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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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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所谓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行为。应当说,在利益单一化的时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行为是较为罕见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利益多元化的趋势逐渐加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现象较为常见。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在《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犯罪化。在修订刑法时,将该规定移入97刑法,1999年1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又对其进行了修改。本文拟就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若干疑难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审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即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金融机构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行为,优化中资金融机构资本结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向已依法设立的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外国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中资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相似文献   

4.
杨俊 《河北法学》2015,(1):75-89
《刑法》第174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经《刑法修正案(一)》的立法修正,其所涉金融机构的范围得以细化,其中就包括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行为。可以说,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的犯罪化正是合理规范保险业的运行秩序、维护投保人一方的利益、防止保险活动出现异化的应有之义。在认定擅自设立保险机构的犯罪行为方面,必须正确理解"擅自设立"这一核心的行为要素,并应当明确界定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所涉范围,同时,还需对擅自设立保险机构行为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行为之间的牵连犯关系予以厘清。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金融机构(本文所指金融机构包括各专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在宏观调控体系和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愈加明显,其开展的各项业务对加快改革开放的进程,促进经济发展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随之而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不断增多,而且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拟就金融机构出具资信证明与其进行的担保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一些分析。 出具的资信证明与进行担保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企业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中,有时因对彼此的信用状况不了解,为了保证经济合同正常履行,而要求有关单位出具资信证明或担保。在我国,大  相似文献   

6.
注册资金是企业的开办者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的企业资信证明,反映了企业据以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财产状况,其实质是对企业能够从事某种经营,能够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所作出的一种资格和信用保证。因此,注册资金是企业能否取得法人资格的核心条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以自  相似文献   

7.
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并非法律法规明文确定的验资机构,但其出具的资金证明多数情况下是会计师事务或者审计师事务所用作验资的依据,在某些情况下,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还会被直接实际用于企业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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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导入——虚假资金证明责任之基础理论资金证明是金融机构出具的证实出资人向公司注入资金情况的文件或凭证。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是验资机构用作验资的必要材料。①在现实的信用体系下,出资人利用金融机构过错获取虚假的资金证明,实现验资、登记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较为普遍,故而债权人追究出资人虚假出资责任案件便应然而生。根据债权人追究的深  相似文献   

10.
金融机构惩罚性赔偿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填补金融机构欺诈行为造成的社会性损害,抑制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过,该责任在我国实际上落空。落空的背后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如“金融消费者”概念缺失与金融领域的“生活消费”解释困境使得其请求权主体不明;缺乏体现金融业专业性与特殊性的告知义务保障;与金融消费者弱势地位不相称的证明责任使得其难以证明金融机构欺诈;法院审慎控制其负面激励功能。因此,不仅要从请求权主体、金融机构告知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欺诈的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加以完善相应制度,而且要以金融消费者所受损失为基础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额,抑制其负面激励功能,以在金融领域实现正义的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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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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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国务院[文(令)号]第478号令[公布日期]2006.11.11[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2006.12.11[同时废止法规]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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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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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安  李晓鹏 《天津检察》2007,(2):49-49,51
在日常生活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资金集中的场所,因此,针对银行而发生的各种财产性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第264条便对此类行为做了特殊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可见,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如何理解“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对“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做了一个概然性的解释,即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针对银行发生的盗窃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的盗窃行为,适用一般的量刑规定;另一种则构成盗窃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的盗窃形态,在量刑处罚上适用特殊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盗窃行为具体如何区分,往往成为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现笔者结合办理的一起案例,谈谈关于如何认定盗窃金融机构行为的一点浅见。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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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伟  石磊 《河北法学》2005,23(7):13-15
非法出具票据犯罪是指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188条将非法出具票据与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存单、资信证明等情形并列,规定有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在理论上和法律适用上,对非法出具票据犯罪均存在一些争议。一、主观罪过本罪罪过方面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一)过失说。有观点认为本罪为过失犯罪。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失职而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二)故意说。有观点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而决意为之;明知自己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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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责之一是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因此,未经人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都是不合法的;这样所设立的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就是非合法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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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款诈骗罪的立法概况及法律特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借贷货币资金的法律行为。贷款欺诈是指行为人本不具备借款的条件和理由,而用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象的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骗取并占有贷款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世界各国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的刑法中,大都有贷款欺诈。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贷款诈骗罪。随着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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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8日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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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登记行为是指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企业设立事项进行审查、核准,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有关证照,使企业取得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的法律行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企业设立登记行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企业设立登记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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