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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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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和解及其在公安侦查中的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和解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公安刑事侦查中的和解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取得当事人与国家双赢的效果具有重大意义。如何正确地理解刑事和解,进而在公安刑事侦查阶段规范地适用刑事和解,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2.
本文所谓经济犯罪案件仅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案件。很长时间以来,公安机关一直努力探索在打击经济犯罪中推动当事人刑事和解,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成效不明显,而且一度引起社会广泛的非议。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所涉及的案件范围、刑法罪名、和解内容、和解程序等诸多具体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对上述问题作学术探讨,完善公安机关参与推动刑事和解问题的相关立法,将有益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3.
公安刑事侦查中和解制度建立和适用的积极意义不容置疑。然而,我们在适用时,必须保持足够的理性,应当尽可能的预见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使公安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成为我国和谐社会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项积极有效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论公安机关刑事和解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认知。全面总结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程序,放大刑事和解的社会效益,构建轻...  相似文献   

5.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作为一种精神和原则"从侦查阶段开始,进入审判,甚至贯穿到执行"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认知。全面总结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规范刑事和解的程序,放大刑事和解的社会效益,构建轻微刑事案件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体系,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探索意义,而且具有社会方面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苏州市公安局刑事和解课题组就全市公安部门侦查阶段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开展了深入调研,在调查走访、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公安刑事和解体系的初步框架。  相似文献   

6.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的核心就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在侦查阶段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刑事和解在侦查阶段没有存在的法律空间,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不符,并容易导致公安机关权力滥用。但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并有其自身的优势,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法律上的障碍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目前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主要是侵犯个人人身和财产法益的犯罪、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轻罪案件,以后可以扩展到严重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和解不能忽视调查取证,应注意对话基础上赔偿协议的达成,同时也要改变和完善目前的执法考核指标体系。  相似文献   

7.
卢琳 《公安研究》2014,(2):52-59
刑事和解制度是应构建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思维。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在公安侦查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并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解程序、和解效力等内容作了专章的规定。刑事和解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节约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权益等方面意义重大。但当前该制度仍面临范围过窄、协议效力不明确、缺乏刚性条款和可操作性程序等问题。应以侦查阶段的刑事和解程序为视角,分析立法现状及执法困惑,端正公安机关执法理念,厘清相关法律概念,明晰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探索有效规范执法和完善和解程序,推动法治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新机制,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公安机关自身的地位和职能,决定了其在侦查阶段运用刑事和解具有更大的优势。公安机关在运用刑事和解时必须注意其法律角色的定位,严格遵守刑事和解的当事人主义原则,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充分标准。  相似文献   

9.
轻伤害案件在公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诸多问题。故此,应协调各项制度措施,规范轻伤害案件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程序:建立程序引导监督机制,实现轻伤害案件和解前置;探索调解方式的现代转型,保障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是一种补充性质的司法模式,它不能取代和超越刑事诉讼程序;即使做为政法系统开展"三项重点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探索,公安机关的刑事和解亦应严格遵照现行法规,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11.
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媒体相继曝出的一些刑事冤假错案,暴露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存在的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法律威严和刑事执法办案公信力。公安部部署开展“三项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规范执法等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刑事执法办案领域突出问题明显改观。转入新的发展阶段,尤其是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后,刑事执法办案面临诸多的新挑战和新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充分考虑当前影响刑事执法办案公信力的各种因素,加快理念转变,强化法律支撑保障,推动体制优化、机制创新,实现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刑事执法办案公信力的不断提升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了解社会治安状况和公安民警执法状况的一个“窗口”。近年来,在公安信访工作中存在五大问题,文章提出:一、要充分认识公安信访工作的重要性;二、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信访工作秩序;三、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四、坚持三项原则,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案件;五、进一步加强公安信访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3.
随着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实施,作为一种具有地方经验的制度实践,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成为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对广东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实践的实证分析表明,作为地方经验的制度实践与作为特殊程序的公安机关刑事和解存在潜在的冲突。公安机关所处的诉讼阶段与职权特点决定了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既具有独特的优势,又存在相当的法律风险。应在正确理解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公安机关刑事和解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门化且具良好衔接性的公安机关刑事和解机制。  相似文献   

14.
公安行政执法中侵犯人权现象表现在:"临时民警"违规执法事件时有发生;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及时;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不作为;公安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执法;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中侵犯人权的现象较严重。为加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人权保障,应规范公安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树立人权理念,强化程序、证据意识;健全公安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机关的人事、培训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犯罪案件和除渎职犯罪外可能被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以四川彝族聚居地区为例,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适用范围的基本契合,四川彝族聚居地区适用公安侦查阶段刑事和解成为可能。该地区通过设立刑事和解接案专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而启动和解程序,完善刑事和解在民族地区的适用。  相似文献   

16.
国家赔偿法规定,构成国家赔偿的要件之一是职权行为违法。在处理公安赔偿案件时,必须正确区分公安职权行为和非公安职权行为。界定公安职权行为的基本要件是:公安职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行使的是公安职权行为而不乏非职权行为。界定职权行为时应注意区分公安职权行为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行为;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能构成国家赔偿的职权要件,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安赔偿中,除了确认属于行使公安职权违法侵权外,还应区分是行政职权侵权还是司法职权侵权,以利于正确实施国家赔偿法。区分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有:依据职权行为确定赔偿案件性质的原则;在规避法律行为侵权案件中,依据所规避问题的性质,确认赔偿案件性质;自由选择原则。另外,在联合执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应是联合执法检查中的具体职权单位。  相似文献   

17.
依据新刑诉法厘清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的范围是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依法办案的内在要求。经侦部门要防止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调解结案;任意扩大适用的经济犯罪案件范围;以刑事和解之名行还钱、交钱放人之实以及以刑事和解代替侦查取证等错误做法。从司法上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确定刑事和解的赔偿范围和计算办法;细化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要求;完善刑事和解的运行机制;出台执行刑事和解的操作指引;在侦查阶段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财产情况的证据收集。从立法上增加适用刑事和解的经济犯罪类型;明确规定新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后免除犯罪嫌疑人监禁刑;增加刑事和解的排除适用情形;增加自诉转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相似文献   

18.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刑事和解案件中"监督者"的角色。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现,单纯"监督者"的角色不能使刑事和解的社会效果得到充分发挥。从细化程序、加强监督、科学引导三个方面入手解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不畅,对发挥公安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优势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9.
叶余庆 《公安研究》2009,(2):31-35,50
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逐步落实,刑事和解制度也在进一步探索之中。应尽快统一刑事和解程序,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实现刑事和解的制度化。公安机关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联系、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加强对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管理,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0.
洪超明 《公安研究》2013,(12):53-57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侦查程序变革、辩护律师介入、批捕程序和条件细化、证据制度变化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践,从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法治意识;改革办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素质等三个方面积极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努力提高公安刑事执法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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