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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贵刊1997年第8期刊登的(这起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一文,笔者认为,该案二被告摄影公司和新闻单位是以广告形式侵犯甲乙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第47条第1款第4项和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的规定,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34条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广告法和著作权法。最初,摄影公司取得甲乙二人的同意,将该公司拍摄的甲乙的婚纱“样片”挂入该公司的店堂橱窗展示,已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样片”展示的范围。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后,摄影公司未取得甲乙二人的书面同意超出在店堂橱窗展示的范围,又将该“样片”配以文…  相似文献   

2.
《律师世界》1997年第8期案例分析一栏刊登《这起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一文,笔者认为这起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该案不属于广告侵权纠纷。广告法中有关形象的规定是对民法通则中有关肖像权的补充规定,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但对如何处理肖像纠纷,民法通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这方面,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广告法则是特别法,虽然特别法优于基本法,但特别法中与基本法规定不相符的,则应适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广告侵权纠纷范畴。本案也不属于著作权纠纷,不应适用著作权法。本案中甲乙…  相似文献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性质、不能预期自己行为后果的由法律拟制的一类自然人,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定,对被侵权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不公平,并且存在道德风险,应当在今后的立法或法律修改中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4.
缪宇 《法学》2023,(10):94-110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且该合同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对善意相对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应适用监护人责任,但具有故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故意实施了欺骗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行为,引起了相对人对合同无须他人同意即可生效的误信。善意相对人还可以依据权利外观法理主张合同生效,也可以举证证明法定代理人已经表示了默示同意或默示追认。此外,法定代理人在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告知的,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恢复至及时告知时的状态。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处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类纠纷提供了适用依据。但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就学期间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且由于该条特别强调学校在确有过错时方适当予以赔偿,从而造成了司法实务中处理类似纠纷许多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为此,…  相似文献   

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相似文献   

7.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纠纷的解决最根本的是要解决该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即该行为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该纠纷所应当适用的诉讼程序,权益的救济手段,本文就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该行为做一个正确的定性。  相似文献   

9.
1995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不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王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讨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  相似文献   

10.
美国形象权法研究   总被引:33,自引:0,他引:33  
一 引 言形象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身份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① 其中的身份 ,包括人的姓名、肖像等等。其中的使用 ,包括自己的商业性使用和许可他人的商业性使用 ,如许可他人在商品上或广告上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等等。未经许可而商业性地使用他人的身份 ,就是对他人形象权的侵犯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此相应 ,保护形象权的法律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形象权起源于隐私权。在美国 ,隐私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1 890年由沃伦和布兰蒂斯所写的论文“关于隐私的权利”。② 他们在文章中论证说 ,法律应当承认隐私权 ,禁止擅自公…  相似文献   

11.
读罢贵刊1997年第8期《这起纠纷应适用什么法律》一文,有如下看法,抛之以引玉。第一,关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据报法通则》,甲乙二人对婚纱照片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据著作权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婚纱摄影公司(下称摄影公司)作为照片的制作人对照片享有著作权。本案就是公民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在广告活动中的冲突。笔者同意前文第三种意见部分看法,即摄影公司应遵守肖像著作权的行使服从肖像权的原则,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不得展览、复制、广播等。第二,关于肖像著作广播权是否转让,即“同意使用‘样片”’的效力问题。甲乙在获…  相似文献   

12.
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在此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19,(6):5-16
我国民法对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欠缺区分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对于无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民法总则》采取了与《合同法》相同的处理规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法律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精神状况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预留任何空间而一律规定为无效,不免脱离生活实际,也不利于促进其心智健全或成长。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二级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废除现行民法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效力待定改为可撤销。在《民法总则》已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之情形下,于解释论上宜通过类推适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法律行为效力之规定,即例外地承认其所实施的纯获法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相似文献   

14.
民法通则第68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相似文献   

15.
由于广告媒介本身具有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影响度深的特性,使得虚假广告较一般违背商业道德和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危害结果更加严重。它不仅侵害了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还可能侵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名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使消费者提心吊胆,使诚实竞争者防不胜防。虚假广告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公害。因此,我国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规定了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一、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根据广告法第阿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有: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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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1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广告活动主体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扰乱社会主义广告市场秩序的行为.由于《广告法》对广告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规定均较为原则.加之该法又是刚刚实施,因而有待于在理论和实践中深入探讨、研究.笔者拟依据现行法律,结合工作实践,对广告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作一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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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第18条的立法思考陈志,张志辽1995年2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近两年来国家在规范市场行为立法方面所颁布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它的出台,对于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  相似文献   

18.
李霞 《政法论丛》2010,(5):18-23
我国民法对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划分不具备妥当性,对其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不具备可适用性。因而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宜以意思能力的残余程度为标准,将其进行划分。在法律效力制度中,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属于不受限制的法律行为,本人可以单独有效实施;对于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则需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为可撤销。同时,宜将撤销权赋予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和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19.
董樑 《中国公证》2012,(9):41-43
近日,我处在办理一起法定继承公证中发现,遗产继承人之一A只有9岁.对此继承人是否需要作为证人询问并记录在案.大家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此继承人只有9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作证人的资格,亦不需要做笔录: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无民事行为力人不能作为证人。应当进行询问,并记录在案。那么年幼的人能否作证?这个问题涉及到证人资格.对于我国证人制度之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也对更好的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的法律作用有着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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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各种各样的公告、广告、通知、声明、启事见诸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外,对公告、声明等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代汉语词典对“公告”~词的定义是:政府或机关团体向公众发布的通告。这只是文字意义上的理解,法律并未对公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未对公告的发布者限定为“政府或机关团体”。笔者认为,公告是一种单方的民事行为,只要公告的内容真实,并符合(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公民还是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从广义上讲,公告应当包括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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