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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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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往往被视为“有罪之最佳证据” ,如果该供述出自任意 ,则易被当作可靠的证据采用。但是 ,供述即使是合法取得的 ,并且出于任意 ,也有虚假的可能。因此 ,对于未排除的供述 ,其可靠性成为首先要解决的头等大事。供述的补强规则 ,是适用于供述的一项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2.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3.
同案被告人口供,是指同一案件中共同被告人向司法机关所做供述和辩解,即在承认自己罪行或否认自己罪行同时,又供述共同参与的其他被告人的罪行。同案被告人口供能否作为证言,其证据属性及其证明力如何,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难题及争论焦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对被告人供述是否包括同案被告人供述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致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同案被告人口供的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存在严重的分歧。  相似文献   

4.
真实口供证明力强大,虚假口供破坏力强大。防止法院采纳虚假口供是降低错案风险的核心环节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防范虚假口供的证据规则,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各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前者范围有限,且在防止虚假供述方面存在内在困境。后者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规制方法值得肯定,但其中的消极补强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变为任意补强,积极补强规则可能会使法官采信虚假口供"合法化"。为使补强规则发挥功效,需要把积极补强规则的精神—补强程度—吸收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方式—否定方式—之中,并结合真假供述的判断原理,使消极补强规则实质化:即任何口供,只有其中包含的"隐蔽性情节",在基本排除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情形下获得,且与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实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目标,刑诉法所确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论被告人口供规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两个证据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继颁行,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运用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证据规则。概括起来,这些规则大体包括口供自愿规则、口供排除规则、口供印证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前两项规则都是与口供的证据能力密切相关的规则,而后两项规则则涉及法律对口供证明力的限制。准确地理解这些口供规则的含义以及立法背景,对于从理论上把握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发展脉络将是十分有益的。  相似文献   

6.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延伸出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这一理念有助于扭转"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9.
苏岩 《法制与社会》2013,(25):85-86
补强证据规则是经过长期的诉讼实践得出的对于案件事实其证明作用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的判断标准。在法官判断事实的大陆法系国家里,补强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证明力规则一道,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起约束作用。而在英美法国家中,补强证据规则更是被视为避免陪审团在认定事实时候被任何一方当事人所误导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涉案关系人的供述本质上属于口供,仅凭涉案关系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涉案关系人供述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案号一审:(2009)杨刑初字第515号二审:(2009)沪二中刑他第29号【案情】被告人雍成辉于2009年4月25日22时许,在上海市曹安路2742号莫泰168连锁旅店5001房间内,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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