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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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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2.
2012年美国对双边投资和保护协定(BIT)范本的修订体现了其在BIT和《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TPP)谈判中所要倡导的国际投资新规则.该规则要求东道国提供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将保护环境和劳工权利与投资挂钩,对透明度、政府竞争中立和国有企业管制提出更高要求,在金融服务领域强调东道国管制的合法性,并且不要求投资者用尽当地救济即可采用国际仲裁解决争端.对此不应一概批判,而应积极利用其中对我国有利的条款.鉴于我国既是吸引外资大国又是对外投资大国的双重身份,可以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条件成熟时接受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向列表以及环境和劳工保护等条款.  相似文献   

3.
外商投资国民待遇若干问题之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民待遇是外国人同内国人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享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一种待遇制度,其适用对象是外国人,而不是本国国民.故外商投资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是外商投资者及其投资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要求的是给予外国人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且有其合理的例外,不存在所谓“超”或“低”国民待遇之说.在国际投资领域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结合起来使用已成为一种趋势,但决不能依据最惠国条款而自动享有国民待遇.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仲裁案件不断涌现,过分倾向于投资者保护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饱受批评,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制度改革,包括增加新条款以重新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权利义务。本文探讨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有必要增设一般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允许东道国为实现保护如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等目标而豁免投资保护义务,以确保国际投资协定与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5.
漆彤 《政治与法律》2012,(9):98-109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确保投资协定不被第三国投资者通过"邮箱公司"所利用。近年来,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做法逐渐盛行,围绕该条款的争议也成为国际投资仲裁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利益拒绝条款业已包含"拥有或控制"、"无实质性商业活动"等实体要求以及"事前通知及磋商"等程序要求,但在判断标准上仍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精确化。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实践尤以2012年5月签署的《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最为全面,但同样存在解释标准模糊等适用上的困难。可考虑借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某些术语和方法,对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条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王淑敏 《法商研究》2012,(2):112-120
包含地理、资源等要素的地缘政治的调整对象已从政治领域扩及国际经济领域,与投资准入国民待遇呈对立统一关系共同推动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在全球资源日益匮乏的背景下,地缘政治日益成为投资者海外投资受阻的一种新型风险。中国投资者在冰岛投资受阻即为典型例证。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扩大在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谈判中的话语权、转变国际投资立法理念从而在法律框架上确保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阶段享有公平的国民待遇,并利用国内行政救济机制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规避此类地缘政治风险,为我国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海外投资环境。  相似文献   

7.
综观WTO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尽管其在许多方面对国民待遇原则有了重在发展,但各领域的发燕尾服很不平衡,特别是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国民待遇问题实际上还没有被WTO提上议程,本认为,即使在WTO体制下,有条件的国民待遇仍具有不可改变的属性。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由于对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投资者与东道国所签订的合同往往亦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的外国投资。若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投资者一方面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合同之诉;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就东道国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条约之诉。由于各方对有关双边投资协定中存在的伞形条款存在不同理解,使得合同之诉与条约之诉的竞合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本文通过对近期ICSID有关案例的分析,辅以对伞形条款的历史分析,提出只有当合同违反是因主权行为时,伞形条款方有将合同义务提升到条约义务的效果。  相似文献   

9.
王彦志 《当代法学》2021,35(2):44-58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主导、中国积极推动、ASEAN其他亚太重要伙伴国积极参与达成的超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RCEP投资章节体现并推进了兼顾投资保护、促进、自由化、便利化和东道国正当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权的高水平、平衡化的全球发展趋势.RCEP投资章节具有诸多亚洲特色,主要包括:审慎节制的投资保护条款、渐进务实的投资准入自由化条款、具体细化的投资促进与便利化条款、以例外条款为主的东道国规制权和社会条款、灵活包容的发展条款、暂时搁置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条款.RCEP投资章节存在若干不足,主要包括:过度限制了公平公正待遇、可能过度限制了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缺失了合作性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条款、搁置了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增加了国际投资法的复杂性.RCEP投资章节将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国民待遇是国际投资领域的一项基本义务,但我国外资法中仍存在诸多与TRIMs协议不相符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资国民待遇,使之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相协调,应逐步取消妨碍国民待遇的投资措施,确立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一部统一的外资法,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得到了最广泛的运用,并显现了极度扩张解释之势;同时,一些西方学者也将之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提并论,实际上是尊奉该待遇标准为国际投资法中的"帝王条款"。但倘若如此,不仅将严重损害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主权,而且,法理上也存在诸多疑点。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对于国际投资条约的具体规定,并无"帝王条款"意义上的补缺、修正及解释之功能;同时,该标准应是"国家造法",而非"法官造法"的产物,其与"帝王条款"的实质也不相符。我国应转而支持以国际习惯法的具体规则来诠解该项外资待遇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中国企业在赴美并购过程中总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中国国有企业赴美并购时应高度重视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清晰地突出国有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而美国外资委员会引入听证会程序,应充分听取中国投资者的意见,放弃投资保护主义。中国企业要熟悉美国的公司并购规则与治理规则,明确目标公司选择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收购要约而并非现金出价最多的要约,是美国公司并购的常态。中美双方加快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谈判进程,就企业的国有化条款而言,应采取充分的市场化补偿标准。我国政府鼓励企业赴美并购,可将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要加快建立健全海外投资纠纷的仲裁机制,提高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相似文献   

