,受诉法院通常只能裁定延展期日甚至中止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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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公布及施行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其内在的程序价值,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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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事证据发现制度的构建——一个比较法视角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证据发现制度作为审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规范当事人收集证据,以及防止证据突袭和促进当事人和解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构建中国的民事证据发现制度,无论是在基本模式的选择上,还是在证据发现范围、发现方法和立法形式上,以及在制裁处罚措施的确立上,不仅应考虑到与整个民事诉讼体制的协调,而且更应注重从民事诉讼特有的对抗性、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诉讼成本等角度,科学的设置相应的证据发现规则和对于违反证据发现行为的制裁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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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审前返还刑事涉案财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一旦出现返还错误就很难通过合理途径追回涉案财物以弥补国家遭受的利益损失.完善我国的审前返还制度,一是应当合理限制可审前返还的情形,尽量由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二是改革审前返还程序,降低返还错误的可能性与疏通救济途径;三是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相应修改,使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四是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确保审前返还制度的功能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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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2,(3):16-20
美国民事诉讼事证开示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证据的准备阶段。其内容规定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第26——第37条。该程序功能为:发现争点、审前查证、保金证据、防止突然袭击和促进和解,长期以来,由于该程序的被滥用、而使诉讼滞延,造成纠纷久拖不决,在经过1980年、1983年的改革,特别是1991年的诉讼机制改革后,该程序收到了促使大多数案件在审前准备阶段即和解解决的效果。从而使以往完全对抗的当事人逐步趋向于协同发现案件真实,并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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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弥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定的不足,为我国民事审判实践提供了一套系统完整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但是它是在"当事人主义"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过分强调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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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新证据作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44条将“新的证据”定义为原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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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新的证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证据”的规则是证据规则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可以界定新的证据的含义及其特点。新的证据的排除和认同要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和情形来进行。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抗辩。此外,由于提交新的证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要根据公平原则,在符合一定条件时,由当事人分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