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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是国际法院适用法律的规定,国内外学者视其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文本。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初级法性质决定了司法路径呈现国际法表现形式的正当性,国际法院的身份地位加深了国际社会对第38条的认同,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在百年以来创造并传承着第38条作为国际法渊源权威文本的国际法知识。由此,权威的国际法渊源话语文本形成,其价值在于开启认识国际法之窗、塑造国际法渊源理论体系的基础、提供国际法渊源论辩的语料。经过百年的国际社会流变和国际法发展,国际法的其他表现形式没有涵盖于第38条,因而,第38条的文本具有滞后性,国际法渊源的范畴存在拓展的可能。修改第38条是过于理想的解决方式,将其他规范置于第38条中解释而赋予第38条新含义但超出了条文的深度和广度过于牵强,而国际法职业共同体以第38条为中心、第38条之外其他规范为外围,建构国际法渊源体系。这些尝试和努力都体现了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回应第38条滞后性的行动,并不是说滞后性问题毫无意义,它既反映了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兴盛国际法研究的“自我追寻”,也是由国际法职业共同体参与开放包容的全球治理体系并且提供应对国际社会变局策略的“利他追寻”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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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定位存在悖论。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为正式的判案依据(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却仅被国际法院作为辅助渊源使用。一般法律原则面临困境的原因在于,它本属于自然法,却被《国际法院规约》实在主义化后纳入一个被构想为实在的法律适用法的体系中,使得它既发挥不了本身具有的自然法的作用,又不可能脱胎换骨变成《国际法院规约》起草者所期望的实在法,从而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一般法律原则是自然国际法第二层级的渊源,它不属于实在国际法的渊源体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必须不再拘泥于实在法体系且不再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才能解决其内部结构混乱、一般法律原则成为鸡肋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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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渊源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渊源是国际法的传统理论问题。尽管对国际法渊源的定义有不同的理解,但许多学者都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列举了国际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近几十年来,国际习惯法的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而有所减弱,但国际习惯法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它在条约所末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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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45年旧金山会议通过的《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款(寅)项,“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国家所承认者”也被列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一般法律原则”的任务在于防止发生“法律不明”或“不可能裁判”的情况。最初国际联盟于1920年通过的《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列入这项规定,是为了在没有任何条约或惯例可资遵循的情况下提供一个补救办法。否则,一旦条约或习惯法存在空白,法院也就无所适从,不能对某一案件作出妥善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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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行政法庭与国际法的渊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行政法庭有非常独特的法律适用实践。在其他类型的国际法庭中 ,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地位无可动摇 ,但在国际行政法庭中 ,却只在极例外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相反 ,不为一般国际法庭所承认或重视的契约、国际组织内部法和一般法律原则却被国际行政法庭大量援引 ,具有异常突出的地位。这对我们反思传统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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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领土争端问题广泛存在,尤其以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等居多.国际法作为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解决领土争端领域正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国际法的主要司法机构--国际法院逐步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以国际法院懈决的领土争端案为依据,比较国际法院与其他政治谈判手段在解决领土争端问题上的不同之处;总结国际法院在审案过程中运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受理领土争端案的主要特征;分析在现实世界中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所遭遇的困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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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理论界和实践界长期高度重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一些国外的学者也曾对此进行专门阐述.然而,在国际法的实践、特别是国际司法实践中,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却很少被专门提及,处于一种迷失状态.通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对比,可以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存在着在法律渊源的列表中未能被正式规定的缺憾;通过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近期被高度重视的“强行法”的比较,可以发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纯政治血统是其在国际法整体上趋向专业化、技术化进程中被边缘化的主要原因.道德驱动的政治决议与技术掩盖的利益导向进行博弈,后者取得了优势.然而,从未来出路看,具有权衡特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体系中具有指引、协调、整合的作用,满足国际法未来健康发展进程的需求,故而应赋予和提升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地位,中国作为国际法的后发国家应继续高度重视并倡导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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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边条约是国际投资法主要的适格法律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 38条对于国际法渊源的例举是《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相关条款的机械移植,其之所以形成是由于特定时期全体成员或大多数国家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念所致,而且是基于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的假定。随着战后不同国家集团的利益多元取向及国际法调整范围的不断拓展,倘若仍拘泥于陈旧学说来讨论在某特定领域应适用何种规则的问题,就很有可能得出歪曲的答案,甚至根本找不到答案 1。因此,至少应该在某些领域部分地重新思考有关法律渊源的传统观点。国际投资法正是这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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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渊源中“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性质王勇亮"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的渊源是于1945年6月26日与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起被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款明文规定的。它起始于1920年为设立国际常设法院而拟就的法律草案之中。1920年6月16日国际联盟理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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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是国际法研究的主要部分。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以丰富、系统、综合为基本原则。条约、习惯法、案例和学者观点的研究方法不尽相同。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将走上更为具体、实证的道路;不同领域的国际法渊源的研究方法也有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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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立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6)
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又称任择条款(optionalclause),是国际法院取得对规约当事国之间一定法律争端强制管辖的依据。据该条规定,当事国可随时声明就条约的解释、国际法任何问题、违反国际义务之任何事实及其应予赔偿之性质及范围等事项,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但事实上,国际法院依任择条款行使强制管辖权时往往受到很大限制,除了任择条款本身固有的折衷性与妥协性是一大原因之外,接受该条款的国家中又有过半作出了内容、形式各异的保留(reserva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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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院的法律解释规则——充分运用各种解释方法
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于1945年6月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以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两类,一是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二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而法律解释则贯穿于这两项工作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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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律原则能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一直以来就颇具争议。本文就此问题展开,对围绕其的一系列模糊的理论问题进行充分地探讨,分别从自然法和实定法层面对其概念进行重新整理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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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二者在渊源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动,而这种变动将一直持续并始终代的特征。本文对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特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欲从法和非法律因素这两个角度探讨二者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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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首次在我国的法律当中对民法渊源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了明确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之外,该条还暗含地排除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法渊源当中的地位.自此之后,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时,法官不得再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否则,他们的做法将构成违法,其判决将会因此无效.不过,仅仅将民法渊源限定在第10条所规定的法律和习惯的范围内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法官处理的大量民事纠纷是法律或者习惯均没有规定的,如果仅仅根据《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处理他们所面临的民事纠纷,则法官将会无所适从.为了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在承认法律和习惯属于民法渊源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承认另外三种民法渊源即司法判例、民法学说和法律的一般原则,这就是民法渊源的五分法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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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体系构成了当代国际贸易领域最有效、最明确的法律制度,给全体成员带来了深刻的制度性影响。但是,其具体实施仍主要依赖于各成员方的国内执行,即,国内适用问题才是WTO制度的重心所在。然而,WTO法在其成员方国内的执行和实施面临的却不仅仅只是一个理论问题。正如王铁崖先生说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实际问题”①。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关于国际法渊源的规定,可知,WTO条约群作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在国际法层面上,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