13.
国际投资协定中普遍包含"根本安全利益"和"公共目的"条款。作为一种特殊公共利益的"根本安全利益"与可仲裁性及必要性抗辩紧密相关,而"公共目的"与征收问题并存,是合法征收的必备条件,并必须伴随相应补偿。就"根本安全利益"事项的可仲裁性而言,已有的判例和实践不足以给出定论,条款的措施似乎很有必要;就可补偿性而言,在理论上有不同主张,实践上亦有不同做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对"根本安全利益"而不是"公共目的"抗辩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从而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  相似文献   

14.
在对外开放的30年中,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中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此同时,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也随之得以产生和发展,并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改革当初以企业立法形式确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当前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必然地会从目前实行的“双轨制”企业立法阶段发展到国家宏观调控立法阶段的外商投资法典制阶段,从而使外商投资者和中国国内的各市场经济主体一样,在中国享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民待遇。  相似文献   

15.
根据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国有资本经营领域,国家对国企享有的"国家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这一观点违背"资本不是物"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无法解释国有资本领域内劳动者(国企职工)的法律地位,也与诸多部门法制度和我国的现实相冲突。从物权法律制度和理论上讲,国家既不可能对投入国企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也不可能对国企本身享有所有权。实际上,此等"国家所有权"乃是国家通过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而享有的对于国企的控制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是一种经济公法领域中的公权力。  相似文献   

16.
WTO多边投资协定议题与中国的基本策略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徐崇利 《法律科学》2004,22(4):119-127
进入 2 0世纪 90年代之后 ,在经济全球化的驱动下 ,制订新一代国际投资法典的动议再次被提上国际经济立法的议事日程。对中国有无必要推动多边投资协定谈判问题的分析 ,应以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为归依 ,并采取务实的手段。目前 ,就引入该谈判议题本身 ,中国并无明显的经济利益。然而 ,在WTO“一揽子协议”方式下 ,为了使南北双方能从整体上求得“双赢”的结局 ,如采取“议题交易”的安排 ,中国不无接受多边投资协定议题的可能性 ,但仍得以日后谈判采取“渐成式”的“自下而上”模式为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7.
从MAI看综合性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困境和出路   总被引:12,自引:1,他引:11  
刘笋 《中国法学》2001,(5):137-144
经合组织(OECD)在1995年到1998年起草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草案,是一个高度自由化性质的多边投资条约草案,集中反映了西方国家关于自由化性质的国际投资多边立法的种种要求,也表露出MAI谈判方之间的种种矛盾和冲突,这些情况值得引起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OECD的MAI计划的搁浅,不仅说明发达国家对于何谓可接受的自由化多边投资规则尚不能形成一致的意见,也预示了未来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谈判应遵循的基本法则,即能够为各国广泛接受的综合性多边投资条约,必须同时反映不同国家的利益需求,谋求国家间利益的适当平衡。只有沿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方向前进,国际社会才有可能确立一个具有普遍效力的综合性、全球性多边投资条约。  相似文献   

18.
王斌 《政法论丛》2010,(6):66-71
中国投资者在海外投资中面临着诸多政治风险,订立稳定条款是防范政治风险的有效方法之一。该条款的作用体现在对相关法律制度的"稳定"。但学界对该条款的效力还有争议,存在肯定说、否定说和有条件肯定说三种观点,仲裁实践也对这类条款作出了不同解释。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稳定条款有效,但其效力主要是体现在为投资者进行违约索赔提供依据。中国投资者欲有效利用稳定条款防范政治风险,应注意以下问题:明确规定欲禁止事项、明确"同意"的形式和条款的持久效力、明确稳定条款的适用对象以及选择国际法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9.
2020年《专利法》在专利申请新颖性丧失例外中增加了“国家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下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使用”的条款。这一修订体现了专利法在平衡不同位阶公共利益、鼓励发明人积极创新以及对新技术贡献者的正向回馈中的价值取向。虽然该条款与强制许可的规定在条文结构中存在类似之处,但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却呈现出较大不同,揭示了专利授权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的本质差异。对于该条款在实务中的解释,应当做好“紧急状态”在《专利法》与宪法及相关法律中的衔接、为“非常情况”设定宽严相济的判断标准,并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最后,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做到与具体情境相结合,从而最终实现对该新设条款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20.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活动对自然遗产的保护构成了威胁和挑战。在认定东道国的限制行为是否构成征收时,应采用目的和纯粹效果相结合的标准。在争端解决方式上应当结合使用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可以在投资协定中采用文化例外条款来免除东道国因保护自然遗产而产生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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