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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为避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并充分发挥法益限制处罚的机能,在已确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为个人信息权的前提下还应将之具体化。在民法编纂背景下,基于刑民一体化视角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并结合《民法总则》第111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中的信息自决权。分析欧美两大模式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源头,个人信息的使用体现出信息主体的意志力,具有赋权效果,以信息自决权作为该罪法益可突出个人信息权在理论源头上与人的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性。基于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理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也不是等同于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而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即个人信息自决权;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正是对刑法一般性的自我决定权的丰富和发展,并能充分发挥刑法保护公民自由等个人法益之机能。信息自决权司法实践中具有甄别值得处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机能。  相似文献   

2.
所有权与占有的刑、民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有权与占有既是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也是刑法财产罪中的重要概念。对于所有权的本体含义及所有权他人性的解释,应当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原则,在此前提下,刑法与民法既有一致的地方,也可以有所不同。就占有而言,刑法与民法无论是关于占有保护的理由,还是占有的构成要素以及占有的观念化,其实都不存在刑法学通说所主张之差别,只是在占有的类型上,刑法与民法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3.
占有是《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制度,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占有,但是占有又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目前对于刑法上占有问题的研究绝大数是将民法的占有与刑法的占有截然对立起来,认为两者有根本的不同,或者只沉浸在部门法领域中,孤立地考虑占有的问题。从维护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出发,对比民法与刑法在占有的保护目的、构成要件以及对象上的异同,有利于消除立法和司法对于民法占有和刑法占有之间的误解。  相似文献   

4.
脱离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去讨论占有本身至于财产犯罪的意义无异于构建空中楼阁,刑法上的占有本身对确定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并无实质作用,其作用仅仅体现为一种在对财产罪内部各具体犯罪进行分门别类时的依据.  相似文献   

5.
犯罪化与犯罪圈不是等同的概念。犯罪圈的扩张说明犯罪化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犯罪圈的扩张是刑法结构转变的必然要求,是劳动教养退出历史舞台后弥补处罚漏洞的必要举措,符合强化刑法对法益保护的客观需要,是刑法获得国民认同、提升民众规范意识的必要途径。在《刑法修正案(九)》颁行之后,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犯罪入罪门槛的提高,是对我国犯罪圈扩张趋势的背离。  相似文献   

6.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围绕着本权说与占有说两种学说展开,两者之间的冲突主要在本权与占有的对抗可能性和对抗程度,关键在于对非法占有是否能得到刑法保护的争议,具体涉及刑法中的自助空间、刑法与民法的保护法益是否一致等重要问题中,析清两种学说之间的冲突,是确认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关键所在。通过对两种学说的冲突分析,确认基于正当理由的非法占有具有对抗原权利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  相似文献   

8.
"非法占有"应当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中的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不仅仅是指所有权,还包括占有,并且包括"非法占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并非仅限于合法的利益,即使是非法的利益,也是应当动用刑法保护的。这种"非法占有"状态,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予以恢复的,而不能任由行为人进行恢复,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的"非法占有"情形来认定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民法总则》在“监护”的内容中,明确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增加了“意定监护”等新规定。《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则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意味着我国的医疗代理正由“法定主义”向“意定主义”转变。对无“自我决定”能力的患者实行医疗行为,除满足“医学适应性”“医术正当性”外,还要具备用以替代“患者的知情同意”的“医疗代理同意”这个要件才能实现刑事正当化。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此时的“医疗代理同意”既不能简单等同于“患者家属的同意”,也不应是“医务人员的同意”,而应当是最为接近患者真实想法的“患者的推定同意”。  相似文献   

10.
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顺序上,无论是“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 ,均是一种既定的程序处理模式,省思当下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现状,其程序处理应当立足于更深层次的因素。从分类上来看,传统的界定标准与类型划分存在一定瑕疵,类型化的程序处理机制只是一种表象适配,以案件事实为中心的界定与分类才更为妥善。在此前提下,较为妥当地处理刑民交叉程序冲突的进路应当坚持以前置关系判断为主、利益保护判断为辅的原则。优先判断是否存在前置关系,存在时适用“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 ,不存在时适用“刑民并行” 。同时,以利益保护作为辅助性原则,重点考量依据前置关系判断的程序适用是否对涉案人或单位造成较大的不利影响,如具有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应重新判断程序适用模式。贯彻层次性的理念,也能为刑民交叉案件中较为疑难的程序问题提供解决思路,诸如生效裁判既判力、证据交叉适用、涉案款物的处理等。  相似文献   

11.
多手段并用型"套路贷"犯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主导、采用多种违法犯罪手段逐步实施、实现侵财目的的犯罪,其侵犯的法益应表述为"必要法益+选择法益"。其中,侵犯财产权的必要法益具有构成"套路贷"犯罪与否的定性功能;侵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选择法益是在行为符合"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标准的基础上判断"套路贷"犯罪主体是否恶势力的重要因素。对于多手段并用型"套路贷"犯罪的数罪处断,应将法益标准与数罪关系结合起来考虑,即首先应根据"套路贷"犯罪侵犯的必要法益对个罪进行分类,然后再考虑个罪之间的数罪关系确定处断规则,从而作出择一重罪处断或数罪并罚的选择。  相似文献   

12.
行为的多重违法性即法律责任的重合是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经济犯罪中的法律责任重合有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重合、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重合、刑事责任与行政民事责任重合三种形态。经济犯罪法律责任重合冲突的有序解决 ,必须正确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 ,改变“以罚代刑”或“行刑不分”的状况 ,正确处理刑事追赃和附带民事诉讼 ,进一步明确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处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13.
诉讼诈骗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法益侵害性与二者间的诈骗并无不同。诉讼诈骗行为虽然也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但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刑法并不处罚,不能说诉讼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秩序。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就是诈骗的实行行为,法官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并根据判决转移被害人的财产,完全是受欺骗的结果,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4.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政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法行医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应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刑法和行政法不同的规制范围,并坚持处罚上的轻刑化原则;在对非法行医犯罪化的过程中,应以法益侵害为基准,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严重侵害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这一实质标准去把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坚持谦抑原则,尽管目前本罪非犯罪化的条件尚不具备,但非刑罚化措施应广泛适用.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盗窃由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理论界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解释 ,并引发了盗窃罪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的争论 ,但两种理论解释均有其缺陷。实际上 ,理论和实践都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本土资源。从我国刑事立法上看 ,盗窃罪的法益只能是财产所有权 ;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 ,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6.
持有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原理是行为对法益的抽象性危险。《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不满足持有型犯罪的基本特征:"持有行为与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存在对法益保护原则稀释。究其原因,在于宏大反恐背景下对于安全价值的过度倾斜。罪状中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含义不明确以及本罪的"恐怖主义活动"属性,导致了实然上规制范围的非理性扩张和制裁程度的加重。基于法教义学的叙事逻辑,在我国现实的刑事立法下,理应对本罪的处罚边界进行规范性限缩,具体路径包括: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解释、"正当目的"的出罪机制以及"最后适用性"的潜在限制。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集体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现行有关贿赂犯罪保护法益的学说基本上都是立足于个人法益而展开的论述,存在明显的视角混淆。立足于不同个罪强调法益保护的个别化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却忽视了受贿罪乃是相互关联的整体,这种人为的分离并不具有制度基础,也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属性。受贿罪保护的法益乃是民众对公务廉洁性的信赖,其要素包含国家机构运作能力、公务员的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国家决策的公正性与独立性。这种信赖都不会因个别的贿赂行为遭受损害,而是一种真实的累积效应。刑法用于控制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法有限,避免信任滑坡就是刑法设置受贿罪的合法化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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