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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是法治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然而指定辩护中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指定辩护的有效性需要实行死刑案件指定辩护律师资格认定制、设置辩护质量的底线标准、设置程序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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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案件相关辩护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可知,我国对于刑事辩护投入不充分,资源分配不均衡;辩护程序依附于定罪、量刑合一的审判传统;公权力机关内凝型关系挤压死刑辩护的空间;民意与舆论压力也妨碍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试点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改革语境下,职能部门应调整死刑案件法律援助费用及其来源,适时提高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质要求,充分保障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将死刑案件定罪和量刑阶段的辩护程序分离,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机制,在死刑案件中逐步确立无效辩护制度,营造尊重和维护死刑案件辩护权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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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被告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是法治由形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亦是死刑正确适用的重要保障机制。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与缺乏有效辩护的保障机制及无效辩护的现实之巨大反差,使得完善我国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制度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现死刑案件律师有效辩护需要推进死刑案件独立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明确死刑无效辩护的标准,实行死刑辩护律师资格的认定制,确立死刑无效辩护的惩戒及司法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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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限制死刑是我国对待死刑的基本立场.在修订刑法、如何通过程序控制死刑以达到准确适用死刑的目的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加强律师辩护正是实现正确适用死刑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死刑案件中,应将律师有效辩护原则贯彻于整个诉讼程序,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真正为死刑案件辩护的有效性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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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律师的死刑辩护技能,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参加了中欧七家单位合作的欧盟大型项目--“加强中国死刑案件辩护技能培训”。2004年11月,武汉大学律师进修学院封30余位律师组织了为期7天的培训。培训中,包括英美刑辩专家在内的高水平培训者队伍就国际人权标准、我国死刑政策、我国死刑立法、我国死刑司法与死刑案件辩护、获得死刑案件辩护的途径、律师在死刑辩护中的职业道德、死刑案件的一般辩护技能、六类特殊死刑案件的辩护技能等问题与参训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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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建立我国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不仅是稳定辩护律师队伍、提高刑事辩护质量、全面实现刑事辩护社会价值的需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适应现代社会专业化发展的需要。本文指出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应该从死刑案件开始,分步骤、分阶段地设立刑事辩护的准入门槛,同时设置相应的监督、惩戒以及退出机制,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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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废除死刑的国际背景下,我国依旧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死刑政策,然而死刑案件的审判却往往达不到公正审判的要求,"冤杀、错杀"并不鲜见。在很大程度上这归因于死刑审判中辩护权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上。当前,我国的死刑辩护权面临很多障碍,其不仅仅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不当影响,而且在实践中被很多现行诉讼制度所困扰。要完善死刑辩护制度,需要从促进思想观念的变迁、改进普通一二审程序、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探索建立死刑辩护律师准入制度等几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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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均衡控辩双方的力量,从而查明案件,避免刑事错案。死刑案件的复杂性、重大性和死刑的不可撤销性,使得刑事辩护在死刑案件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死刑错案是发现目前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所存在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完善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制度也有重要价值。死刑案件辩护制度的改进方向应由"有辩护"转向"有效辩护",而这需要通过设立死刑案件刑辩律师专门管理制度和特殊参与机制来予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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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会议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月26日至2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日报在北京中苑宾馆联合举办“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做重要讲话。来自中国和加拿大的部分领导、学者和刑事辩护律师就新修订的《律师法》关于刑事辩护的新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律师豁免权、保密义务及嫌疑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定,死刑复核程序与死刑辩护等话题展开研讨。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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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内的话语,在该话语体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是庭审实质化不可缺失的构成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是律师诉讼程序的过程标准,而不是以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为标准。可视性的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方式,是改革现行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单化运作模式,改革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评述,扩大庭审网络同步直播的案件范围,许可被告人以律师辩护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许可辩护律师将未决案件争议点诉诸于公共领域,接受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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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随着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法学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开始从死刑复核权的归属问题转向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并发表意见,但是,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1年《法律援助法》正式确立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制度。就立法表述而言,有关“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死刑复核被告人”的规定是多方意见博弈的产物。这种立法妥协存在指向范围不明、条文界线模糊等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从法解释学立场予以回应。为确保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相关司法解释应从完善告知机制、构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机制、保障辩护权利等方面完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相关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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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死刑的判处及执行做到万无一失,加强死刑案件的辩护是诸多保障、控制措施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首先,在一般诉讼程序中,应当保障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从立案侦查起有权获得律师辩护;建立讯问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制度;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介入有关侦查活动的权利;其次,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确立并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和审理方式相适应的辩护权;最后要加强对死刑案件辩护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辩护人的执业素质和辩护技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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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辩护在国家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中的应然重要性与我国允许非律师承担辩护职责的实然性之间存在明显反差.实证调查证明,无论是从律师的数量上还是辩护质量上,在我国取消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这一制度既可实现有效辩护的目的,也不违背普遍辩护的要求.故应当在现实国情允许的情况下,从死刑案件开始,分步骤、分层次地设立刑事辩护的准入制度;同时,设置与准入制度配套的管理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从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和刑事辩护收费制度等方面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营造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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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仍然保留死刑,但近年来呈现逐步限制死刑适用的发展趋势。在死刑案件的程序控制方面,台湾地区法律就死刑案件的管辖、辩护、救济、执行等内容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既有完备之处,也有不足的地方。对台湾地区死刑案件程序规定的分析、评价,可供我们在进一步完善大陆地区死刑案件程序控制问题时加以参考、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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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特色主要在于:检察官的死刑指控是审判程序启动的前提,明确死刑指控对于死刑案件具有特别的意义;审判过程被严格区分为定罪和量刑两个阶段,均需要陪审团参与并裁决;通过严格的死刑量刑程序,加大了死刑证明的难度、提高了死刑适用的门槛、保证了死刑适用的慎重;为死刑被告人和死刑犯提供多种救济程序,对于纠正错案、防止错杀意义重大;不但保证死刑案件的强制辩护,还强调并强化死刑辩护的有效性,并通过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死刑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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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大部分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没有被认可,律师行使辩护权困难重重。司法惯性、对死刑数量过分敏感的神秘主义观、司法资源配置相对不足、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属性尚未得到全面的认可是造成该程序中辩护权保障不足的原因。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通过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利保障的若干意见"的方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确立指定辩护、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的具体权利和强化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监督中对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程序保障,切实加强该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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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严格控制死刑数量、提高死刑判决质量、推进死刑案件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提供了重要契机。然而,在死刑复核权回归的近3年时间里,死刑案件的辩护现状不容乐观。近日,贵州省律师协会与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课题组合作,制订出台了《贵州省死刑案件辩护规范指导意见(试行)》(下称《贵州意见》),将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应注意的要点集中归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