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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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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议题为通过阐释《监察法》之规定,以理顺监、公、检、法之间的规范关系。从《监察法》第4条可知:鉴于监察机关的职权独立与不受干涉,监、公、检、法之间首先形成分工负责的基础架构,进而形成互相配合的运作模式,由此需要达致互相制约的理想状态。在四机关之间规范关系的三维框架中,分工负责的基础架构是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前提,互相配合的运作模式是分工负责与互相制约的实现条件,而互相制约的理想状态是分工负责与互相配合的要旨。  相似文献   

2.
我国检警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文章就在检警分立基础上强化协作,构筑顺畅、高效、符合中国国情的检警关系才具有现实意义的论点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治理念的发展,审判权与检察权互相配合原则已失去现实价值,妨碍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良性运行。应当取消审判权和检察权互相配合的法律规定,确立审判权和检察权分工负责、各尽其职、互相制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新走向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依然延续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表述,该原则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价值导向可能发生微妙的转变,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进一步论证,从而更好地指导刑事诉讼立法朝着科学理性的方向发展,更好地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  相似文献   

5.
论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定罪的得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直接定罪的合理之处有利于处罚犯罪和提高诉讼效率 ,但这种做法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有悖司法公正。这表现在 :它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违背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变更指控罪名以正确适用刑法时应该经过合法程序。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法原则,确立了调整检警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据此,学界倾向于认为我国的检警关系属于“分立制约型”。笔者认为“分立制约型”检警关系的现实定位,导致司法实践中检警关系冲突,警侦活动失去有效监督,检控职能无法充分实现,因此,必须兼顾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赢目标,树立兼顾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诉讼理念,立足于刑事诉讼体制与程序构造整体的协调,予以立法制度上的变革,重塑和谐的检警关系。一、实然状态:冲突的检警关系(一)检警地位平等,侦检职能严重脱节。“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立法设计,奠定了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与承担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在  相似文献   

7.
王德玲  刘华瑜 《前沿》2006,(9):119-121
尽管许多学者主张中国应当构建警察作证制度,司法实践中警察作证的案例也逐渐增多,但考虑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公检法关系,流于形式的刑事法庭审判,以及付之阙如的配套制度等因素,中国构建警察作证制度必将面临较大的障碍。  相似文献   

8.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外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是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涉外刑事案件中的立案管辖可划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加强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利于公、检、法机关各司其职;有利于公安机关内部明确职责;有利于公正、公开办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司法权。  相似文献   

9.
第一课时复习旧课,导入新课:(略) 第二节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互相关系(板书) 设问:什么是公安、检察、审判三机关的互相关系?(板书) 所谓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互相关系,就是指公安、检察、审判三机关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板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  相似文献   

10.
公安机关是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前端主体和重要力量,其参与刑事和解的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第二阶段,考察双方当事人条件并开展调解;第三阶段,根据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应在《人民警察法》中对公安刑事和解予以明确规范,创新公安刑事和解机制,以优化公安机关职能。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一规定使得审前追诉程序中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是一种无主次平等关系,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缺乏直接有效的制衡,进而影响了追诉犯罪的有效进行。对此,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处理警检关系的经验基础上,以侦诉一体化为目标模式,对我国警检关系予以重塑。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警察不出庭作证现象长期存在,与当代强调程序利益的庭审要求格格不入。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增加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从此,警察出庭作证有了法律依据。该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推动国家法治的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警察不出庭作证源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不健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弊端的影响、警力不充足、证人保护制度不健全以及警察内在的因素。在新刑诉法背景下,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从立法上和司法上完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证明标准"证据充分确实"具体化为三项内容。同时,这一标准同一性地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即作为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人民法院审判的判断标准。这样的法律安排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中公检法刑事诉讼中互相制约关系的新趋向:从重正向制约到重反向制约,重笼统概括制约到重具体规范制约,重实体制约到重程序制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适用蕴含在侦查处分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指导下有序运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基本查清了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和适用程序上的控辩协商而不是认罪上的控辩协商,犯罪人认罪认罚的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简化的普通程序。该制度适用时要正确处置与自首、坦白、刑事和解之间的关系,分析、厘定其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罪数论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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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以审判为中心"——侦查学专业课程教学面临的挑战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处于核心地位。"以审判为中心"并非是对传统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颠覆,而是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回归。正如樊崇义教授所说,"以审判为中心,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前提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以法院的庭审和裁决关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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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侦查程序的缺陷及改进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侦查机关为了及时有效地追诉犯罪行为,必然要使用强制性的临时限制和剥夺嫌疑人人身自由与权利的措施,如果这种措施没有相应的制约机制,侦查机关和执法人员就有滥用手中侦查权的可能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体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则属于法定的侦查机关,有权直接实施各项具体的侦查行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了相互配合精神,而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相互制约精神则因为程序上的分割而未能有效发挥,尤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方面长期以来形成了事实上的主导地位,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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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刑事法律现代化的需要和社会主义法律保障人权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真正确立法官的中立地位,确保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的真正落实;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限沉默权,尽快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律师在侦查中的作用;必须进行审前羁押的司法改革,真正做到公检法三家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尽快建立冤假错案个人追究制;必须在全社会进行普及法治观念教育.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量刑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量刑制度规范化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改革还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应当坚持立足本国国情与合理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实体程序并重、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规范有序、诉讼程序一体化、执法统一与执法具体化相结合、制度构建设计精细化等基本原则,处理好公正与效益、刑罚裁量权与量刑建议权量刑辩护权量刑陈述权协作互动、审前审中审后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等基本关系,从刑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两个方面,全面推进我国量刑制度规范化改革.  相似文献   

19.
对有越轨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特殊的方式进行帮助和教育是整个青少年辅导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中国,这项工作又是对青少年犯罪进行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就广东省而言,越轨青少年帮教系统由惩教机关(包括工读学校、劳动教养所、少年犯管教所等)和社会帮教网络两个子系统组成。两个子系统互相配合、互相渗透、又互相制约,二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中,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独立地实施刑事诉讼活动,它们之间的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经常被互相配合的关系所代替。这种"生产作业式"的刑事诉讼结构,实际上与以裁判为中心的结构具有极为鲜明的区别,本文试图分析探索构建一种"以司法裁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结构,以期加快中国刑事诉讼法走向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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