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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以采取措施避免具体危险状态和实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实施的犯罪,一般情况下,该罪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完全不同,两罪不发生竞合。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相当严重,采取避让措施对阻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意义或意义很小时,该危险驾驶行为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同的客观危害性;只有当危险驾驶行为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实害结果具有故意时,危险驾驶行为人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只有上述两方面同时具备,两罪才发生竞合,才能将危险驾驶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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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独特现象,其缺乏限制的外延使行为更容易入罪,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显而易见。作为现行刑法中最为典型的口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适用频率越来越高,呈现不断扩张的状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本罪行为要件的开放性及缺乏必要的形式限定。应以同类解释规则严格限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口袋罪的适用,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边界。 相似文献
3.
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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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保护范围,确立刑法同其它部门法之间关系,对于理解危险驾驶罪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与前提法对行为的规制,应有效地衔接起来,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是具体危险行为,而不是抽象危险行为,基于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具体危险状态"应是判断行为人醉酒驾驶在客观方面的标准,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探讨,引发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研究,并剖析目前危险驾驶罪在实务中操作的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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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本文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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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相当性——兼析具体危险犯的可罚性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风险社会使很多危害行为都凸现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因此常常被滥用.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本罪在司法中必须更严格地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该罪是具体危险犯,应该做出较抽象危险犯更严格的解释.认定本罪的关键是危险方法具有和放火等罪的危险相当性,即具有致人重伤、死亡的危险,且危险已经具有确定的指向对象、在正常的发展后会损害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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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罪状缺乏对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常常作为兜底性条款而被滥用。实际上,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从犯罪既遂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单一客体,且是单法益犯,存在犯罪未遂的停止形态,其作为入罪要件和既遂要件的定量要素分别是由具体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和具体危险状态。由于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属一个犯罪构成,且与基本犯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所以我国《刑法》第115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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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初步分析危险驾驶致人死伤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将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区别,从而提出了增设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能性,进一步分析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定义和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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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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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交叉。两罪虽有相似性,但公共安全是危险作业罪的唯一法益,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罪的唯一法益。从竞合论的角度讲,两罪为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在实务中,通过三个层次的判断可以解决危险非法经营行为定性:一是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层级能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分辨行为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还是市场秩序;三是当行为本身触犯两种不同法益的数个或单个法律规范时,应当以想象竞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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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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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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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拟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该罪在立法上并无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有必要时该罪的构成特征及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本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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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判断,应当围绕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为核心展开,放弃使用"不特定"的概念,同时否认单纯的财产安全属于公共安全。"以其他危险方法"是独立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要件,应当从性质与程度两个角度进行限定,要求行为本身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导致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内在危险,而且同时具备导致该结果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有必要采纳"未遂犯-既遂犯"的模式来解读《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从第114条的立法意图来看,应当承认具体危险犯存在未遂与中止的形态,且其与第115条第1款的侵害犯的未遂与中止并不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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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犯的定罪关键在于对其危险性的理解。在这一问题上,刑法理论上主要有行为人危险说、行为危险说及结果危险说三种观点。我们认为,从对危险犯的立法理由上看,刑法之所以对一些危害行为设立独立的“截堵构成要件”,是基于这些行为本身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危险犯的危险性应指“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足以造成实际损害的现实可能性”。本文结合被告人肖永灵投寄炭疽恐吓邮件案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案例,对危险犯的危险性在具体司法实务中的运用作了深入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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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毅丞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4):I0101-I0109
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