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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罗开卷 《法学论坛》2006,21(3):83-87
依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完善和调整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Trips协议下我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将服务商标、“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和反向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纳入本罪的保护范围;改结果犯为行为犯的立法模式;加大刑法对注册驰名商标行为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2.
郭洁 《中外法学》1993,(6):78-79
<正> 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假冒商标犯罪作了全面的修改和补充。本文就假冒商标犯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谈如下认识。一、假冒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立法者本意上讲,是指单纯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包  相似文献   

3.
关于假冒商标罪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关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1979年刑法对假冒商标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把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作为假冒商标罪处理。在《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19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该规定。从立法内容来看,是明白无误地把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非犯罪化,其立法初衷是假冒商标一般是贪利型的犯罪,尽…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商标犯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注册商标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刑法保护体系。笔者认为,我国商标犯罪的对象范围规定得过窄,以注册商  相似文献   

5.
唐银益 《法治研究》2006,(10):69-69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假冒注册商标罪新探申夫王良顺卢静近年来,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日益猖獗,发案率呈上升态势。鉴于此,国家立法、司法机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颁布修改了一系列有关商标和商标犯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如199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  相似文献   

7.
刘涛 《中国检察官》2010,(23):56-57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3年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扩大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和对象范围,相应地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侵犯商标类犯罪的三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法保护,除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外,1982年颁布了商标法,并于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在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以后的一年内,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类民事纠…  相似文献   

9.
关于生产伪劣产品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性思考许丽萍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  相似文献   

10.
关于假冒商标犯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我国正在掀起一场“打假”斗争,随着斗争的深入,司法机关在查处假冒商标犯罪中,遇到了一些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的严重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处理。同时,对假冒商标罪的一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探讨,落后于司法实践。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对假冒商标罪进行科学界定和理论完善。本文拟就下述几个问题浅谈已见,以求教于老师和同学。一、关于假冒商标罪的主体关于假冒商标罪的主体问题,按照现有  相似文献   

11.
杨建锋 《行政与法》2008,(3):107-109
商标争议可仲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商标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商标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理论与立法实践上都存在着分歧。我国的有关立法表明,契约性与侵权性的商标争议可以仲裁,但商标权利有效性及归属方面的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相似文献   

12.
驰名商标制度的检视与完善是新时代下优化我国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理解仍存误区,首先应澄清的是,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商业宣传概念。驰名商标界定的关键是公众的知晓程度,涉及公众范围的界定与知晓程度的判断两方面。我国商标法以是否注册为标准区分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注册驰名商标,并赋予不同的保护效力;相关行政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证明附加了诸如使用时间等硬性要求,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通过以下思路进行完善:区分相关公众熟知和一般公众广为知晓两个层次的商标,分别赋予混淆保护和淡化保护;正视互联网技术和新兴行业发展对商标知名度认定的影响,舍弃相关硬性规定,避免僵化。  相似文献   

13.
地理标志等易混概念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国华 《行政与法》2006,(2):115-117
在有关保护地理标志和维护贸易秩序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中,与地理标志易混的概念包括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等,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学界内多见同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却用来表达不同涵义以及不同概念又等同混用的现象。为防止谬种流传,有必要缕清不同概念的出处和演变过程,再对地理标志等相关易混概念详加辨析,以便正确使用它们。  相似文献   

14.
王春梅 《北方法学》2009,3(5):95-102
比较法视域下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有专门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三种保护模式。肯认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衡量其公共政策目标,在分析我国现行法地理标志的保护基础上,选择商标法保护为主,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贯彻和落实宪法私权保护之宗旨,以寻求权利人自身利益诉求与公共政策目标之平衡。  相似文献   

15.
从"阿迪达斯三道杠"案到"红色鞋底"案,我国司法判决对位置商标的态度日渐明朗;从《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看,我国立法亦未完全限制其"出位"的可能;而参考司法实践对位置商标现实需求及诸如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存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位置商标存在乃应时之需。我国应整合现有商标体系,将位置商标纳入非传统商标类型,进而进而统一对其功能性审查(尤以单一颜色商标为重)与显著性审查,以此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自洽,维护有序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与标准全方位交织,即标准本体与著作权的交织、标准内容与专利权的交织、标准执行与商标权的交织。知识产权竞争策略的需要、标准对先进性与技术性的追求、标准本体需要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标准执行需要监督的要求产生了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知识产权与标准的交织引发了两者间的紧张关系,标准与著作权的交织产生了纳入法律的标准著作权与可获得性的紧张关系,标准与专利权的交织导致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问题,标准与商标权的交织暴露了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法律供应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魏宏斌 《行政与法》2007,(10):100-102
当前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当粗糙,有必要对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比较详尽的研究,为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及《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8.
李云昭 《政法学刊》2006,23(5):113-117
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舆论导向的失误和偏差;法律法规不完善,公安民警正当的执法活动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证;使用警力不够慎重,导致警民关系紧张;民警整体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等。应建立和完善公安民警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公安民警身心健康,落实从优待警政策;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制度和法律建设;加速公安队伍物质装备现代化建设步伐,从而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梁晓春 《政法学刊》2008,25(2):52-55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要求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应承担其应尽的社会责任以保障基本人权和劳工权利。考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及相关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实施及影响,相较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非高不可攀的道德苛求,只要我国建立起规范、明确的约束体系,切实实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工权益得到切实维护,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也就基本达到了。  相似文献   

20.
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常鹏翱 《法学研究》2014,36(4):114-137
从我国物权的立法、司法、交易等实践情况来看,我国的物权法源是多元的。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源中,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物权法等狭义法律是核心,它们的位阶平等,相互间存在替代、细化、补充等关系。狭义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没有变通规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解释和细化了狭义法律,在不违背狭义法律目的的前提下,给物权内容提供了重要支撑。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认可的法源包括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以及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上述法源之外,习惯与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基本定位、整体风格、相关规定等高度契合,在无其他法源可供适用时起到补充作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在农村土地物权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它与狭义法律不一致时,承载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的党中央文件可作为法院裁判说理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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