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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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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日,从报纸上得知,有的省对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红头文件进行前置审查,就是由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所属部门已经审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公布之前,先要经过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以确保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这一做法的初衷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从实行的效果上看也确实起到了这样的作用。但是笔者还是有一些担心。这些担心主要集中在三点上:  相似文献   

2.
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存在认知分歧,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面对学理与实践的争议,回归法律规范本身,从规范层面上厘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内涵与维度,应当是分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逻辑起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应当采用实质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即形式合法以及明显不合理,并排除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审查以《行诉解释》第148条为基础,可以从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个维度展开。反观司法实践,《行诉解释》第148条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规范层面的具体化,仍有拓展的空间,可以借助于兜底条款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都提出明确要求。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至关重要,任重道远,更须积极作为。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  相似文献   

4.
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可以申请审查。这是厦门首次建立"红头文件"异议制度,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真正将"红头文件"纳入社会监督视野下。  相似文献   

5.
在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性的司法审查上,当前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依据与不抵触”和“合法性要件”两种主要框架,但这两种框架未能回应实践中规范性文件的复杂性,且与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功能之间存在错位,导致审查标准僵化,不能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引入审查强度视角,形成更加全面的审查框架。对此可区分为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来源与权力行使两项合法要素,法院在这两项要素上分别存在强弱不等的审查强度,进而形成对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四种基本态度:“强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强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强权力行使”“弱权力来源+弱权力行使”。法院在这四种态度中具有不同的关注重点,并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不同的合法性要求,可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活动。  相似文献   

6.
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正式确认了法院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狭义合法性审查与广义合法性审查两种不同强度的审查模式。我国法院目前对于不同深度的审查标准的运用较为随意,缺乏客观化的标准,导致在审查上位法依据不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时司法与行政权界限的模糊。在理论上,能够影响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强度的因素包括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授权、功能、政治责任、形成方式和规范领域等等。这些因素可以通过包括制度权威和理论权威在内的权威性概念获得解释并被赋予合法性的内涵。基于这一"权威性"的理论框架,有关司法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同层次的模式可以得到初步建立。  相似文献   

7.
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复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强化现行的备案审查体制的同时,应加强行政复议法确定的案件性主被动审查机制。案件性的审查能够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带来足够的审查来源。该种制度在功能、价值、制度运行基础方面均存在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不尽一致的地方,完善该制度能够填补现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空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制度途径。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是以主动审查为基础。公报案例陈爱华案为主的相关案例抽象了"一般审查—适当评价—选择适用"的处理规则。华源公司案为附带审查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审查力度提供可能,体现为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展开形式主体、职权、内容要件等多方面审查;裁判文书中以《决议》形式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法性判定,监督功能及司法能动性进一步提升。该案为如何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了良好借鉴。同时,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处理建议、结果公示制度亦将为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功能最大化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21,(3):35-4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体系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部件和关键元素。然而,法律与法律、法律与实践、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规定并不统一,个别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从而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功能的正常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具有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人民权益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四大制度功能。从实现制度功能需求出发,合法性、合宪性、政治性和合理性应当成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四大审查标准。这四大标准既各具独自丰富的内容,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一个统一、科学、完整、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10.
2014年,湖北襄阳老河口市公民李建生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提请审查鄂政发〔2009〕46号文件和〔2014〕12号文件的报告》的审查建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接受登记这一公民审查建议.次年1月,湖北省人大提出了对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时书面回复李建生.《法制日报》当时以"首现公民提请人大审查'红头文件'"为题予以报道.时隔两年后,今年3月,有群众到湖南省资兴市人大常委会上访,反映该市文体广新局等四部门下发的网吧审批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审查.资兴市人大常委会立即督促政府自查,政府经认真审查,发现该文件确实存在程序、内容违法等问题,最终废止了该文件(详见《人民代表报》2017年7月13日新闻专版《资兴人大盯紧政府"红头文件"见实效》).这是笔者搜集到的两起关于公民提请审查"红头文件"的案例.  相似文献   

11.
规范性文件“能否一并审查”是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的先决问题。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可将司法实践中规范性文件不予一并审查的类型划分为基础性要件缺失、附带性要件缺失和例外情形等三类,每种类型都包含多种情形和不同判断要素。法院应当采取更加积极宽容的态度,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一并审查的范围。对于不予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应当在区分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认定标准明确界定规范性文件排除审查的范围。应当赋予第三人一并审查的请求主体资格,并明确当事人延迟提出一并审查请求“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对于不予一并审查例外情形的认定,应审慎对待,严格约束法院司法裁量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2.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制定或者修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制定程序的规章43部.设定"红头文件"有效期限、定期清理、前置审查等措施,正在各地相继施行. 政府规范性文件,被老百姓称为"红头文件",是政府为管理某类事件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文件,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3.
作为附带审查对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与所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依据关系,这是合法性审查的前提。但司法实践中遇到了形形色色的情形,产生了对依据关系如何认定的司法争议,也反映了对依据关系认定的复杂性。出于对规范性文件有效监督和司法校正的目的,法院应当从更为宽松的角度来认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关系,只要该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无论是直接依据还是间接依据、形式依据抑或实质依据,无论是被告承认的依据或虽不承认但实际作为依据等情形,法院都应该作为依据来认定,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相似文献   

14.
规范性文件在诉讼程序中有两个不同面向:一是裁判者必须在众多的规范性文件中选择适用与本案最为关联的法律规范;它是司法过程的本质要求,无涉政体形态。二是规范性文件如果违反上位法,法律如果违反宪法,会产生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合法性的审查要求;由于政体差异,各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均不相同。如果不严格界定两个不同面向,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修改,都必然混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进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法院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检察机关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案件,应依职权启动,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方式予以监督;对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法院应审查而未予审查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可审查性认定错误,没有导致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以及对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法院在裁判生效后没有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提出检察建议。  相似文献   

16.
长期以来,政府及职能部门发布政令的主要方式是下发 "红头文件",它承载的应是代表一方百姓根本利益的政策或决 策,而且这些政策或决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 权威性和严肃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 门将"红头文件"作为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通 行证",其代价是践踏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和 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 违法"红头文件"知多少 2002年,安徽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显示,该省行政 机关"红头文件"有一成不规范。2002年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在 审查全省17个地、市和省政府部门机构报送备案的232件规  相似文献   

17.
马岭 《财经法学》2016,(3):34-45
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备案有狭义(主要指形式要件的审查)和广义(还包括实质要件的审查)之分,实质性审查又可分为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备案方在审查后有建议对方修改权(《立法法》第91条首创的柔性纠错机制)、直接修改权和撤销权。后二者在宪法上表现为'改变或者撤销权'及'撤销权':撤销权适用于同级人大和政府间、人大内部的上下...  相似文献   

18.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应该在启动机制、程序机制、协调机制、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启动机制中应加强公益性规范性文件启动机制;程序机制中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机制;协调机制应在地方人民代表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法制部门)之间设立法定的协调沟通机制;责任机制中应加强首次审查组织的责任追究和规范制定机关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再次审查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即需要对相关责任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19.
常景智 《政府法制》2014,(22):30-30
去年以来,河北省廊坊市以规范性文件程序制定、文书制作、档案管理为着力点,以实现制定程序的规范、文书制作的统一、档案管理的科学为落脚点,不断创新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实现标准化。  相似文献   

20.
《政府法制》2008,(20):64-64
“各地区、各部门凡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交南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还是辽宁省沈阳市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而建立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怔审查制度中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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