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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武力分为徒手武力、警械武力、武器武力和其他武力四个类别.每一类武力都有其使用合法性的规定.这些规定存在于中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监狱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看守所条例和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等部门规章中.其中,既有使用警械武力、武器武力规定,又有使用徒手武力规定,且内容较为详细的是公安民警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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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及研究意义警械是指人民警察依法武装配备的对人犯用的强制性专用器械。其作用是为了制服违法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人,防止可能行凶、自杀、自伤、逃脱或其他危险行为。通常分为约束性警械和制伏性警械两种。警察防暴棍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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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警械是人民警察手中最常用到来履行其职能的工具。公安机关在警械规范化配备和使用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应当妄自菲薄。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以及社会矛盾的复杂化,人民警察越来越不敢使用警械。这不仅导致执法过程中人民警察的自身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公安机关的权威也受到损害。本文探讨包括法律环境、舆论环境等在内的警械使用的外部环境。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警械使用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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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武警部队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警部队是我国享有警械武器使用权的主体之一,根据其所担负的任务,使用警械武器应遵循的原则可以归纳为合法性原则、程序性原则和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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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开枪射击的法律界限,就是必须遵守比例原则,满足妥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的要求。在警察使用枪支的时候,警察的强制力最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健康自由权和生命权。所以我国必须修订《警察法》,使比例原则法律化,有效规范警察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而且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法》,使《条例》这种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为民警开枪射击确定法律界限,使警察权和公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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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正确的使用武器,具备良好射击技术是每一名人民警察都应该具备的能力。然而因为各种原因,目前公安民警使用武器的能力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同志的射击技能还有待提高。而提高武器使用技能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规范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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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否高效、规范化的执行任务不仅关乎到其行政工作的质量,更加关乎到相关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通过该文章的分析对警械武器使用方向在细节上、程序上、技术动作上进行规范化的探究,希望可以为警械武器的正常化、规范化使用方向提供相关的参考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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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殊权力,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在现实中,基层民警在临战状态下放弃使用武器,导致警察的权威与制暴力受限,民警伤亡率居高不下。本文从实例出发,对基层民警放弃使用武器问题进行再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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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院校的警械技能训练着重于主要性能的使用练习,约束性警械训练的手段着重于用来限制人的手部、脚部、臂部活动自由使其失去攻击力,并可造成全身肢体的受限性和被控制性。本文提出的问题是:约束性警械除此功能外还能否作为警员的防卫武器,具有防御性和攻击性,进行有效地防范伤害和打击凶残的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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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尤其是严重暴力性犯罪日趋突出,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遭到歹徒袭击杀害案件不断发生的情况下,开展并加强警察防卫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没有重视把警察防卫同一般公民的正当防卫区别开来,致使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实施防卫措施时,常常陷于界限不清、顾虑重重、束手束脚和进退两难的窘境。客观上造成:一方面,警察放弃使用武器警械的权力,不履行警察防卫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警察因实行防卫义务而受到不应有追究,甚至身陷囹圄的现象也有所闻。这不仅严重削弱了警察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和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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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2):108-120
警察职务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在于其属于法令行为,是基于法益衡量的独立的违法阻却事由。"警察紧急权说"容易使警察职务防卫行为丧失规范约束,出现警察权的超法规扩张,进而损害不法侵害行为人的权益、破坏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正当防卫说"忽视了警察职务防卫行为的公权力属性,将其直接与正当防卫行为等同,容易使警察职务防卫行为丧失必要性和比例性约束,导致警察职务防卫走向极端化。应以"法令行为说"作为正当性基础,建构警察职务防卫的制度体系,为警察职务防卫提供规范支撑和制度保障。在立法层面,应在《刑法》第20条之后增设一条专门规定警察职务防卫免责的内容;在行政性法律、法规层面,应进一步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有关警察职务防卫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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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四)项将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该规定扩大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也给行政审判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本文仅就人民警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武器行为的性质及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问题作一浅显探讨,以求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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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器、枪支是法律赋予警察的神圣权力。依法使用武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警察的重要职责。但现实中刀枪入库,使得武器的使用权形同虚设。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发。这种非对抗性的冲突,更加要求警察慎用警械武器。特别是对于使用杀伤性武器,争议更是不断。做为非致命性的驱逐、制服性武器就越发重要。本文探讨驱逐性、制服性等非致命性武器的使用权及法律规制。有利于保护警察执法权益和警察生命安全,法律尊严的宣泄。从长远更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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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首先是维护和保障监狱环境的安全与稳定。如预防和制止罪犯越狱逃跑、狱内犯罪、骚乱等。由于监狱人民警察战斗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对罪犯管理,改造秩序的顺利进行,所以,要求监狱人民警察必须掌握狱内防暴知识、擒拿格斗、实弹射击、警械使用等实用技能。目前,监狱人民警察由于缺乏警体技能训练以及相应的监督激励制度,使部分人民警察长期不锻炼,其结果是随着年龄的增大,体质不断下降,警体技能素质逐渐退化,加上工作长期疲劳,恶性循环,最终造成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下降。本文依据监狱对罪犯的管理、改造工作的特点,针对如何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警体实用技能素质,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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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车、警灯、警报器、警械和警用标志等是国家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设定的特殊装备物资,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管理装备,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和非法持有使用.2005年3月23日上午,山西省公安厅就<关于严厉查禁非法穿着警服和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等警用器材的通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省人民展示了维护人民警察形象的信心和决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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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判断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规范依据是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规定,行政法中的相关限制警械、武器使用的规定是防卫相当性的类型化、具体化规定。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该考虑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行为时一般的理智第三人的立场进行判断。据此,“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应属于正当防卫。解释论的角度只是权宜之计,还应该从立法论的角度系统解决警察防卫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