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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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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胎儿的准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胎儿是一种人类生命,但又不是人;其不具有现行法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又必须享受一些权益的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人格地位,民法理论素有争议。胎儿属于准法律人格者。准法律人格即非完全法律人格者亦非完全无法律人格者。它是法律立足于胎儿的生命特质、胎儿保护的价值理念以及民法人格制度的立法逻辑所作出的人格定位。准法律人格者享有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殊的人格利益及其权益保护规则。  相似文献   

2.
夫妻法定财产制原则上产生直接财产变动效果,会对财产法上具体财产变动公示规则产生影响。即使对于那些能够进行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来说,身份表征与财产上的共同共有表征在功能上也无法相互替代。具体财产上的共有公示虽然无法表征婚后所得共同制,但其仍然具有独立的价值,能够产生完整的公信力。对于不能进行准共同共有表征的财产,除强化利用这样特殊的法政策考量外,应一般性承认处分限制。夫妻约定财产制虽然具有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果,但其完全无法进行公示,只能依赖善意规则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所生财产变动应当依据财产法上的规则进行公示,但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合理信赖,公示所生公信力会被削弱。基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变动并不存在公示障碍,但公示所生公信力亦会受之前婚姻关系的影响。在确定夫妻实施的财产法律行为所生财产变动公示效果时,第三人对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归属效果的信赖并不具有当然的优先保护地位,否则会反噬婚姻关系当事人的人格。父母子女关系本身并无共同所有效力,不能作为削弱财产变动公示公信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3.
共有推定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特有的立法例,其传统来自司法实践中的民通意见.源自域外的共同共有"类型强制"学说,对共有推定规则的解释力不足,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中国法语境下,应扬弃共同共有"类型强制"的观点,明确共有关系可以由共有人自由约定.共有推定规则是以填补共有人意思表示缺陷为目标的法律推定,非法律拟制;"家庭关系等"作为除外规定,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性的.共有推定规则的转向对共有关系定性以及"一般共有"的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民法典时代应加强对共有推定规则的本土化解释,以便有效回应本国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4.
商标权共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泽 《知识产权》2003,13(1):33-37
商标权共有或共有商标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就同一商标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制度。共有商标权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如合同转让、继承、企业合并等。因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形成的商标权共有为法定共同共有。因当事人的合意形成的商标权共有,其性质由当事人合意决定适用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当事人对商标权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当事人能够证明是按份共有的除外。在共同关系解除时,共有商标权可以通过权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共有人可以将其所持份额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5.
一、共有知识产权的独特法律特征: 共有知识产权,就是当事人各方就某一研究开发项目或创作题材共同合作,相互协作或达成共有约定基础上形成的无形财产的共有,即对知识产权的共有。共有知识产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独特的法律特征: 1.主体多元化。共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个主体不可能形成共有。只有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某一知识产权享有权利时,才有可能构成共有。 2.排他性。共有主体的人格和个数一般没有限制,但要成为共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是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的当事人;(2)是共同研究、开发的当事人;(3)是接受他人委托,从事研究的人;(4)是提出研究课题,并  相似文献   

6.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司法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的现象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公司人格否认规则作为规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这种“公司问题”的有效措施,有关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本文拟对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要件和程序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有所裨益。一、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要件公司人格否认规则,是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  相似文献   

7.
共有法律关系的效力包括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在共有关系的外部效力上,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皆由共有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按份共有人对第三人享有不可分债权,而共同共有人则对第三人享有共同债权。共有关系的外部效力包括两种例外情形:法律另有规定或第三人与共有人另有约定。在共有关系的内部效力上,按份共有人之间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但由于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潜在的份额划分,当共有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以共有物之外的个人财产承担补足清偿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时,享有向其他原共有人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8.
姚辉 《政法论丛》2008,(2):47-52
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9.
雷金牛 《法学杂志》2014,(3):126-137
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为了遏制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英美法国家系列判例发展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继而这一规则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确认制度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然而,在隐名投资人滥用公司人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因为隐名投资人并非公司股东,即便刺破"公司面纱"亦无法追究隐名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必须再次刺破隐名投资人头上的第二重面纱——名义股东面纱,以追究隐名投资人滥用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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